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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现有专利立法中有关修改超范围的法规的制定以及审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惑出发,通过对中、欧、日、美四方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研究,探求各国法规中可供我国立法和行政执法工作借鉴的地方,并提出相应的法规修改建议,以期解决现有法规中对于修改超范围的立法本意的阐述之缺失以及相关法律体系层次结构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使得相关法律规定更加完善,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向着更好地维护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的方向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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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质审查以及无效阶段有关修改超范围判断的案例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其判断标准也一直是大家研究的热点。本文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行政判决案例,并结合实际案例,以一种新的角度对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初步探讨,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专利法第33条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以及修改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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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提审了“氨氯地平、厄贝沙坦复方制剂”发明专利行政纠纷案,试图以个案的方式指导专利文件修改的适用标准。本文分析了判决涉及的专利文件修改的5个问题:如何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适用“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如何从立法本意角度考虑专利文件修改的限制;重新概括(二次概括)是否会超范围;授权程序对确权程序中适用“修改超范围”的影响;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方式的限定。本文拟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阐述判决体现出来的专利文件修改标准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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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基于附图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进行了探讨。判断依据附图信息进行修改超范围时,应将附图置于本发明技术方案的特定环境下,将附图信息与申请文件其他部分结合起来,将修改部分与未修改部分结合起来,从整体上把握、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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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33条,即修改文件是否超范围,在实质审查中历来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法条。本文从实际审查中的一件案例出发,结合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宗旨,以及审查指南和审查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探讨了审查过程中对专利法第33条的尺度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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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一个关于修改超范围的判断的典型欧洲判例,该判例的修改类型属于单纯添加删除式的中位概括式修改,通过对该判例的研究和分析,以此借鉴对该修改类型的相关判断原则和判断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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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执行专利法第33条有关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规定,已成一个热点。已有文章从申请人有实质性修改申请文件的权利和先申请制(或先发明制原理)的角度,论证了要求修改不超范围和要求修改后的内容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二者本质上是相同的;或者从先申请制的角度论证应当允许修改时进行与概括或者提炼权利要求相同的概括或者提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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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立法宗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发明实质审查工作的核心,就是坚持以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评判为主线的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