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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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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法公法化是当代社会的一个客观事实,其主要表征为:商法中掺入了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使商法自身具有了某些公法性的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体系中。毋庸讳言,民商事法律仍应居于主导和中心的位置,这是由现代市场经济仍然是平等主体问的自由竞争经济的本质属性所决定。商法和经济行政法是二种性质不同的部门法,前者归属私法体系。后者归属公法体系。商法公法化并不意味着“商法已经属于公法”,而只是在商事法律、法规中掺入一些公法规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一定程度的干预。但商法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法范畴。受私法原则和精神所支配。  相似文献   

2.
贾献防 《华章》2007,25(12):111-111
商法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商法的独立性,针对该问题本文从商法对象与方法的角度进行研究,认为民商分立固然可以使商法得以凸显,民商合一也并不能使商事法律制度泯灭,只是民商分立能从形式上较强地反映商法的部门化而已.  相似文献   

3.
本文主要从比较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应该是各目独立的体系,即民商分立更适合我国所建立的市场经济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论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通过对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调整对象的分析,认为诚实信用作为商法之基本原则,是商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之意志的法律体现,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与民法相比,诚实信用作为商法之基本原则,相对地具有去道德化、客观诚信、公法色彩和直接行为准则功能之特点;基于商法诚实信用原则自身特点,笔对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了几点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5.
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具特色的调整方法,具有习惯法特性、国际性和自治性等个性特征。它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把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学科)加以研究,将有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朝着科学化、国际化道路迈进,有助于我国经济活动融入国际大市场,促进备国经济共同繁荣。  相似文献   

6.
传统商法以商人为核心构建的法律制度存在忽略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使得劳资矛盾丛生的弊端.现代商法以企业为核心构建法律制度克服了传统商法以商人为主体所导致的理论缺陷,巩固了商事法的独立法域地位,影响了民商事立法中关于治理结构、调整内容、权利构造、公法化程度、责任制度等方面的具体制度规定  相似文献   

7.
当代中国最迫切的不是制定民法典,而是应立足于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制定民法总则、商法总则,并集中精力完善现有的民商事单行法,建立以民法总则、商法总则为统帅、以各单行法为骨干的民商法律网络。从而建立开放型的民商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8.
民法与商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以及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而两者之间也有着较深的渊源.通常在我国理论界,对民法与商法的认识主要分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观点.两个法律体系都以协调社会发展与完善经济体制为出发点,二者之间存在着许多共性与差异,从科学角度论证其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律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论述商法部门独立地位的文献很多,但大都是采取法部门划分标准这一工具。以商法的历史发展为脉络,将会使我们更直观地看到商法地位的变迁一一从绝对的独立地位到其绝对独立地位的丧失,以及民法与商法之间关系的交锋与互动,地位上的此消彼涨与相互抗衡。我们将试着解释这种变迁及民法商法之间的关系,并得出商法是独立法部门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商法在我国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根本的依据是看它有没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试图从商法的调整对象入手,分别将商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相比较,从而划清商法、民法和经济法三者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11.
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保障,商法的出现不但可以保护商事主体的利益,而且能够全面规范商品经济的秩序,进而大力推进社会的繁荣和国力的增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都离不开商法的建立,然而如何确立商法的立法体例却成为我国学者争论不休的话题,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学者们各执一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壮大,加之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笔者更倾向于选择以德、法、日为立法典范的民商法分立体系。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有关商事通则的探讨大多集中在宏观层面上,仅仅将商事通则的必要性停留在纸面上而忽视商事通则的制定所面临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上困境。在这些问题尚未得到适当地解决之前,目前我国还不适宜制定商事通则,而应维持既有的民法典与商事特别法的立法模式不变。  相似文献   

13.
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它具有与民事主体不同的法律特征.研究商主体与民事主体法律特征的差异,必须从主体行为和主体自身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商行为的营利性和商主体的法定性是商主体区别于民事主体最重要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14.
商事法律人才有较为广泛的适用领域,我国对这类人才具有大量需求。但我国的法学教育传承自大陆法系,与商事法律人才的培养有诸多不匹配之处。笔者以为应当在商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教育理念、教师配置、课程设置等诸多方面加以调适。  相似文献   

15.
商法的革命品格体现于商法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中,它顺应经济时代的发展,自我革新、自我完善,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商法孕育于民法,而不囿于民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商法不是一个僵化的、闭合性的逻辑框架,而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异议系统。商法随着经济的发展突破了立法体例的局限,开辟了自己的新天地。现实中国商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赖于商法革命品格的塑造。弘扬商法观念,建立开放的商法体系是中国商法腾飞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6.
论信息法的地位与体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息法将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满足法律“确定性”要求的信息。信息法是调整特定信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学科体系包括信息产权法、信息交易法、信息保护法、信息公开法、信息管理法和信息安全法等六大部分。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草案中对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处理存在一定的问题。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典型的市民社会的法律。因此,在物权立法中坚持私法原则,维护私权利,并处理好公法与私法、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做到立法上公法和私法的和谐,也就成为了判断物权法草案恰当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但是草案中的一些内容却在公法和私法的问题上没有做到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在物权法立法上处理好这些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商法有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之分。商法的独立性表现在商法与民法在主体、取向、形式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与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存在着更多的区别。商法独立的相对性体现在:商法与民法同属私法;互联网使商法与民法趋于统一;现代社会不存在专门商人阶层;商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在基本追求、调整方法上有相同之处;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都适用于商法。我国不需要商法典:将实质商法总则归到民法典相应各篇中,将相对独立的实质商法放在民法典之外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相似文献   

19.
法律关系主体从来就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拟制的。社会利益是一种有别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独立利益种类,高度重视并有效维护社会利益是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因此,将“社会”拟制为法律关系主体,不但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必要性,也完全具备现实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20.
现有关于经济法本质的讨论基本建立在实在法基础之上。单纯从实在法角度探讨经济法的本质,无法从根本上回答关于经济法存在与否的三个最基本问题,即经济法是否独立成为部门法、经济法是什么以及经济法属于公法、私法还是社会法。因此有必要从自然法的视角重新审视经济法的本质。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法律部门的概念只是实在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本质无关;经济法可界定为是基于人性而产生的确定性的经济管理社会关系,它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而非建立在实在法基础上;经济法无所谓公法、私法或社会法,因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属实在法范畴,不反映法的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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