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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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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体育社团处罚权与司法审查权关系之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结合当前体育社团发展现状,运用文献资料调研、比较分析、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体育社团处罚纠纷处理机制进行专题研究。认为,体育社团拥有的内部处罚权是维护体育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权力;为防止体育社团“滥用”或“误用”这种权力,法院有必要一定范围的司法审查权。  相似文献   

2.
体育纪律处罚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勇 《体育科学》2007,27(4):84-94
采用调查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对体育纪律处罚进行研究。通过分析体育的特点和体育组织的特点,指出在体育纪律处罚中要正视体育的特殊性与法律的一般要求。对体育纪律处罚的各要素和相互间关系加以分析,提炼出体育纪律处罚机制。提出在体育纪律处罚的规则创设、处罚实施和救济3个环节中既维护项目的健康发展,又保护相对人权利应采取的措施:利益各方要直接或间接参与规则制定,公平分配各方权利义务,规则严谨合法;处罚实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依法行使体育纪律处罚权;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手段。对我国体育纪律处罚现状进行实证分析,指出我国体育纪律处罚存在下列问题:未形成良好的自治模式;未形成纪律处罚法制化的氛围;缺乏程序保障;自设内部程序最高效力而外部救济缺失。为了完善我国体育纪律处罚机制,应增加相对人对规则创设的参与;统一体育纪律处罚机制;完善程序保障制度,实现“最低程度公正”;增加法律专业人士对处罚的参与,提高立法技术,改善执法素质,逐步完善规则;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确立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3.
以国际足联为例证,通过对国际体育组织罚则的规范实证分析,结合具体的处罚案例,分析了国际体育组织处罚权的行使程序及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制度。国际体育组织行使处罚权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审议和决定程序,还包括临时措施、紧急程序以及扩大处罚效力至全球范围等特殊程序。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向内部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的内部权利救济和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仲裁的外部权利救济。国际体育组织在其处罚的程序设置上,借鉴了国家行政处罚和诉讼的一般程序设计,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我国单项体育协会应了解并遵守国际体育组织的处罚规则,充分利用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机制,借鉴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程序机制的有益经验,完善罚则,设置公平、合理的处罚程序,注重对处罚相对人的权利保障,确立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4.
意大利体育法律实践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意大利奥委会在意大利的体育管理法律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意大利体育行会都有自己内部的体育纠纷处理机构,但意大利法院对体育案件仍享有管辖权,并且不受用尽内部救济原则的限制。但对于中立的仲裁机构处理的体育案件,意大利法院不会再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审理体育案件时,可以运用中间命令等临时司法措施。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体育法》的法律责任设计只注重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而对地方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和授权的体育管理部门的责任承担予以忽视。同时,过分依赖纪律处罚和行政处罚,没有确立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此外,体育社团罚的法律救济缺失,也未建立完善的体育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因此,在修订《体育法》时,应规定地方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和授权的体育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完善部分纪律处罚和行政处罚设计,确立相关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建立体育社团罚的法律救济机制和体育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6.
荷兰体育法律实践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荷兰法院对体育案件的管辖权受到用尽内部救济原则的限制。对于体育行会的内部裁决,荷兰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审查。荷兰足协有一套具有特色的、为荷兰法律所求认其效力的球员特会纠纷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7.
社会团体内部纠纷救济程序,法院本不应对其干预,但因为程序正义内涵的模糊性使法院有介入社团内部事务的可能性。为了保持社团的自主性,社会团体开始采用司法形式主义防止法院干预,这在各国的兴奋剂纠纷救济程序中体现得尤为明显,随着司法形式主义的发展,现有的兴奋剂纠纷救济程序似乎也不能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在判断某一程序是否应该增加到社会团体内部纠纷救济程序中时,应该分析该案中所涉及的各方的利益,采取"利益平衡的分析方法",因此我国应对包括兴奋剂纠纷在内的社会团体内部纠纷救济程序按照此方法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以加强对社团成员的程序保护。  相似文献   

8.
多元的体育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的多元化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体育纠纷既具有与其他类型的一般纠纷某些一致的特点,亦具有技术性、专业性、文化寄生性、公开性等个性特点.体育纠纷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类型.由于体育纠纷的种类与性质复杂,而不同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又各有其优缺点,因此,各国都是采用内外结合,即体育行会的内部救济与体育行业的外部救济(调解、促裁、诉讼)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体育纠纷,体育纠纷救济机制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9.
2022年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确立了我国由各体育协会内部争议解决机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主管主体共同构建的多层次体育纠纷解决体系,为体育纠纷专业、高效化解提供了多元救济途径。然而,当下对各解纷机制受理纠纷的逻辑关系缺乏梳理,造成当事人救济选择困惑、各机制定位混乱、争议解决效益折损。以一起界定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间主管边界的司法案件为引,分析各机制的法律属性和裁决效力,厘清各机制间的主管边界,确定主管权的审查规则。从人民法院角度,判断体育纠纷的个案主管权,应当以鼓励体育自治为导向,尊重体育纠纷处理专业性、封闭性的特点与效率要求,同时以司法保障当事人救济权益为底线,确保体育纠纷专业、高效、终局性解决。体育协会内部争议解决的约定不产生排除法院主管权的效果,当事人可就相关纠纷直接提起诉讼。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可排除法院主管权,仲裁合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相关规定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10.
朱涛 《体育科学》2023,(11):15-22
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与体育仲裁共同搭建起“内部化解”与“外部救济”相结合的“双架构”体育矛盾纠纷解决体系。鼓励体育组织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既契合国家治理总体布局、顺应社会组织改革方向,也是加强体育组织内部治理、推进体育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客观需要。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作用,主要体现在前端化解争议、缓解仲裁办案压力、及时查明纠纷事实、引导案件分流、提供专业支撑等方面。目前,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化、独立性、专业性、公平公正高效等方面存在不足,与体育仲裁之间的衔接机制有所缺失。推进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进程,需要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内部规范、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等,促进实现体育组织内部善治。同时,为推动内部纠纷解决与外部体育仲裁相协调,需要明确“未及时解决纠纷”的判断标准,准确认定申请体育仲裁的期限,形成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与体育仲裁机构之间的衔接方案。  相似文献   

11.
张云 《体育科研》2013,34(2):6-11
不同于其他西欧国家,法国在体育管理上和中国有许多相似的地方.比如同样注重成文法的制定,鼓励行业自律但是也强调行政管理,在体育协会之上建立全国性的协调所有体育项目的管理机构——法国奥林匹克委员会(CNOSF)。法国体育争议解决的制度建设也遵循这一逻辑,任何争议先通过体育协会内置的争议解决途径,然后由CNOSF设置的外部机构进行仲裁或调解,最后是通过行政法院程序,该体育争议解决制度保证了体育行业内的救济途径与已存的司法体系间的很好衔接,维护了整个制度的延续性和完整性。法国体育争议解决体系的现状、特点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正在建设中的中国体育争议解决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相似文献   

12.
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是指体育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与普通仲裁相比,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其特殊性。我国正在制定体育仲裁条例,而确定其受案范围则是仲裁条例中的首要问题。笔者从介绍国外及国际体育仲裁中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我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应当满足3个条件,即争议必须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争议、该争议必须具有可仲裁性及必须有仲裁协议或属于强制仲裁的范围。根据以上条件,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注册、流动、转会等身份争议、参赛资格争议、纪律处罚争议及合同争议,而裁判员的临场裁判争议及体育行政争议则应排除在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13.
我国体育竞赛纠纷解决机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竞赛纠纷解决机制通常有诉讼、仲裁及行业纪律处罚三种 ,本文通过对这 3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 ,结合我国体育体制转轨现状及立法滞后的特性 ,从体现公正、公平角度重点探讨行业内部解决纠纷机制的重置问题  相似文献   

14.
肖浩 《体育学刊》2007,14(5):118-121
目前国内体育劳资纠纷救济途径有内部裁决、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其中立性、专业性、滞后性等造成了当下体育劳资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通过对运用运动员协会来促进其行业协会内部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强调在各个全国性单项体育行业协会中设立运动员协会来促进和完善体育劳资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15.
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足球协会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分析英国、德国足球运动员纠纷案例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结合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合同型和技术型纠纷等领域的实践,从纠纷性质、法律适用以及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目前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与相应的监督和审查,内部仲裁、外部仲裁、调解与诉讼之间衔接不畅。基于中国职业足球现状和《体育法(修改草案)》,提出根据不同类型纠纷建立相应解决机制,并建立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完善程序衔接整合:(1)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纠纷,双方适用普通仲裁程序;(2)技术型和管理型纠纷由足球协会内部仲裁庭裁决;(3)运动员的纪律处罚以及不服内部仲裁的纠纷,在穷尽足球协会的内部救济后适用上诉仲裁程序;(4)运动员与赞助商的合同纠纷,在确定违约或侵权的合同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独立体育仲裁机构提起普通仲裁。  相似文献   

16.
体育运动中的限制贸易抗辩及其对运动员权益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争议中的限制贸易主要出现在签订职业体育合同或违反体育运动规则而被处罚的事例中,理由是有关规则或裁决限制了运动员参赛资格及继续依靠体育运动谋生或劳动的权利.限制贸易理论的适用导致的问题和争论较多,从法院的判决中也较难找到普遍的法律适用标准.因兴奋剂违禁而提出的限制贸易抗辩通常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在非兴奋剂原因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支持当事人提出的限制贸易请求.限制贸易理论能否适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体育组织在制定体育处罚规则和做出裁决时,应充分维护被处罚运动员的基本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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