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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因为不同家庭的婚姻状况各不相同,而且因为牵扯着家庭、情感、子女、财产等各方面与当事人息息相关的问题,是否判决离婚等在实务处理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文章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婚姻家庭法原理、实务中的现实案例等对选择二次起诉、同性恋异性婚姻应否判决离婚进行正反两方面论证分析,并尝试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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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燕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1):53-57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意义甚大。但是该制度涉及实务适用中的一些问题,在理论界存有争议。笔者就婚姻法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提出了一些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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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秋花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3(7):61-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决有了法律的依据。但这一制度在实务适用中仍存在不足,需从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条件、义务主体、请求时效等方面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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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婚姻家庭关系也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而发生了一定改变,随之产生的还有为获得某种利益而实施的虚假离婚行为,此类行为不仅有违社会风尚,而且影响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可忽视。司法机关在认定和处理虚假离婚的相关案件时,应坚持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动机与内容区分的思路,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免公权力的过多介入,同时也要尽力避免这一行为对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冲击,充分考虑立法精神作出司法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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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大陆的婚姻法律制度来讲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的制度 ,虽然这种制度在外国法制史上早已存续。而这种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婚姻当事人中无过错方权益的保障和法律公平、公正的维护。因此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不足与完善就成为值得理论上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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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钊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9(11):86-87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本文以《婚姻法》中对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判定离婚、说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还有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及对离婚标准的立法缺陷与如何完善的问题,在此做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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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目前我国婚姻领域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无论是通过行政程序离婚(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协议离婚),还是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离婚当事人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住房的处理问题。本文就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这方面问题作一些阐述,以期对离婚当事人正确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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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4):29-34
我国登记离婚制度自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便严格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在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只要当事人完全自愿并且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当场办理离婚登记。我国登记离婚制度赋予当事人极大的离婚自由,但是自2003年以后我国登记离婚人数逐渐增多,离婚率不断攀升。并且由于离婚程序过于简捷,我国草率离婚、假离婚现象泛滥,严重破坏了家庭稳定,冲击了社会秩序。在登记离婚领域贯彻婚姻自由原则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但是婚姻家庭法律不应以自由为唯一价值追求,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更应作为婚姻家庭法律重要价值追求,当自由与其他价值发生冲突时,应当对自由进行适度限制,防止其过度膨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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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艳梅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7(4):45-49
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婚姻法根据现实的需要 ,增加了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等内容 ,填补了立法空白 ,强化了薄弱环节 ,注意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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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米莱&#;艾热提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维文版)》2009,(4):116-118
本文主要对老年人离婚的原因,老年人离婚的限制性因素,对老年人婚姻的正确对待以及尊重老年人离婚自由并在法律上维护他们的再婚自由等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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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芳 《伊犁师范学院学报》2007,5(4):124-127
近年来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新问题,较多地反映在财产关系上,其中对家事劳动给予正确积极的评价改变了传统婚姻的观念。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最具突破意义的是在夫妻财产约定制方面从法律上首次承认了家事劳动的价值,并将双方离婚时由此引致的经济补偿作为离婚救济制度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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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俊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0(2):76-80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习惯于一并解决离婚争议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但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仅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对此,人民法院可否采取拆分审理模式,分案审理离婚争议和夫妻财产争议,在实践中有不同意见。将夫妻财产争议与离婚争议分案审理,在法律上并无不妥,在某些情形下更利于快捷、公平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具有补充合并审理模式的功能和价值。故在立法上应明确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争议可另案单独审理,并对分案审理模式的定位、标准、管辖、诉讼衔接等问题进行明确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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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对外交往日益频繁,跨国婚姻数量上升很快,与其他婚姻类型相比,跨国婚姻的离婚率最高。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对离婚法律适用有着极为显著的影响,也是离婚法律程序的起点,并对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直接影响,是涉外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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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差距较大,人们的文化水平高低有别,尤其是法官在面对农村案件当事人时,怎样引导他们正确参与诉讼是值得认真思考之事。司法能动是中国大法治环境下积极倡导的司法理念,这一理念契合了农村基层人民法官处理农村案件时积极引导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现状。语言是法律诉讼的媒介,基层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同时,还要掌握语言的深浅,避免与法律相违背的语言缺陷。农村案件当事人需要法官给予更为直白的诉讼指导,由于司法语言承载着司法公正,司法语言运用成为司法实践中很重要的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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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差距较大,人们的文化水平高低有别,尤其是法官在面对农村案件当事人时,怎样引导他们正确参与诉讼是值得认真思考之事。司法能动是中国大法治环境下积极倡导的司法理念,这一理念契合了农村基层人民法官处理农村案件时积极引导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现状。语言是法律诉讼的媒介,基层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同时,还要掌握语言的深浅,避免不与法律相违背的语言缺陷。农村案件当事人需要法官给予更为直白的诉讼指导,由于司法语言承载着司法公正,司法语言运用成为司法实践中很重要的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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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婚姻是以网络为媒介构成的一种婚姻关系。文章认为,网络婚姻具有虚拟性、非伦理性和非道德性、非对称性和便利性等特点,网络婚姻与传统婚姻在构成要件、存在方式、程序、本质等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网络婚姻无论对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有相当大的危害。因此,在网络婚姻的法律规制及管理方面,要完善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要完善相关离婚案件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制,要强化对网络婚姻的社会管理和约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