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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如何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杨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7(3):34-36
平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而平等受教育权更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平等受教育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贺东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11,(12):48-49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问题日趋突出。加强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护,应改革义务教育的财政体制,采取多元的办学模式,保障农民、工子女在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上的平等,从根本上实现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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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没有真正实现的法律原因是:现行户籍制度与人口流动需求不相适应;政策法规的制定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创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条件严格,客观上限制、扼杀了民工子弟学校的发展。促进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实现,要在宪法中增加迁徙自由条款,改革户籍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并严格执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降低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门槛",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 相似文献
5.
流动人口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我国流动人口逐年增多,如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现状不容乐观,出现了严重的不平等。本文通过对此分析探讨,并试图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5,(36)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城务工农民数量逐年增多,流动儿童平等受教育权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流动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的现状来看,我国绝大多数流动儿童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被歧视的不公平现象。究其原因,与我国现行教育制度和法律法规密切相关。由于教育制度不完善和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得不到切实保障,无法享受公平、平等的受教育权。基于此,有必要通过对受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相关理论进行阐述,归纳、总结流动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的问题和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流动儿童平等受教育权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策略。 相似文献
7.
李想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9(3):96-97
人权是宪政的基本。平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而平等受教育权更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教育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和社会阶层向上流动的重要遴选机制,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教育机会不平等和教育途径的限制,义务教育变得日益贵族化,而广大农民工子女群体所亟需的义务教育日益萎缩,这无疑有着深刻的制度与法律方面的原因。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问题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民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其要义是公民有权从国家那里获得平等、无歧视的教育机会,现有体制和农民工生存状态的矛盾和冲突客观上剥夺了部分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从而使得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处于令人堪忧的境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要求我们必须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改变农民工子女在城市的不平等的教育待遇,从而促进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全面实现。 相似文献
9.
张言民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5,7(5):86-89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法律保障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当前,我国公民在受教育权实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存在严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集中表现为地域上的不平等,即地区、民族、城乡公民受教育的差别;不同性别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即存在对女性受教育权的侵蚀和剥夺;以及由社会个体身体与相貌的因素而导致的受教育权的不公待遇.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还表现为不同教育层次领域存在的教育机会不平等,如义务教育领域内由于国家财政拨款的城乡差别,以及高等教育招生政策中的偏向主义和某些身份歧视.因此,从根本上来说要发展经济,为各地公民实现平等受教育权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在立法上保障和完善教育的公平与公正. 相似文献
10.
新生代进城务工农民在城市生活的"三重大事"之一是使其子女在城市享受优质教育,故当前教育政策的立足点要从保障新生代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有学上"向"上好学"转移。这就要求改进教育政策的制定方式,在开放的社会系统中认识各方利益主体的相互关系,保障他们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相似文献
11.
公民的受教育平等权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公民权的重要内容。封堵“高考移民”政策侵犯了公民依法享有的受教育平等权,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解决高考移民问题的关键除了要缩小不同地域教育水平的落差,还要修订和完善现行的政策法规,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建立公民受教育权司法救济制度,以保障公民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通过分析安顺市西秀区G小学留守儿童可以看出,留守儿童法制意识缺失主要表现在道德缺失、社会辨别能力低、学法积极性不高、心理障碍多等四个方面。学校应从发挥学校在留守儿童法制教育方面的主体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制教育机制;以学法为契机,拓展宣传渠道,强化法制意识;提高留守儿童社会辨识能力;提升教师业务水平,增进法制与心理教育能力;整合社会资源,尽力弥补留守儿童的家庭缺失感等五个方面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法制教育。 相似文献
13.
黄倩 《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3(1):30-32
通过分析安顺市西秀区G小学留守儿童可以看出,留守儿童法制意识缺失主要表现在道德缺失、社会辨别能力低、学法积极性不高、心理障碍多等四个方面。学校应从发挥学校在留守儿童法制教育方面的主体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制教育机制;以学法为契机,拓展宣传渠道,强化法制意识;提高留守儿童社会辨识能力;提升教师业务水平,增进法制与心理教育能力;整合社会资源,尽力弥补留守儿童的家庭缺失感等五个方面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法制教育。 相似文献
14.
民事救济是我国司法救济的重要方面,也应是我国受教育权利救济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受困于传统的公私二分理论,受教育权民事救济的理论基础与必要性面临着来自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挑战与质疑。分析表明,提供民事救济是完善受教育权保护方式、实现受教育权保障法秩序统一的必然要求。应当看到,平等主体之间存在受教育权侵权纠纷,而纠纷的解决难以通过教育行政诉讼或诉因寄生的方式实现。使受教育权民事诉讼渠道畅通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也是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 相似文献
15.
地方学前教育条例中残疾儿童教育相关条款是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发现,部分省份出台的学前教育条例在残疾儿童入园、资助、特殊教育教师津贴、生均经费、资源教室等方面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相关上位法进行了具体化,体现出一定的创新性,但也存在部分条款贯彻上位法不到位的情形。建议加快《学前教育法》出台进程,完善地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相关立法,为残疾儿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进一步提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6.
高等学校学生自治的权利边界与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赋予高等学校学生自治权是高等学校法治化进程的必然选择。从培养具有民主、科学意识的现代公民角度出发,学生权利结构不仅应包括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中所列举的权利内容,而且应通过修订《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规定,增加学生的学习自由权、校务参与权、有限自治权等权利内容。但受根深蒂固的特别权力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对我国高校学生自治权的认识比较模糊。要彻底剔除现有不合理制度的安排,应在坚守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基础上,从修订或制定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健全高校学生自治组织、完善高校学生法律救济渠道等层面保障高校学生自治权。 相似文献
17.
法治思维以信仰法律、尊重程序和保障权利为核心,对保障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具有根本性意义.基于对原阳县留守儿童学校的观察,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在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上各有短板又未能协调配合.亟需以公平正义思维保障受教育权的方向,以权利义务思维明确各方职责,在执法中强调程序和效率、重视责任追究和权利救济.应建立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宣告机制、侵害预防机制、救济机制和国家帮助机制,从实践层面保证法治思维的落实. 相似文献
18.
从应有权利到现实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是权利之学。但长期以来,在中国法学献中盛行着一种观念,即:权利只能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离开法律形式的权利是不存在的。本作认为,权利的合法性并不具有必然性,确乎存在着一个不以法律为唯一根据且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权利;权利有着三种存在形式,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依次经历三个发展阶段,即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最后才是现实权利。现实权利是权利运行的终点,又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只有这样,权利才是真实的和完整的。 相似文献
19.
张先友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21,13(2):38-44
邵阳学院法学专业构建的"一对一"司法实务实习教学模式,既有对西方传统学徒制法学教育模式的借鉴,又契合了创新型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我国创新型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现状的回应。这一模式的构建经过了多年的实践、探索,它抓住了法学学科实践性强的特点,遵循了创新型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育人规律,有效地契合了法律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育人机制,为地方本科院校解决创新型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实践教学师资、场地等教学资源不足问题,提高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但"一对一"司法实习教学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诸如对"一对一"内涵理解教条化、指导法官教学技能缺乏等,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0.
职业教育法律是促进职业教育有序发展、保障公民接受职业教育权利的基本规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职业教育法治化的重要保证。民国时期职业教育立法具有内容比较全面、主体相对明确、技术较为规范等特点,形成了完整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不仅构成了近代教育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近代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而且对于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法治建设中职业教育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可操作性、适时修法、确保统一性、完善体系、强化执法等方面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