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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青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1):3-6
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现代社会劳动立法所共同遵守的基本精神。各项劳动权利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的展开和具体化。劳动权利的实现,首先取决于劳动者对劳动权利的确认。任何一种权利,如果其权利主体不能确认,也就不可能有效地行使它和保证它的实现。我国私营经济中的劳动者是雇佣劳动者,又是国家的主人,他们的劳动权利的保障,要真正体现出国家主人的地位,应当更加彰显社会公平和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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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承超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3,(4):105-109
“劳动基准”应当是基础性的劳动标准,而此处“劳动标准”中的“标准”应与“国际劳工标准”中的内涵与外延一致,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意思自治范围内的全部事项。因此,“劳动基准”应为法律对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全部事项的底线性规定。由“劳动基准”一词的概念可以得出劳动基准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全部事项,该事项包含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全部事项。此外,可将公务员、普通民事关系主体等不属于劳动者的主体排除出劳动基准法的对人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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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月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1(6):45-49
劳动法的适用需要首先对劳动者的身份进行识别。在劳动者的身份得到确定前提下,才能根据劳动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具体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与某个人之间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可以直接根据劳动合同来认定劳动者。在不存在劳动合同,或合同的性质难以确定时,应当首先根据案情显示的情况,采用其他身份识别标准对劳动者的身份进行识别,并在此基础上,按照适用于当事人的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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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
由于现行法律对自行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规制不明,司法实践中通常排除劳动法对大学生兼职行为的适用,致使兼职学生的劳动者身份不被认可,兼职受伤屡遭维权困难。实际上,现行劳动法律并未明确否认兼职大学生劳动者身份,依法理兼职大学生亦具备劳动者基本要素,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在兼职中受伤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在将大学生兼职行为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同时,应厘清大学生兼职类型,并明确大学生兼职行为的相关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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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那么这些权力包含了哪些具体内容,劳动者又应当如何去维护这些权利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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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职院校大学生实习就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学者们现有的研究成果惊人一致:在校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身份上也不认定为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此观点深值商榷.我们应该从大学生切身利益出发,结合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利益保护,在法律的框架下,就具体问题的解决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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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工厂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8(5):243-246
在法律有效规定不足的现状下,教师法律身份认识较为混乱。以劳动法基础理论分析,教师与学校间的聘任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要求,教师劳动具备从属性的特点,同时,学校也是适格的劳动法用人单位,教师法律身份完全符合劳动者身份的一般要求。但教师与一般劳动者相比,在劳动关系的内容与形式、法律适用和救济渠道上均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将高校教师身份认定为特殊劳动者,这不仅有利于其劳动权内容的确定、行使,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澄清也有相当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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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尤其需要运用劳动合同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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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规制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适龄青少年在职业学校学习及在企业参与顶岗实习,是一种使他们能够顺利融入社会及职业,从学校过渡至劳动力市场的职业培训活动,也是一种国家对后备劳动力的重要人力资源开发与规划.实习学生的身份应认定为属特殊劳动者,其实习过程中的劳动权益应受到我国劳动法有区别和针对性的保护.借鉴国内外各地的经验和做法,我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使用实习学生行为的监督检查,保护实习学生权益,并防止对在职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不当替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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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丹辉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138-140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针对标准劳动关系而言的,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标准劳动关系及保护其相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劳动用工的灵活,非标准劳动关系大量出现,而其法律规制及其相关劳动者的保护相对缺乏。要使非标准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有效规制,保护相关劳动者的的权利,需要在已有的相关规定之上,将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细化、统合,尽量将其都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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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平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0,31(9):45-48,70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辞职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者辞职程序简单,条件宽松。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及劳动者法律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劳动者在行使辞职权利时,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瑕疵,以致于使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甚至承担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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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我国本来就很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雪上加霜。此种背景下,有必要梳理高职院校大学生以往的实习、就业形式,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通常认为在校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身份上也不认定为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此观点值得商榷。我们应该从大学生切身利益出发,结合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利益保护,在法律的框架下,就具体问题的解决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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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时敏 《太原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2005,23(2):39-42
现代企业实际上是一个合作竞争的经济团体,劳动关系的发展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和从契约到身份、契约的综合的过程。劳动关系之中应该包括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关系。劳动法应该是调整上述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而不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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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立法,与之前<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相比,进一步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在形成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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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大学生的身份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荔晴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5):77-80
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具备何种身份,一直以来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这种身份的模糊性给实习生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障碍。从实习、劳动者的概念入手,对当前存在的各种实习模式下的实习生身份进行了分析、定性,认为顶岗实习、就业实习模式下的实习生完全具备劳动者的身份,企业在择优录取的前提下应当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赋予其享受劳动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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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这不仅说明了劳动者依法拥有劳动权,而且也说明了只要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就必须履行其劳动义务和职责。劳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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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们知道,《劳动法》是一部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的法律。该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了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从劳动报酬权、平等择业就业权、休息权、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全面地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还规定了国家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如促进就业、进行职业培训等,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在《劳动法》的规定中,只要是通过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都由劳动法一体调整,劳动关系的主体一律平等适用劳动法。这就打破了所有制界限,消除了歧视,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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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极具人身从属性,涉及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的社会关系,其产生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实际提供从属性劳动的客观事实。在我国用工形式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裁判者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应秉承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体面劳动的劳动法基本理念,以人身从属性为核心审查要素,更加灵活处理那些未被劳动法明确地涵盖在其调整范围内同时又迫切需要予以倾斜性保护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