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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聪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5)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新的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要.本文以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影响为视角,就认缴资本制下如何进一步保障和完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建立持续有效的法人资产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机制、完善公司催缴机制等措施,旨在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张学功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3(1):72-76
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公司法学者对各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的理论总结,其本质是公司资本的形成制度,它控制着公司的设立。我国学者对法定资本制的评判超出了这一基础。比较三种资本制度的优劣,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国现阶段公司法应采纳折中的授权资本制。 相似文献
3.
随着知识经济和全球化的到来,各国掀起一股资本制度改革的浪潮.我国也必须顺应这一世界潮流,否则将会为时代所抛弃.但是顺应不代表盲从,因为各国的立法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模式,而且不论是从法社会学角度来看,还是从价值目标的理性选择来看,授权资本制都不适宜我国的国情和现实情况.所以借鉴和吸收其先进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改进法定资本制才是我国资本制度改革之正确选择. 相似文献
4.
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应当贯穿于包括公司制度在内的整个商法制度。本文沿着这一价值路径,从效益、公平等不同维度对现存的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价值考量和利益平衡,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检讨和评判。如何根据这一价值指引重构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应该成为公司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本文并未对这一课题给以结论性的回答,但却为问题的解答提供了一个理论支撑点,即公司资本的选择与重构既要符合商法的基本价值指引和公司法的基本诉求,同时还要适合制度存在的外部环境。 相似文献
5.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8):102-106
本文首先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及我国公司资本制模式的发展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时期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完善应从价值取向和制度建构两方面来进行:需重新定位立法价值取向,在"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的基础上,逐渐取消法定资本制;需完善与改革相关的配套制度,构建公司信息查询平台,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6.
7.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既不能继续沿着法定资本制度的路子走下去,但也不能就此认为我国已经有适宜折衷资本制生长的本土资源。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性质上的明显差异,决定了它们应各自实行不同的资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坚持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或认可资本制。 相似文献
8.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5,(9)
2013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明确了我国公司实行认缴资本制。新《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在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缺陷。因此,我们要着手采取一些灵活的措施,完善债权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9.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我国实行的是较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成本高,也不利于中小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国家应放松对公司资本的管制,使其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干预处于适当的程度.具体包括: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尤其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进一步扩大出资形式;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赋予董事会发行资本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文章对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弊端进行了审视,认为应该厘正以资本信用为基础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理念,以“资产信用”替代“资本信用”,发展完善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的社会目标,这就更为可行合理符合公司法的改革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