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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概括出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个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司法部门对"非法性"特征采用了从严解释的原则,取消了行政程序前置,导致了刑事规制的扩张适用;"公开性"的特点将放任宣传也作为一种宣传方式,明显降低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入罪标准;在对"社会性"的特点进行认定时,将"间接公众"也纳入入罪的指标,这三个特征显然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另外,利诱性的特点并不能作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特征,并且忽略了被害人的主观过错,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七)》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犯罪化,与刑法的谦抑性精神相悖。刑法的谦抑性是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对刑事立法和司法都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应当尽快通过民事、行政立法和司法改变这一现状。  相似文献   

3.
以吴英案为热点,刑法学界和刑事实务界围绕集资诈骗罪展开了争论与探讨。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社会公众"、"非法占有目的"等要素,是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在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严把集资诈骗罪的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八)》保留了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设置。集资诈骗罪死刑是否应予废止将是刑法学界长期研究与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新兴代表,发挥着进一步推进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作用,但由于互联网天然开放特性及相关制度缺失,处于发展初期的股权众筹触发非法集资犯罪的可能性极大。为维护股权众筹稳步发展,刑法规制上应坚守谦抑性原则,注重兼顾金融创新与金融秩序的平衡;逐步放开对金融准入类犯罪的限制;明确刑法打击界限、严厉惩治互联网股权融资中的异化行为;强化与非刑罚手段相衔接,稳固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涉私募基金的非法集资犯罪危害严重且影响广泛,需要认真研究其司法治理问题。关于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治理,要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及主体的违法性认识问题,并以违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来衡量和判定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还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着眼于防治犯罪而完善相关监管体系,由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开展协作,建立诉讼援助机制。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九个死刑罪名,这一立法模式延续了《刑法修正案八》废除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趋势,对于合理社会构建、加快我国金融改革步伐和法制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从罪质、舆情民意、体制缺陷来说,集资诈骗罪均不具备继续适用死刑的条件,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对于保障人权,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未来我国的死刑改革,一要继续保持成批废除死刑罪名的步伐;二要对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具体细化;三要积极探索死刑替代性措施的增设和运用。  相似文献   

7.
晚近20年来,犯罪化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在我国确立。这主要表现在我国不断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以及加重了某些罪名的法定刑两个方面。社会现实不断发展,司法权和立法权配置失衡是我国采取积极的刑法立法观的主要原因。积极的刑法立法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但是,对积极的刑法立法应当有所限制,使其处于一定的边界之内。这要求刑事立法应当理性对待民意,对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入罪应当慎重,加强对风险的预测与评估。  相似文献   

8.
1995年全国人大《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确定了集资诈骗罪这一罪名,新刑法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决定》的规定,形成了现行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该条明确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本罪的主观构成要素。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法律条文是认定犯罪的基础。因此,依据刑法第192、176、179的规定,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型犯罪的主要的区别在于:  相似文献   

9.
P2P网络集资的现有模式可分为传统中介平台模式与"异化"模式。分析P2P网络集资本身的互联网特性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可知,"异化"模式因易引发P2P网络集资无法发展,应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传统中介平台模式虽受法律保护,但其模式下的P2P网络集资仍具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风险。因此,应立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现有刑法规定,以适当提高该罪入罪数额门槛与细化该罪出罪条款来避免刑法过度介入P2P网络集资的发展,为P2P网络集资以及互联网金融提供相对宽松的生存创新环境。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设立期货犯罪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探讨了我国刑法设立期货犯罪的立法模式、期货犯罪的体系以及处罚期货犯罪的原则。由于期货市场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期货犯罪的表现形态还有待探讨。本文借鉴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及国外的立法规定,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在作为经济法的《期货交易法》中设立刑罚处罚规范,待条件成熟后移入刑法典。同时认为对期货犯罪应采取必要性原则,即谦抑原则,以限制期货犯罪的范围,发挥刑法的“最后手段作用”  相似文献   

11.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用刑法予以调整。在强调权利本位的今天,刑法的谦抑性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过分强调刑法的谦抑性会使刑法缺少威慑力而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保护公民的权利,会出现犯罪猖獗的现象,从而使刑法不得不为了遏制猖獗的犯罪而变得更加严厉。因此我们也应关注刑法谦抑的相对性,不能过分软弱。  相似文献   

12.
安乐死是近年来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然而在法律上仍然没有丝毫的进展.在讨论其合法化之前,还有一个非犯罪化的问题.安乐死在我国刑法上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在排除犯罪性行为理论中,安乐死仍缺乏有力的根据;另一方面,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对安乐死的入罪,也值得检讨;而安乐死非犯罪化的根据,不得不考虑刑法的谦抑性问题.  相似文献   

13.
通过对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法律特点的分析,从刑法和司法实践两个维度,对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中犯罪主体、非法侵占目的以及涉案金额等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深入探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期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经济犯罪方面的法律规定,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更加精准的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14.
刑法经济性论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经济性是刑法谦抑性的价值蕴含之一,刑法经济性作为刑法谦抑性之“量”,从本益分析的角度反对不计成本和效益的刑法之滥觞,使刑法的谦抑精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由定性分析转化为定量分析,亦为犯罪内涵和本质的界定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但是刑法的经济分析并非万能的,其理论和方法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相似文献   

15.
刑法的谦抑性在刑法中占着重要的地位,然而,我国学术界对于刑法谦抑性常常将其作为刑事政策来研究,这与刑法谦抑性的重要性并不相符。笔者认为,刑法谦抑性在刑法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应当处于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16.
基于刑法谦抑性所蕴含的内在价值追求,罪与罚的关系,应是其罪决定其罚,《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购买以及使用各类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入罪,但因伪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远重于购买及使用行为,为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及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在法益衡量基础上,在法定刑的设置及入罪条件的构建上,理应将伪造行为与购买、使用等行为有所区别,并将轻微违法只需通过其他社会规范进行调整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相似文献   

17.
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包括自我融资、资金池、庞氏骗局、伪平台等四种模式,呈现出公开性与社会性兼具、非法性与利诱性交织、网络性与脱媒性并存的特点,有必要予以刑事治理。对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予以刑事规制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实践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主体,司法治理的核心标准是认定非法性和非法占有的目的。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治理存在发现难、定性难、追赃难和预防难等难点,要做到有效治理,必须确立维护金融安全与促进金融创新保持合理平衡、着力解决刑事治理中的难点问题、积极借鉴域外有益法治经验的总体思路,将当前单一的宽缓政策调整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范及解释体系,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探索专业化案件办理机制,推行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18.
虽然从立法原义上看,我国刑法中的抢劫罪包含故意杀人的行为,但是无论是从法定刑的配置、犯罪客体的确定,还是从杀人与抢劫的关系以及国外的立法例来看,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从立法完善的角度考虑,应当将以杀人为手段进行抢劫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9.
刑法的正当化并不具有天然性,刑法的正当化是一个需要证成的命题。刑法的正当化来自外在和内在两个方面,分别对应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两者密切配合,相互交织,两者共同构筑了刑法正当化的基石。外在的正当化要求适格的立法主体依据严格的立法程序订立刑法及其修正案,否则就不具有正当性。内在的正当化要求刑法自身表述的明确、法定刑的适正和罪刑相适应。罪状表述模糊和歧义,是对明确性的背反。死刑、无限额罚金刑、没收财产违反刑罚的适正性要求。刑法中还有很多条款不能满足罪刑相适应的最低要求。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但是审判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在“处刑较轻”的理解上有两个方面:对于同一种犯罪,新旧刑法规定的主、附加刑互有轻重时应当以主刑轻重为判定依据;新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时,则应当以法定刑适用条件较宽的刑法作为“处刑较轻”的刑法。在对“已生效的判决继续有效”的理解上,对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对于继续犯、连续犯跨越新旧刑法时域的应当适用新刑法,当旧法对该罪规定的法定刑较轻时,可以采用旧法。如此,从立法原意和实践需要出发,才能准确把握“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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