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叶奕 《青海师专学报》2005,25(Z3):29-30
效力待定合同是新合同法规定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不但可以减少无效合同,达到鼓励交易的目的,而且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本文拟从效力待定合同的涵义、效力待定合同的分类、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和撤消三个方面对效力待定合同作粗浅的阐述.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虽然明文规定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而不对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规定,但是<公约>在买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及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专章中却设置了"宣告合同无效"的诸多规定.鉴于该项内容在合同制度中的重要性,笔者拟对<公约>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作一评析,并与我国的立法现状简单比较.  相似文献   

3.
我国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新的<合同法>能够根据实际状况对于原有立法做出了重大调整,大大地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但是,无效合同并不意味着不能发生效力,当事人通过一系列的补救行为,还是可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要件的,从而使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社会利益达到和谐.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行政审批制度下的合同效力做出了特别规定,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未经审批的合同未生效的认定,二是对未生效合同报批条款有效性的规定,而这两个方面分别涉及到合同的效力结构问题和合同效力变化问题。但这些规定造成了合同法理论体系的不周全。对于前者,合同的效力结构需要在理论上予以明确,对于后者,可以通过对合同理论细节的分析得到相对周全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合同的效力待定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以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果效力是不确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效力待定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为合同的效力待定。在效力待定合同制度中,法律赋予相关第三人以承认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回权。承认只能向合同的相对人行使。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使已成立合同的效力得以确定。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相似文献   

6.
论未经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登记为物权公示原则的体现,而合同的效力则属合同法合同效力的问题,两者既有严格的区别,但又有密切的联系,物权变动只是物权公示和物权公信问题,而非决定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合同效力则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采用不动产交付和转移效力认定的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7.
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分析、研究合同的效力,对于正确处理合同纠纷,促进商品流转的顺利进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无效合同效力缓和的法理基础是合同效力意思自治,通过意思自治和效力治愈两个途径放宽对合同效力要件的要求。无效合同效力缓和制度的内容包括硬件补正制度、软件补正制度、效力分割制度。实践操作中应注意合同有效推定、预防无效合同恶意抗辩。  相似文献   

9.
无权处分,即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出卖、出租他人之物、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等.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处分行为时与他人订立了合同,此种合同即我们所说的无权处分合同.[1]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无权处分行为作了规定,但该法条不够完善.理论界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素有争议.传统观点以“效力待定说”为通说,即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签订后,在权利人追认和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的情况下合同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和处分人事后来取得权利的情况下是无效的.[2]然而,随着《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出台,传统的“效力待定说”显然已不能适应司法理论的新发展.本文拟从一个案例说起,就传统观点所存在的问题及司法理论的新发展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0.
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及特征。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证据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1.
合同权利转让是合同转让的基本形式。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而由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转让不仅有自己鲜明的特征,而且在转让时也有它的适用范围。并且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合同的变更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2.
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契约性的双重特性,其本质是行政权力与契约精神的互动适应。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决定行政合同救济应主要适用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行政合同的契约性决定行政合同救济应部分适用私法原则。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制度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建立起来的单向性救济方式,与行政合同的双向性构造相矛盾。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建立适应行政合同特点的双向性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3.
政府与高校契约型关系是按照契约精神要求围绕彼此责、权、利合理配置而形成的一种新型治理模式。从其特性看,它是一种非完全契约,经常以非正式契约的形式出现,而且是行政契约和民事契约的混合体。这种新型治理模式的建立有着鲜明的时代背景,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4.
后契约义务是对契约义务体系的完善和补充.立法上各国规定不一.本文认为构成后契约义务需满足六个构成要件.后契约义务与违约责任等相关概念有本质区别,后契约义务实际上是对缔约过失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意在维护契约的圆满性和扩大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违约责任制度作为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是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核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被誉为农村的"第三次土地革命".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快速、多元、全方位发展的良好势头.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顺畅地流转,本文拟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法律上的分析.  相似文献   

17.
长期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决定的,它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需求的规律,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有利于农村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繁荣和稳定,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必须澄清种种认识偏差,土地承包关系是现阶段农村生产关系的核心,只有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才能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法治化步伐,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责任内容及其分类的研究不断取得发展,但对担保等新的责任类型及如何实现并未形成共识。政府担保责任是在以契约方式由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教育服务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责任,构成了实现公共教育服务“提供—生产”职责分离的条件。为此,要在认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契约治理”本质基础上,区分“公共教育服务”与一般服务的属性差异,并由此分析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担保责任的含义和特征,揭示担保责任实现的行动逻辑。行政机关的价值定位对契约关系发展和购买服务效果具有主导影响,担保责任实现需要把握以下策略:处理好调控引导与使用行政优益权的关系,恪守购买服务法治化要求;遵循对价交换原则,为成本普惠、教育质量等担保责任履行提供条件;尊重社会组织真实意志,提高购买服务的契约合意程度。  相似文献   

19.
当事人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中负有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合同义务与合同附随义务在概念、依据、产生、具体形态、期间、后果、性质、根据、功能、规制、注意等方面,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通过比较分析,便于系统地理解和掌握。  相似文献   

20.
当事人在合同的成立前负有先合同义务,在履行中负有合同约定义务及附随义务,在合同终止后负有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合同约定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这四种义务在概念与期间、依据与根据、内容、产生与后果、性质等五个方面,既有相通之处,又有不同之处,通过比较分析,有利于系统地理解和掌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