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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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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的发展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传统作品区分困难,并冲击传统著作权法的“人类作者中心主义”。我国理论界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定位,形成了可版权说、不可版权说、其他权属说等不同观点,经司法与立法上的利益衡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的正当基础。而人工智能的“非人性”特征、创作囿于固定模型等现实障碍,可通过法律拟制的主体创设和生成内容的创造性予以认知突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保护的标准是在主体方面应有实质性介入和贡献的人类,在客体方面应符合同等的独创性要求。在权利归属模式上应以人工智能使用者享有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为原则,以合同约定为例外。  相似文献   

2.
丁懿楠  吕冬娟  王先第 《传媒》2023,(24):94-96
ChatGPT的广泛应用给版权管理带来了新挑战。若ChatGPT生成内容在其生成过程中有人类参与,同时其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之作品的其他构成要件,应将ChatGPT生成内容纳入版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使之具有“可版权性”。本文继而提出以下权利保护模式:赋予使用者ChatGPT生成内容的版权;将其生成内容细化,仅承认满足版权构成要件的部分生成物的版权;作为新型数据产权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3.
以ChatGPT为代表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多元化应用,助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新业态的井喷式发展。AIGC在外观形式上已经高度趋同于人类创作的作品,但因受限于作品创作主体的逻辑,引发了AIGC“作品”认定的制度困境。从独创性、审美意义、价值宗旨、技术逻辑这四个要素出发,对AIGC的作品认定进行综合解析,不难发现AIGC已经具备可版权性的基础条件。因此,理应加快立法步伐,重构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制度,新设AIGC“作品”法定类型,以明确AIGC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为AIGC的出版、发行以及市场交易等版权新业态提供制度规范与支撑。  相似文献   

4.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引发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广泛传播,但也催生版权侵权风险。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和AI使用者构成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体系的主要链条,是版权侵权风险产生的重要来源。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治理围绕AI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展开,将技术支持者排除在外,呈现出局部治理特征,治理效果不佳。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治理需要采取全周期治理思路,延长追责主体链条、坚持过错原则、实施分层分类治理,探索“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AI使用者”价值链上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机制。对于技术支持者,应着眼于算法和数据,优化算法模型避让版权作品,建立著作权人的“选择退出”机制;对于服务提供者,需区分不同商业模式界定其版权侵权治理的注意义务范围;对于AI使用者,涉及“接触+实质性相似”直接侵权认定规则的改造。  相似文献   

5.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出现,不仅给文学艺术等传统的版权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给司法实践也造成了诸多难题。“菲林案”和“Dreamwriter案”接连发生,内容与审判结果高度类似的两案,判决理由却不尽相同。对此,应当从人工智能本身性质与立法目的及民事主体制度出发,探讨人工智能无法被认定为版权主体的法律逻辑;而从版权客体的两大属性出发,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备符合版权客体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构成智力成果的特征,满足构成版权客体的条件,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具有文化、经济和技术上的正当性.在文化方面,这种保护可以增加知识学习的素材,拓展人类思维的广度和深度,以及激励人类创作出更优秀的作品;在经济方面,这种保护可以促进人工智能的开发以及维持版权市场的均衡竞争;在技术方面,这种保护符合版权法应对技术革新的一贯态度,并可以避免增加版权制度运行的成本.人工智能创作物由其产生过程所反映出来的特点,客观上符合“作品中心主义”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为其版权保护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从法律上的能力、责任以及公共政策考量的角度而言,相较于人工智能本身、人工智能设计者和使用者,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者是最佳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7.
宋伟锋 《新闻界》2023,(10):87-96
在AI传播时代,生成式AI出版场景的应用为作品创作提供了新工具,推动出版传播领域的新革命,但对既有版权立法与司法认定带来新的风险与挑战,如生成式AI生成图片对版权法中“作者”与“作品”法律适用的新问题。基于黑格尔哲学“主体-客体”论,以“主体-客体”“精神-技术”“作者-作品”的二元关系范式,解构AI创作版权认定、侵权认定、抗辩理由等问题。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AI版权规范与执法实践的反思与超越,优化中国AI创作版权规制的新路径:在“作者”主体上,处理好“人类-AI”主客体式关系,明确人类为创作主体,AI为创作工具;在“作品”客体上,统筹好版权保护与AI出版传播产业发展的关系,厘定商事主体研发AI出版场景应用的合理使用情形,为AI新闻传播业态良性发展提供规范保障。  相似文献   

8.
聊天机器人是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应用成果,以ChatGPT为代表的聊天机器人标志着人工智能已经从弱人工智能开始向强人工智能过渡,但本质上仍属于人类的工具。聊天机器人的内容生成需要在数据存储的基础上,通过算法选取需要的数据并进行重组,此后被加以使用,所以相应地产生了数据挖掘、内容生成与生成内容使用三个阶段的版权风险。由于生成和使用行为的多样化,其版权风险治理需要“内外兼修”,也就是通过技术监测、司法保护、行政监管以及平台自治共同作用于风险治理。  相似文献   

9.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在大模型的基础之上,并且经过大规模数据集的训练后,能够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与以往的人工智能技术相比,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所生成的内容在质量、效率以及多样性等方面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生成内容在本质上是客观世界在信息空间的映射。当前,生成内容面临着虚假性、违法性、安全性等诸多风险。因此,需要构建“数据信息、模型算法、生成内容”三位一体的规制体系,从而推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规范应用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孟宪林 《传媒》2021,(2):81-83
随着AI技术的迅猛发展,许多媒体纷纷试水人工智能产品,以期提升工作效率,重塑媒体行业.然而,由于目前法律和政策尚不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市场上的应用已引发了一系列创作物的版权归属纠纷,"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使用问题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日渐增多.新《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起生效实施,妥善保护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版权,已成为当下急需考虑的问题.本文拟探析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人工智能创作内容侵权类型,并就如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提出参考性建议.  相似文献   

11.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内容生产领域带来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智能生成内容(AIGC)成为继专业生成内容(PGC)、用户生成内容(UGC)后全新的内容生产模式,各类AIGC应用在海内外市场上广受关注。文章从关键技术、生产主体、版权主体/确权、市场主导力量、虚实关系等方面入手,廓清AIGC带来的产业结构性变革,对AIGC所带来的加剧“信息茧房”、造成信息失真、产生技术伦理及增大版权管理难度等问题进行说明,进而提出基于风险分类的动态治理、基于主体职责的系统管理、基于全球视角的协同治理等措施,以期为AIGC治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在音乐、绘画和文学等艺术领域的应用对现行的版权制度提出了挑战。文章从独创性和权利归属两方面阐述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并分析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域外法。结果显示,各国虽然立法侧重点各异,但均不支持人工智能作为受版权保护的作者。文章提出,可通过"孤儿作品"制度和合同约定分别实现对开源和非开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  相似文献   

13.
在出版融合的背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始深度赋能出版业的各个环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被应用于选题组稿、翻译校对、配图制表等多种场景,推动传统出版业向智能出版业加速跃升。但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数据来源不透明、生成过程黑箱化等,给出版产业智能化升级带来了巨大的版权风险。中国、英国、美国等国家纷纷出台新的版权法规或政策来监管AI引发版权风险。文章梳理相关国家和地区版权监管的新动态,分析不同的版权监管路径,为我国出版产业服从政府版权监管、应对AI赋能出版业智能升级带来的版权风险,提出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4.
周慎 《新闻记者》2023,(6):39-45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与能力增强,文本间生产函数组合方式发生重要变化,引发新文本间性问题。人工智能获得并逐步巩固其作为内容生产者的主体地位,这直接带来由于生产主体不同而生发的“人类生产文本”与“非人类生成文本”之间的文本关系;在“非人类生成文本”的生产流程与机制中,存在提示文本、生成文本与现象文本的文本关系;而根据文本性质与生成功能的不同,在“生成文本”中存在“基础文本”与“对齐文本”,在“现象文本”中存在“机械文本”、“共创文本”与“再训练文本”的文本关系。廓清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文本内涵、结构与表征,将对中国大语言模型的技术突破、精准构建与监管治理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导。  相似文献   

15.
从AI到AIGC再到ChatGPT,人工智能将个体与技术紧密关联,“智能媒介化”成为当下热议的话题。关于ChatGPT,众说纷纭,但对“生成式图像技术”的研究较少。本研究从媒介学视角,以Midjourney为研究对象,探讨生成式图像技术对图像生产及创作主体的影响与变革。研究发现,在生成式图像技术构建的虚拟图景中,“虚拟思维”促使人类观察逐步脱离经典的实体观察框架,转变为对计算机算法构建虚拟世界的高度抽象的构想,更深刻地反映了AIGC背景下实体与数据化的深度转化。  相似文献   

16.
蹇昶 《出版广角》2023,(24):28-32
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AI式生成技术在创作领域的应用,对现有版权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AI作为非自然人创作主体,其生成的文学、艺术作品等在著作权归属上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现行著作权关于作品必须源于人的创作活动的原创性要求,在AI作品中难以判定;AI创作内容的版权保护期限、权利行使方式以及侵权责任认定等关键问题,均未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得到充分解决。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影响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科技与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需要对现行著作权进行审视,以立法回应来确保AI时代依然能够有效保护创作活动,维护创作者和利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出版物产权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从功利激励理论出发,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版权保护是激励创作的必然要求。在版权自然人来源淡化背景下,应采取作品中心主义下的独创性客观标准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版权认定。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进行认定,应基于人工智能的产业特征以及版权法的立法宗旨,遵从当事人约定优先,其次以归属创作者为一般原则,同时兼顾投资者利益。为实现版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权益的平衡,应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期限进行合理限缩,提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造性认定标准,并且将人工智能作品纳入法定许可的范畴。  相似文献   

18.
生成式人工智能革新了内容创作关系,推动了群体智能创作的兴起。群体智能创作兼具创作主体广泛性、创作过程协同性与知识产出共享性特征,现有基于AI提供者利益、使用者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AIGC权属方案难以兼顾“效率”与“公平”,基于使用协议的实践方案出现权责失衡。而以控制原则与权益分享原则为基石的权属方案能够兼顾个体性利益与群体性利益,顺应AI风险治理思路,有助于促进AIGC的利用和传播。依据控制原则将AIGC归属于使用者符合劳动财产理论,能够实现创作与传播的正向激励,满足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据权益分享原则,可以在AIGC上设置共享协议,针对AI提供者与在先创作者分别设计“限定用途”与“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的许可模式,并附随于AIGC全生命周期,实现各主体间的实质公平与群体智能创作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9.
民生新闻关注民众生活形态、文化模式、市民精神状态等内容要素,但是在融合报道的大趋势下,很多精品内容难以得到快速传播。原因在于创作素材狭隘、呈现方式约束、内容话题性匮乏等。文章结合民生类微视频新闻内容生产经验,从视觉元素、人工智能、多方取材等角度,论证了新闻内容精耕细作的传播要素,同时提出了新闻编辑加强“创作者”思维引领,重视“剧情化”构思设计,充实“画中话”思想解读,扩大“画外音”传播能力等建议。  相似文献   

20.
网络文学发端于草根,最初只是自娱自乐的创作方式.随着2015年以来IP全版权运营体系的逐步形成,内容创作者成为网络文学发展的主力军,平台多元化的盈利模式为其提供了更多获利的可能性.文章通过"盈利模式四要素"分析网络文学内容创作者从签约、保障、奖励到全版权运营的盈利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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