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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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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发展中国家外国直接投资的日益增长以及大量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BITs)的签订,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将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因此,作为双边投资条约主体的国家不得不在世界范围内通过仲裁来维护政府的政策及行为。本文将主要分析双边投资条约争端解决中以下几个问题:争端性质的适格,争端当事人的适格,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以及仲裁适用的法律。  相似文献   

2.
在ICSID 基于投资条约所仲裁的投资争议中,仲裁庭优先适用东道国国内法,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国家主权博弈的结果。然而,在解释投资条约时仲裁庭却罔顾东道国国内法而片面援引国际条约的解释规则,导致不公平与荒谬的结果。为避免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东道国应在投资条约中规定在投资者—国家之间的投资条约仲裁中,对条约的解释应尊重东道国国内法。  相似文献   

3.
国际投资协定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发展到今天已经开始运用。而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对公正公平待遇的规定存在三种类型,由于我国对外签订的新式双边投资协定对投资者——国家的争端解决仲裁机制采用了几乎毫无限制的模式,这使得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存在讼累的风险,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要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由投资仲裁实践推动的合理期待原则在投资条约解释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某些仲裁庭甚至将该原则视为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构成要素,这势必会加重东道国在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下的责任。事实上,该原则不仅缺乏条约法上的依据,也没有作为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坚实基础,只能在一般法理和国内行政法中找到若干依据。但投资仲裁案例法显示,该原则已经成为判断公平公正待遇的重要因素。该原则在投资条约解释中的引入应当谨慎,需要根据东道国政府行为性质作出判断,并考虑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合法管制权之间的平衡,分情况、有节制地适用。既要防止该原则演变成内容模糊宽泛、仲裁庭可以低成本轻易扩大解释的原则,也要防止该原则成为推销少数西方国家"善治"标准和损害东道国正当外资管制权的工具。  相似文献   

5.
凯恩案体现了通过国际投资仲裁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新发展动向。目前,由于国际投资协定在实体层面和程序层面针对税收争议的特殊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对于税收争议的适用范围仍然有限。国际投资仲裁相较于传统国际税收争议解决路径具有独特优势,主要体现在投资协定实体条款可作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的有力补充,且投资仲裁机制更具中立性和有效性。然而,国际投资仲裁自身也存在一定缺陷,并且其在处理税收争议时存在过度限制各国税收主权、专业性不足等问题。未来,建议我国在投资协定中纳入专门化、精细化的税收条款,完善投资仲裁机制对于国际税收争议的适用,同时加强国际投资仲裁与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协调。  相似文献   

6.
庚子赔款     
在中国近代史上,有一次大的赔款事件,俗称“庚子赔款”,这是怎么回事呢?要了解这个问题,还得从《辛丑条约》说起。《辛丑条约》的签订,清政府接受了各帝国主义国家提出的全部条件。条约共十二个条款,另有十九个附件,内容极为苛刻,其中第六款为,中国赔偿各国白银四亿五千万关两。因为“赔偿”的是1900年义和团运动中帝国主义国家的“损失”,而这一  相似文献   

7.
一、“达芬奇计划”的产生和发展 1992年.欧共体各成员国首脑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EU Treaty),这一条约的签订意味着欧共体从经济联盟正式走向了政治与社会联盟.迎来了欧盟教育政策发展的新时代。《欧洲联盟条约》首次将职业培训划归为独立的条款.并明确规定了欧盟教育行动的基本目标。《欧洲联盟条约》专门对欧盟职业培训政策的性质、目标和原则进行了界定.规定共同体在充分尊重各成员国对其职业培训内容与组织责任的同时.  相似文献   

8.
第一节马、辛条约签订前后的天津经济和天津银行业的兴起及发展一、《马关条约》和《辛丑条约》签订前后的天津经济《马关条约》前外国侵略者由于没有取得在中国投资设厂的权利,因此,所办的工厂主要是为其商品输出服务的一些规模不大、资本不多的小型厂。《马关条约》签订之后,帝国主义国家在获得  相似文献   

9.
自鸦片战争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在清朝、北洋军阀、国民党历届反动政府统治时期,曾与外国资本—帝国主义国家签订了大量的条约,其中绝大多数是丧权辱国的.仅就《中外旧约章汇编》所载的条约统计,在1842-1919年期间,与26个国家签订各种条约、合同、规定等662个(包括与两个国家合订的条约36个,计算时只计算一次),另与各国共订的有68个,总计是730个.其中和英国签订的条约最多,有163个(包括两个国家合订的29个).在1919-1949年9月期间,与47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各种条约、合同、规定等383个(其中与两国合订的7个,计算与上同,另与苏联订立条约30个未计算在内);与各国  相似文献   

10.
1998年,中国与巴巴多斯订立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第一次加入了保护伞条款.从此以后,保护伞条款在中外投资协定中出现的越来越多.保护伞条款给中国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主要是中外投资协定中保护伞条款适用范围措辞的模糊性导致仲裁庭可能应用扩大解释、中国全面接受ICSID管辖后保护伞条款可能导致我国无征兆被诉、条款与最惠国待遇相结合带来连锁多边效应.为了应对这些问题,中国今后在订立保护伞条款时,应当将条款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国家主权性的条约义务、规定中国法院排他性的管辖条款、设置国家重大安全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条款,同时,考虑缔约相对方在与我国的双边投资关系中是偏重于资本输入还是输出,采取不同的态度和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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