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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对档案馆信息开放的影响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条例》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应该认真研究《条例》的施行对档案信息开放产生的影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而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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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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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做好我省各级国家档案馆施行《条例》的工作,山西省档案局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档案部门的职能,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抓住责任落实、建立制度、统筹协调、强化指导等重点工作环节,扎实高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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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公布.不仅意味着中国第一部国家级信息公开立法的诞生,更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各级国家档案馆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地位.为档案馆拓展社会服务功能搭建了新的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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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两年多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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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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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4日,国家档案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通知》强调,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条例》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要提高对做好《条例》实施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作为档案部门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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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由此,档案馆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职责得以确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档案馆只有主动调整自身的定位、观念和工作方式,才能应对政府信息公开所产生的牵引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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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国家档案局也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档案馆认真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当前形势,笔者谈谈x,l档案部门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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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个规定,对档案馆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既是要求,也是责任,将对传统的档案管理、档案信息利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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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档案利用的冲击和促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认了各级国家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此外,它对于档案利用工作电将产生冲击和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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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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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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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不同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有了一种期望,而政府相关信息能够被自己依法获取,并且在这种信息获取的基础上,相关的公共服务和决策可以被充分享受和知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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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一次将档案馆明确规定为政府信息传播的专用通道,使档案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政府信息服务有了依据,政府信息传播也成为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尽的一种职责。《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4年多来,作为《条例》规定的公开查阅场所,档案馆在传播政府信息方面情况如何?有哪些问题需要改进?档案馆怎样才能扬长避短更好地为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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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为公共档案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各级公共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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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此举拓宽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途径,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方便。黑龙江省图书馆抓住机遇,发挥优势,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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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