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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消律师伪证罪的原因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菁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56-57
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有关律师伪证罪存废之争也见仁见智地延续至今。虽然,各界人士对律师伪证罪见解不一,但是律师伪证罪的规定在立法、实践中的弊端却日益突现。取消律师伪证罪是必要、迫切的。 相似文献
2.
葛同山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1,27(8):64-69
律师伪证罪的法理基础是律师对其真实义务的违反。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律师伪证罪的成立与否。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相对较低。律师伪证罪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重构:取消"引诱"的罪状,严格认定"帮助"这一罪状,"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认定要结合律师的行业标准。 相似文献
3.
蔡军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7(2):38-42
我国刑法律师伪证罪的设置存在众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指向性、罪状具有模糊性与宽泛性和《刑法》第306条与其他条文间存在相互的包容性。同时,本罪的设置带有职业歧视性色彩,违背立法理念。要解决存在的这些问题,建议废除本罪,或者修订主体和罪状,建立和完善律师惩戒制度,转变观念,确实保障律师权利。 相似文献
4.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物,关于伪证罪的犯罪对象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伪证罪的犯罪对象应是司法人员。 相似文献
5.
贺红强 《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9)
追诉有组织犯罪需要平衡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强化打击度,正当程序的理念决定了必须恪守程序正义的底线。为了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应当强化刑事侦查手段,加强证人和被害人保护,鼓励被追诉人与控方合作,倾斜证明责任分配。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过程中,也应坚守人权保障的底线:禁止使用酷刑手段,辩方有效参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程序依法公开。 相似文献
6.
于克涛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8(6):26-31
针对目前刑事辩护律师遭遇冤案的高发性和国内对刑法306条废除的呼声,文章从刑事实体法基本原理的角度并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多角度研讨刑法306条即“律师伪证罪”,提出应缩小犯罪主体、降低处罚程度、废除“引诱”所涉罪状。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控辩平衡”的基本原理,建议在刑事诉讼中引进司法审查制度,刨设“辩护人非暴力犯罪”的强制措施豁免权制度。以期达到既避免律师冤案又能提高刑事辩护律师办案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7.
罗国良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12)
我国自96年刑诉法确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帮助以来,到12年刑诉法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辩护,律师会见权也经历了从严格受限到相对自由的过程,本文仅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之价值基础、我国律师会见权之现状及对律师单独会见权之限制三个方面来对侦查阶段律师的单独会见权进行简要探讨,旨在追诉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为侦查阶段律师单独会见权的完善提供些许借鉴与思路。 相似文献
8.
谭志君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23-27,38
中外刑法都有关于伪造证据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关于伪造证据的犯罪包括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基于现行立法的缺陷,应增设民事、行政伪证罪和伪造证据罪,废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 相似文献
9.
即便法条有规定辩护权,辩护人在强制辩护案件未必会尽力,因此台湾学说与判决发展出没有实质辩护就等于未经有效辩护的理论。然而大陆地区因为如实回答义务和律师伪证罪等规定阻碍律师为充分之辩护,为了发现案情真实及保障人权宜引进该理论。 相似文献
10.
韩旭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9,(8)
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科学构建面临诸多问题需要解决,但控辩双方证人证言的开示问题、没有律师参与的案件是否进行开示以及如何开示的问题、辩护律师能否将控方开示的证据材料披露给被追诉人及其家属的问题,这三个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实有从法理上予以探讨的必要。这些问题关乎国家追诉犯罪的利益、被追诉人及其家属的证据知悉权以及辩护律师保密义务三者之间的冲突和平衡问题。结合我国实际,依据利益权衡原则,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若干规则。 相似文献
11.
从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作了深入浅出的分析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应定位于广义辩护人 ,而且应有效地保护其会见权 ;在起诉阶段应有广泛的阅卷权和平等的调查取证权 ;在审判阶段应重视辩护材料和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相似文献
12.
赵旭光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2(2):27-30
辩护的本来意义,是被告方的一种通过防御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庭活动,辩护实际上包含民事辩护、刑事辩护乃至行政辩护,在我国,辩护专指刑事辩护.辩护律师的存在有三种意义: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和切实兑现;从程序上制衡国家追诉权;维护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在我国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没有辩护律师,律师在侦查阶段并没有辩护人的地位,这是学界一致诟病的地方.必须通过以下制度的确立来保障辩护权能够得到切实实施: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时,辩护律师有在场权和签字确认权;辩护律师应当享有不受限制的自由会见权;辩护律师应当拥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尹怡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4,(2):75-78
考察程序作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关键和特色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成败.以地方性检察院在考察制度上的实践为样本,探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14.
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制度价值、国际标准与域外经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海平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1):28-32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制度的完善,有赖于对其制度价值的认同,对国际标准的参照,对域外经验的借鉴:认同其矫正控辩失衡、强化人权保障、促进诉讼民主等制度价值,参照平等保护、及时实现、有效保障等国际标准,借鉴权利法定、规则精密、制度配套等域外经验。 相似文献
15.
新《刑法》对伪证罪作了修改并增加了条款,但是这次修订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其中仍然有不完善之处。为此,从伪证罪的调整范围和主体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从实践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1、增设民事、行政伪证罪。2、记录人不应是伪证罪的主体。这是法制建设、健全和配套的需要。 相似文献
16.
公诉案件的预审程序是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与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判之间设置的由预审法官对公诉案件进行事先审查的程序。通过考察西方主要国家的预审制度的具体设置和运行机制之现状,从人权保障和公正、效益的诉讼理念方面分析,预审制度对于防止庭审法官的事先预断和对公诉案件进行筛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反映了诉讼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有其存在之合理性和必要性,结合我国的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现状,对于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诉案件预审制度提出了具体的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17.
18.
本文通过对辩护律师与现代刑事诉讼关系的分析 ,突出了辩护律师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然后对我国辩护律师的现实窘境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对其改革提出了一番设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