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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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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幼儿园和学校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监护人,幼儿园和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的赔偿责任是以有过错为前提的,即使幼儿园和学校要承担责任,其赔偿的额度也是有限制的。  相似文献   

2.
学生意外伤害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并对学生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责任的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本文介绍了学生意外伤害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希望有利于立法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一个小学二年级学生,在课间做游戏时,被另一个8岁的小学生从滑梯上推下,造成骨折。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其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这个8岁小学生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本文探讨的校园伤害案件仅指民法范畴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类案件的受害人一般是3岁至18岁的学生,主体看似单一,但跨越了三个民事主体年龄段,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已成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责任人通常有幼儿园或学校、监护人、学生自身、第三人,正因主体的特殊性,加之我国民法通则对此类案件并未有特别规定,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棘手的往往不是学生方与学校的对立,而是适用法律上的疑惑。现以本文就校园伤害案件的性质、类型、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对中小学校园学生引起的伤害案件,应当从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角度重新认识。对于学生,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从其学校教育的特殊环境出发,根据有关的教育法规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具备民事责任能力,但民事责任的承担可转移其监护人。学校的管理责任不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相似文献   

6.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确定 ,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生活或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 ,对于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确定 ,在立法取向上可能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在教育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 ,并使学校过错的认定问题重新被推到了教育法学研…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学生在校伤害赔偿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未成年学生(包括幼儿园幼儿)在校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事故一旦发现.家长及学校双方常就赔偿问题陷入诉讼,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甚至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因此,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伤害引起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一直是教育界和法律界争论的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8.
我的女儿丁丁上幼儿园大班,在幼儿园自由活动时和小朋友方方争抢积木,被方方一把推倒在地,造成腿部骨折。事发后,老师及时将丁丁送到医院进行救治,请问我可以要求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程成理程先生:对于方方对丁丁造成的伤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方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相似文献   

9.
幼儿园的孩子 ,均为未成年人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 ,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这是一直使人们感觉困惑 ,也时常在困扰幼儿园的一个难题。在现实生活中 ,人们普遍抱有一种模糊认识 ,不仅幼儿家长 ,就连许多幼儿园也认为自己是幼儿的监护人 ,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件 ,幼儿园理应负赔偿责任。这种认识使得幼儿园如履薄冰 ,生怕幼儿有个三长两短 ,幼儿园难以应付 ,许多幼儿园因此作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 ,给教育活动造成了消极的影响。由于园内事故的发生原因极其复杂 ,再加上幼儿园教育保育对象是幼儿 ,游戏是幼儿…  相似文献   

10.
近几年,因未成年人在校内外发生的伤害事故引出的民事纠纷频频出现。一旦事故发生,被伤害者家人便不分青红皂白,无依据地向学校索要高额赔偿,让学校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这对原本经费拮据的学校来说,无异雪上加霜。经济受损不说,甚至不假思索地怀疑起学校的管理工作来,严重影响了学校声誉。出现以上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们过错地认为学校和教师就是学生的临时监护人。本人认为中小学生作为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勿庸置疑,应当始终处于被监护状态下,但监护人应当是其家长或被委托寄养者,学校和老师不是监护人或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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