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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出于第三方的地位,其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该规定的粗糙、落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做出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则已经成为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定。尽管如此,我国现行规定尚存在主观过错认定标准模糊、“未获利”和“标示”条款缺乏实际作用等诸多不足,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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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艳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53-56,62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是数人环境侵权的外部责任承担规则,另一种认为是内部责任划分规则。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第二种观点既符合文义和各章节间的逻辑关系,又有利于维护司法稳定、平衡当事人利益。从发达国家来看,德国、日本等国近年来扩大了数人环境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立法体系与德、日相似,且环境侵权频发,同样需要对污染受害者进行更及时充分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解释为各环境侵权者之间内部责任的划分规则,而对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规定,可以用它来确定责任如何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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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国萍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3,15(2):124-128
过度医疗是导致医患矛盾关系尖锐的一个突出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过度医疗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受伤害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具体适用。有必要制定《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对“不必要”、“诊疗规范”等具体标准、应承担的责任后果和救济途径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细化规定,真正实现其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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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发展,网络侵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权的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文针对网络侵权责任,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的身份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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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之光 《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3,14(3):44-46
《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和弘扬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但其没有理清侵权人、受益人、见义勇为者三方权利义务关系,难以实现其立法目的。而受益人对救助者的补偿并非基于侵权行为,不是侵权责任,因此不应在《侵权责任法》中加以规定。应考虑适用无因管理制度以及行政责任共同保障见义勇为者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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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宏伟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3,29(2)
侵权替代责任是侵权法法理中的一项独特的责任形式,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采用替代责任的概念.在学理中,由于对替代责任的界定并没有达成一致,存在比较混乱的情况,导致了在侵权立法和学理中对替代责任不易理解的方面.文章通过对侵权替代责任的概念以及相关概念的分析,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与侵权替代责任相关规定做出评析,建议统一替代责任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规定追偿权,根据加害人侵权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来确定替代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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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林 《河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4)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广告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注意义务的认定是界定各主体侵害著作权责任的关键。以可预见性及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负有审查广告是否侵害著作权的义务,广告发布者无此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有具有共同故意才构成共同侵权。在修订《广告法》之时应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侵害著作权时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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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娴宇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39(3)
本文首先界定了网络服务商的定义.认为网络服务商主要指为网络提供信息传播中间服务的主体,即网络中间服务商,而不包括本身就是独立主体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在此基础上。研究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形式,主要应以过错责任为主,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义务。文章最后讨论了我国立法对网络中间服务商的责任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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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俍君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1,25(5):69-74
建筑物抛掷物侵权是一种古老而特殊的侵权行为。新近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确立了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责任的一般适用规则。在准确理解法条的前提下,司法实践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责任是行为推定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刑事侦查程序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加以前置;推定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公平责任、补偿责任和按份责任。当然,《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和其所承担的任务应有所限制。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商业保险制度的不断成熟,这一规定有必要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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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林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20(4):71-75
长期以来,停止侵害的救济方式被认为是判定专利侵权后的当然结果。但是,我国专利法领域中的侵权责任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责任,并不仅仅把侵权行为视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侵权责任也不仅包括损害赔偿。因而,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宜被视为一种绝对权的请求权,而应当基于侵权责任产生。美国法“永久禁令”制度的变迁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在限制停止侵害救济当然适用的基础上,重构我国专利法中的停止侵害制度。 相似文献
14.
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若干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燕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0(5):104-106
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是现代社会特有的社会性权益侵害现象 ,其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归责原则上都与传统的共同侵权有很大区别。为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稳定 ,必须对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15.
焦海洋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2,34(1):118-120,140
随着经济全球化、生产方式的革新和公众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跨国界的产品责任案件呈现出新的特征:侵权行为的间接性;侵害行为的高科技性和复杂性;损害程度的深刻性及范围的广范性;侵害行为的多方参与性。而我国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的专门法律制度,此外关于涉外产品侵权责任的准据法过于简单和僵化,无法适应调整日趋复杂的涉外产品侵权法律关系的需要。因此,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期完善我国的涉外产品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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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成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9):48-51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具有二元化的特点:一方面是规范功能,即对侵权人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制裁功能,为侵权责任法的直接功能;对被侵权人损害的弥补和救济功能,为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功能。另一方面是社会功能,即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为侵权责任法的终极功能。侵权责任法二元化的功能体系,是统一的和有机联系的整体,缺一不可,共同实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17.
刘勇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2,27(7):102-106
当代侵权行为理论及立法实践溯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上,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得到普遍认同,同时罗马法中私犯归责原则的适用奠定了当代侵权法的理论基础。从结果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罗马法均存在广阔的适用领域与空间。罗马法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直接影响到当代侵权行为法的性质和地位,引导着当代各国侵权责任立法模式的建构及归责原则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陈清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9,(1):74-76
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与其他特殊侵权责任相比,有着许多更为独特之处。例如,该种特殊侵权责任的性质、它所适用的归责原则等等。但这种民法理论上的独特性,并没有能够反映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相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仅有悖于上述的民法理论,而且立法技术粗糙不堪,给司法适用带来极大的困难。追溯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史,参照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例,对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作深入的探讨,可以发现,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无论在实质内容上,还是在逻辑形式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需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连带责任制度,是《侵权责任法》将高空抛物行为定性为特殊侵权行为的重要依据。高空抛物侵权行为适用连带责任,在理论上缺乏正当性;在现实的利益权衡中,也不能实现利益均衡,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规定,无须单独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