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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步全赢 《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5(3):34-37
《国家赔偿法》自95年施行至今,我国的国家行政赔偿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尤其是行政赔偿范围过于狭窄,致使许多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领域内尚可做到全面、有效的救济,而作为一方为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之精神损害却几乎不能得到任何赔偿。其不足之处昭然若揭,故参考我国民事立法及国外行政立法之经验,我国行政赔偿范围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逐步确立。 相似文献
2.
环境公益诉讼是区别于传统诉讼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起诉主体的确定是该制度得以确立的核心要素。当前我国学界热议的起诉主体为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以现行法律为基础,通过对各主体的优势和不足进行理性分析,可以确定出当前适格的起诉主体及其正确序位应是环保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及公民个人,环保行政机关因其难以突破自身性质与职能的藩篱被排除在外。多元化起诉主体及其序位的确立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司法功能。 相似文献
3.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完善了我国在国家赔偿领域的立法,行政侵权赔偿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弥补行政侵权给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国家赔偿法对行政机关侵害相对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问题.却未明确规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不符合宪法的要求.也不利于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对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行政侵权赔偿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浅析.也对具体的适用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4.
国家赔偿法在理论和立法上只偏重物质损害赔偿,忽视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事实上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违法行为对公民的侵害不仅是物质损害,而且还会产生对人身权利之精神损害。这种精神损害的后果较之于一般性主体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要严重得多,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5.
陈婵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2,31(1):195-197
原告资格确立问题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对公益范畴界定主要有国家利益说、社会利益说、公众利益说以及群体利益说。不同的界定会导致原告资格确立制度的差异。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英国的检举人诉讼制度、日本的居民诉讼制度以及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均体现了这一点。根据我国国情,应该将国家利益说和社会利益说相结合确立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建立相关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立法中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但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一直得不到解决。文章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与赔偿涵义界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实际,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同时考虑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同法律部门的协调和域外立法的借鉴等方面,深刻地阐述了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7.
杨萍 《常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25(2):89-91
近几年频频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不仅给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由此引发的赔偿数额也越来越大,在污染企业背负沉重负担的同时,受害人却往往得不到相应的赔偿。文章针对这一问题,分析了现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提出建立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是完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有效途径,但两者的作用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比较狭小,有必要予以适当拓展:在行政赔偿事项范围上,应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损害赔偿,增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损害赔偿;在行政赔偿损害范围上,应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害赔偿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张迅雷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1(4):132-135
以案例为研究载体,以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为切入点,注重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在研究过程中突出解决保险赔偿问题在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问题中的核心作用,并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从而更公平合理地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 相似文献
10.
新《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从制度上确立了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还存在着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窄、未规定精神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对违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惩戒不尽合理等问题,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1.
李淑英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9(5):27-32
现代意义的区域矿业开发,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更是法治问题.无论是中国自古以来开发西部的历史经验教训,还是中国当前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都要求走西部矿业开发与生态环 境保护协调发展之路,并以法治作为保障.为此,要敢于观念革命;要使政府矿业环保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要健全矿业权市场,实现法律调控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要依法调整矿业开发环保中各方面利益关系,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西部矿业开发环保的基本法律规范.并逐步改革相关的司法体制. 相似文献
12.
李本经 《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5):107-113
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蕴涵着巨大的精神利益,这些利益理应为每个人所享有.探讨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权利主体的类型化,既是对人获得良好生存环境和精神享受利益的关注,也是完善环境保护法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方面.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必将损害人的环境性精神利益,从更全面地维护人获得良好生存环境和精神享受利益的角度看,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是自然人而非公民.将权利主体类型化为直接受害人与间接受害人,并探讨尚有争议的一些特殊群体,如第三人、后代人及胎儿、欠缺感知能力者等在其中的地位,将符合法理的纳入权利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13.
杜群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2(5):132-139
正如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着西方国家环境法发展一样 ,我国环境法概念和范畴重新回复到整体环境观和广义环境法以后 ,我国环境法律体系面临重新整合。借鉴西方国家环境法发展的经验 ,重塑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途径是 :坚持宪法 -环境基本法 -环境实施法的体系模式 ;坚持并革新《环境保护法》 ( 1 989)使之成为整体环境观下的环境基本法 ;重整以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管理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和环境资源制度管理法为内容的环境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4.
周永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3,(6):91-95
权利有三个层次:应然权利、法律权利和实然权利。而环境权目前仅仅停留在应然权利的研究上。我国各地“最丑建筑”泛滥,造成民众视觉污染,感官不适,民众之精神受到损害,从而引发民众的不满与诸多学者的关注,但是,目前还没有人从法律的视角,从环境权的角度来思考和解决这一问题。正是由于我国法律环境权的缺失才导致“最丑建筑”的泛滥与民众的精神受损,只有首先从法律上设立环境权,运用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对“最丑建筑”等损害民众精神健康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民众之环境利益才能得到保护,环境权才能实现从应然向实然的转化。 相似文献
15.
王洪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2,(9):399-399
随着人权运动以人为本思想的确立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案例中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而我国法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研究尚处在初级阶段,致使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不足以维护人身权利;对赔偿的数额标准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文着重探讨了精神损害赔偿在适用范围和数额确定上的立法缺陷,并就这两个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和意见。 相似文献
16.
17.
从普遍设定义务的角度谈环境权的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万菊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1(4):48-50
关于环境权的保障和实现问题的探讨,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主要有两类代表性的观点:一类观点认为环境权应该通过立法确认宪法环境权,并将其具体化为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诉讼、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来实现;另一类观点则认为:环境权的实现,需要在法律上普遍设定义务,依靠各义务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现。本文就是对第二类的观点深入探析,希望就如何具体分配义务主体的义务,并如何监督其履行义务提出自己的一些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18.
何世俊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13(2):71-75,86
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是因精神权利遭到公权力的侵犯而引起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减损。可能引起精神损害的只能是公民人身权被侵犯,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法人人身权。权利保护机制给予了公民精神损害的请求权,但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可能会导致赔偿的无序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必须掌握精神损害赔偿的二分法原则,通过引入精神损害评估机制,利用引证判例、参照民事赔偿、合理使用法官的自由心证等方法构建合理有序的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