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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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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需要惩戒,学生成长需要惩戒,但必须是善意而适度的。一时下,惩戒似乎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加之,一些媒体对因体罚学生而引发的学生弃学、离家出走、自杀或杀人等恶性事件一再披露,不时传达这样一种信息:教育不应有惩戒。其实,这是社会对惩戒看法的偏差。认为惩戒就是体罚,把教师依法对学生管理的手段等同于体罚。体罚,古人视其为天经地义,一把戒尺打出栋梁之材;而体罚已被禁止。但惩戒却不可随意摈弃。  相似文献   

2.
曾几何时,"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激励教育"成为了我们教育的亮点和主流,而与此同时,惩戒似乎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很多媒体对因体罚学生  相似文献   

3.
当前,"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等成为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而教育惩戒手段则几乎是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教师唯恐对犯错误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被指责为"体罚"或"变相体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已经成为"新课程"下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与此同时,惩戒似乎成了教育教学中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没有被赋予明确惩戒权的教师越来越感到教育的苍白无力.教师不敢或不愿对学生进行批评和惩戒,害怕被戴上体罚或变相体罚的高帽子.在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过度呵护下,缺少批评与惩戒的校园,并没有出现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就此现象和现状,笔者现结合自己多年来从事教育工作的体会,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5.
连续几起"弑师案",引来社会各界对惩戒教育的高度关注。先有民众的呼声:教师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再有人说"教师正当使用的惩戒并非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迁就学生一切行为",接着有舆论声称,教育对学生过分纵容将遗患无穷,建议要对学生进行适当惩戒。  相似文献   

6.
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这是法律法规赋予教师对学生的一种管理权,也是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但同时,教师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将违反我国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要破解惩戒与体罚这一两难问题,教师在惩戒学生时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爱心原则、教育性原则、适度性原则、个别差异性原则。  相似文献   

7.
当前,“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等成为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而教育惩戒手段则几乎是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教师唯恐对犯错误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被指责为“体罚”或“变相体罚”。那么,教育惩戒究竟算不算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呢?笔者认为,素质教育倡导对孩子的尊重、理解、民主、宽容,并不意味着教育不需要惩戒。[第一段]  相似文献   

8.
我们现在对“惩戒教育”的理解,就是一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都明确了一个观点:教师对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但由此而全面放弃惩戒教育,一味地用“爱”去感化学生,在道德上崇高,在理论上可行,但在实践中却难用。  相似文献   

9.
论学校惩戒权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惩戒是教育活动的内在要求和必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受教育权利充分实现的可靠保障.学生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学校惩戒不同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适度、合理的惩戒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必要手段.惩戒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必须明确惩戒权作为教师职业性权力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同时通过实体性、程序性立法,明确规定惩戒权的内容、行使的程序以及违法行使惩戒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学生必要的救济途径,在保障达成公共教育目标的同时,不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在实际教育教学过程中,教育行惩戒被一些人曲解。他们把教师按教育规律对学生所作的善意惩戒理解为体罚,结果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学生不能管、家长不让管、教师不敢管的怪现象。  相似文献   

11.
体罚作为一种错误的教育方法,已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实际情况是,体罚学生的事件不因法律的禁止而不发生。从对我国体罚制度的分析及与国外一些国家体罚制度的比较中可见,要杜绝体罚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关键在于对惩戒作为教育手段的正确认识,且在法律上对教师的惩戒权加以明确,并使之制度化。  相似文献   

12.
问: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教师应该怎么区分体罚和惩戒?怎么做才不至于使惩戒变为体罚? 答:惩戒权是教师职业所固有的一种权力,也是由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所决定的一种教育方式。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可塑性较强,教师正面的教育引导和相应的惩戒,有助于增强教育效果。但同时,教师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将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  相似文献   

13.
观点     
《福建教育》2009,(10):2-2
【教育要明确体罚和正当惩戒的区别】劳凯声在2009年9月14日的《中国教育报》上撰文指出,教育惩戒是学校和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指导和矫正的方式,其存在是必要和合理的。学校教育活动的制度特征也决定了学校和教师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力,以维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但一些学校或教师教育惩戒不当,甚至把体罚视为正当的惩戒,造成了师生关系、家校关系的紧张。体罚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禁止的问题,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不等于禁止批评和惩戒。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体罚作出明确的操作性界定,  相似文献   

14.
曾几何时,“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激励教育”成为了我们教育的亮点和主流,而与此同时,惩戒似乎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很多媒体对因体罚学生而引发的学生弃学、离家出走、自杀或杀人等恶性事件一再披露,不时地在向教师们传达这样一种信息:教育不能有惩戒。当孩子犯了错误时,怕伤了孩子的自尊心,连一句批评的话也不敢说。面对不做功课、不专心听课、没礼貌、扰乱课堂纪律、旷课打架、早恋等的学生,面对屡教不改的学生,教师们很无力,只能装聋作哑、视若无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只能一味纵容。  相似文献   

15.
连续几起“弑师案”,引来社会各界对惩戒教育的高度关注。先有民众的呼声:教师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再有人说“教师正当使用的惩戒并非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迁就学生一切行为”,接着有舆论声称,教育对学生过分纵容将遗患无穷,建议要对学生进行适当惩戒。  相似文献   

16.
在当今的中小学教育界,崇尚师生平等、尊重学生,崇尚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的同时,适当的惩戒教育似乎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雷区”,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惹火烧身。而一些媒体针对由于体罚学生而引发不良后果等恶性事件的一再披露,  相似文献   

17.
本文主要区分教师惩戒与教师对学生的体罚之间的差异,力图论证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教育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学生有义务服从教师的管理,教师也必须合理使用惩戒权,教师行使惩戒权不是对学生的体罚与变相体罚。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对于中小学生可以说是谈"惩"色变,往往有人会把惩戒和法律明文禁止的"体罚和变相体罚"连在一起。而事实上,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在全世界范围内从来都没有消失过,特别是一些欧美国家以及韩国、日本等国都有针对中小学生的惩戒法条。但是在中国,学校或教师似乎被剥夺了惩戒权。剥夺的效果似乎不是那么有效,教师因为惩戒而出现的事故仍时有发生,师生、生生或家校之间的纠纷或冲突、欺暴现象也日渐突出。国家九部委虽然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但是教育要不要惩戒,哪些行为需要惩戒,怎么实施惩戒,根据什么惩戒,如何强化教育惩戒等,仍然是校长、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心头纠集的难题。基于此,本刊编辑部以"惩戒教育要还是不要"为专题,邀请高校的教授、专家、学者和中小学一线教师聚焦专题开展思维碰撞、观点交流。目的是厘清惩戒教育的内涵、外延、价值、必要性、合法性、注意事项等问题,反思实施惩戒教育的现实"土壤"与认识误区,探索惩戒教育的方式、措施等,贯彻国家九部委"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的意见,解答教师惩戒教育实施难题。  相似文献   

19.
什么是惩戒顾名思义,惩戒就是惩罚、警戒,是对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所犯错误的责任追究,是让孩子去认识错误、承担错误所引起的后果,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成长。但是现在一提到教育惩戒,人们头脑中首先想到的就是"体罚"。体罚,即"体"罚和"心"罚,它是以惩罚为手段,以侮辱和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结果的一种具有严重病理性的教育方法,它在大多数国家都是被明令禁止的。我国《教师法》规定,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体罚教育方式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教育手段.一般来讲,体罚是指教师为达到某种教育目的,使用各种手段对学生身体施加惩罚,使学生身心受到损伤的一种教育方式.体罚是教师合法教育惩戒权的不当行使.体罚分为体罚和变相体罚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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