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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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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世纪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下放至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如今,最高人民法院主动推进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统一收回死刑核准权,为此,舆论一片叫好之声。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这只是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它仅仅解决了死刑复核权由谁行使的问题,但如何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则更加任重而道远。本文在通过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反思的基础上,论证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应以公正与效率、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为基本原则,并提出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法制的进程中 ,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却很不完善 ,部分死刑复核权却一直还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收回的意图 ,为了使人们更进一步了解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弊端 ,笔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该下放的弊端 ,同时提出了几种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3.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由来已久,新中国成立后,仍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但从1954年执行至今,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经历了“下放”-“收回”-“再下放”的过程。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下放后,已越来越现出有于公正与效率和程序公正的情形。建议取消授授权复核,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相似文献   

4.
刑事责任实现的及时性要求诉讼活动依法保持在适当及时的限度内."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和死刑复核权下放极易造成错杀无辜.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收回死刑核准权.  相似文献   

5.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独立于两审终审以外的特别程序,是中国司法制度之特有。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死刑复核程序之弊端日益凸显。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际,重新认识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从程序的启动及具体审理方面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6.
刑事责任实现的及时性要求诉讼活动依法保持在适当及时的限度内。“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和死刑复核权下放极易造成错杀无辜。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收回死刑核准权。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中国司法领域内数起冤案的产生使得学界和舆论再次掀起了探讨司法改革的热潮,而死刑复核程序显然成为其中的焦点.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死刑核准权下放与收回等问题备受学界关注.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将拉开以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为切入点的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幕.  相似文献   

8.
论死刑核准权的回归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核准权和死刑复核程序再度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造成了我国部分高院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取消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权,应该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院,从而实现在死刑问题上全国标准的统一。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今年初收回死刑核准权并统一行使,本文力图从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理论入手,探讨在我国死刑正当程序建立之前,分析死刑复核程序客观存在的有限正当性。  相似文献   

10.
论死刑复核中审判权的归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不是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终点,而仅仅是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开始.如何根据国情和现实需要,从诉讼角度重新构建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这是事关司法公正,也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本文以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为立足点,提出将死刑复核程序改为"死刑复审程序".在此基础上,应允许控辩介入,保证审判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同时应明确复审方式和期限,并确立以法律审为主,以事实审为补充的复审功能.  相似文献   

11.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未能解决死刑复核程序运作的所有问题,死刑复核程序应当重构。死刑复核程序应实行侧重于法律审查的全面审查原则和部分地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审理方式应实行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相结合的审理模式;审判机构设置上应采取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置专事死刑复核程序的死刑复核庭的做法;案件的裁判应在实体上从严把握死刑量刑的尺度,在程序上确立死刑立即执行的裁量一致同意或大多数同意原则。  相似文献   

12.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意义重大,但死刑审判程序的一些相关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为便于死刑案件的审理,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充分保障人权,必须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包括将死刑案件被告人集中关押、扩充死刑案件审判合议庭、实行合议庭的绝对通过原则、完善死刑案件的二审及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等方面。  相似文献   

13.
美国最高法院的发展折射出美国的宪政历史进程,反映出法制社会建成的持续和艰辛及美国社会的价值取向,也反映出司法权对一国宪政进程的重要影响。在这一过程中,司法的能动性得以充分体现,法官在进行宪法解释时,倾向于弱化遵循先例原则和政治决策者,更多地依赖独立判断,倾向于做出范围宽泛的判决意见,主张一种广泛的司法救济权,由此推进宪政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14.
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背景下,着重探讨了确保死刑复核程序功能发挥的相关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的完善问题。在分析强制上诉制度的学术观点及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死刑案件第二审程序应实行强制上诉制度,以及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的观点,并着重论证了死刑案件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  相似文献   

15.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精神。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章程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方式,使其实际上拥有了对除行政法规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要以附带性审查为主要模式;赋予人民法院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后,对具体行政行为要作相应处理;确立有效的诉讼管辖。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大量司法解释,已经不止停留在"审判过程中"和"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层面,某种程度上是以解释之名制定一般规范性文件,通过司法解释这一方式来分担立法机关的立法职能,并且受到了权力机关的默许。只有清晰地认识司法解释的立法化性质,并基于此进行考量,进而明确司法解释的范围,拓宽其立项来源,加大公示公开力度,同时进一步完善审查备案制度,才能使司法解释权得到规范与监督,从而构建更为完善的司法解释体系。  相似文献   

17.
孟庆华  王伟 《天中学刊》2011,26(1):31-34
刑法司法解释的应然主体不应为法官个人,而应为作为法官整体的最高审判组织。尽管法官解释刑法的现象是存在的,而且是大量的,但不能由此推导出法官具有刑法司法解释权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系统中的集权,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垄断解释权"是完全有必要的。解释法律的集权胜于分权,如果地方法院都享有解释法律的职权,则统一适用法律就难以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刑法司法解释权也是完全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浅谈死刑复核程序的公开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是把握犯罪人生命权的最后一道关口,因此意义重大。但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弊端颇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道程序已经名存实亡。如何使它发挥应有的效力呢?本文仅从将死刑复核程序予以公开这个角度提出建议,力求以公开克服死刑复核程序的弊端。实现此程序的“公正”与“效率”价值。当然,这也要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统一行使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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