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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我们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2.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  相似文献   

3.
高校对成年大学生依法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基于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高校应当对学生承担一定的保护义务。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行政规章,其效力层级较低,难以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但该办法有关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责任具体情形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教育机构注意义务的参考依据。高校预防、减轻学生伤害事故损害的注意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安全保障义务;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相似文献   

4.
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都对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做了规定.基于教育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特殊的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关系,法律要求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学校若违反该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只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学校还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甚至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5.
运营商对虚拟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与虚拟财产生成、运行的特定的技术条件以及虚拟财产对特定的网络平台的依赖性是密不可分的。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更强大的保护功能和更广泛的保护范围,确立侵权法上对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十分必要。运营商违反对虚拟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要件应取“三要件说”。运营商违反对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6.
旅行社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于旅游者受到第三人侵权时旅行社是否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及如何承担的问题,从法律适用方面可以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约定义务及是否存在法定义务方面考虑,不能盲目扩大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义务的确定应符合法律理念和社会实践.  相似文献   

7.
经营者对第三人侵害消费者应承担何种责任涉及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司法实践并不相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它本质上属于一种附随义务。经营者未尽合理谨慎的保障义务,将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我国在理论研究上还比较薄弱,尽管立法、司法也涉及到了这个问题,但是仍有不足的地方需要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8.
劳动派遣中的雇主义务与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派遣中雇主义务与责任的划分应以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的利益,维护劳动派遣市场秩序为价值取向,以劳动派遣中三方主体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为理论前提。以此为基础,我国劳动派遣法制在具体划分劳动派遣中雇主义务与责任时,应采用法律直接规定为主,合同约定为辅方式,将各雇主应承担的义务范围具体划分为二者共同负责之范围、单独负责之范围及彼此间互负的担保义务。相应的,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两雇主应承担直接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9.
《嘉应学院学报》2016,(9):95-100
高校学生寝室失窃事故,是指发生在高校大学生寝室内,学生财产被盗从而导致学生财产受损的事故。此时,高校对住宿学生的财产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不管高校是故意还是过失,违反这一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责任归结上,宜对高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更有利保护受损学生的利益。当然,此时的责任形式和责任主体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在责任形式上,高校负有直接(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和多元主体混合过错下的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10.
高校校园内时有发生的学生自杀事件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人们对高校在学生自杀事件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思考。高校学生与自杀事件都应有其更为具体的范围限定。高校对学生应当承担的是不作为侵权责任,其应当承担的作为义务则是基于“特殊关系”产生的管理关注义务,而并非安全保障义务。考察我国司法实践状况,可以确定高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而判断高校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是自杀行为的可预见性与预防及干预措施的合理性。高校应采取相应的策略防范和应对学生自杀事件。  相似文献   

11.
新近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其它国家则通常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实现了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解决了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中最终责任份额的适用困境.它是一种后位性的补充性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侵权责任法>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了过错认定的客观标准,同时强调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应根据未尽义务的程度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2.
教职工的注意义务就是教育有关法规规定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保障学生的安全。教职工对学生的保护主观上应当具有严父慈母般的爱心,客观上应当对学生具有合理而谨慎的相当注意义务,即普通人应注意的义务和“合格”的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所特有的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上课期间、体育课、实验课、学生自习课期间、课余时间和学生疾病...  相似文献   

13.
旅行社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文就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内容、责任类型进行了论述。指出确定该义务的内容,要考虑消费者对经营者存在的合理的依赖和经营者对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的合理预见性。  相似文献   

14.
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而学校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则是指在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现代意义上的责任是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 ,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 ,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 ,意思就是 ,如果作相反行为 ,他应受到制裁”。[1 ] 学校是专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 ,负有保护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的职责和义务。正是因为这种义务才使学校对伤害事件责任的承担成为一种可能性 ,而这种可能性真正转化成现实性 ,在责任承担问题上还必…  相似文献   

15.
玩耍打闹、运动伤、拥挤踩踏是最为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教育机构对预防此三类事故应当履行注意义务.确定注意义务的标准在英美法律体系中就是所谓的“合理人”标准,注意义务的具体来源包括法律法规、技术性规范、合同或委托、常理和习惯、先行行为等.对于学生玩耍打闹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安全监管义务,但以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为限;对于体育教学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教育机构应当确保场地、器材符合安全标准,教师的教学行为满足保障学生安全的通常要求;对于拥挤踩踏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教育机构应当确保楼道通行条件符合安全标准,安排人员引导学生有序通行.  相似文献   

16.
动态     
【教师不应对学生安全承担无限责任】新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首次加入“保护学生安全”,引起广泛关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面对自我保护能力弱的儿童和少年,中小学教师应当负有保护的必要责任,但“保护学生安全”并非意味着教师承担无限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时,要根据具体情境和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相关责任人,并确定其相关责任。  相似文献   

17.
安全保障义务人因为违反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向受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不论称"补充责任"还是称"相应的补充责任",都是部分的赔偿责任。确定该部分的范围应当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和第三人向受害人的赔偿情况两个因素。法官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应当慎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不应在法定因素之外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屡见不鲜,在事故之后如何赔偿成了人们关注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了学生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学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理论依据何在,为什么只局限于人身损害,以及如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未成定论,众说纷纭.因此,运用比较法的分析方法并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明确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故意和过失区分学校的责任承担,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纳入到受保护范围,将学校责任扩大到财产损害,对于解决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的案件具有现实性意义.  相似文献   

19.
农村水塘儿童溺亡事件属于一类频发事故。在该类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部分法院认定水塘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亦有法院认定管理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对于具体案例的分析和法条的解释与适用,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可以明确,农村水塘并非《侵权责任法》中所谓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实际上并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在判定类似案件中,基于人道与情理角度考虑,可通过公平责任原则判定管理人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应通过安全保障义务判定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免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案件判决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20.
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关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尤其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是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应当按照无过错或者公平原则确定学校的责任,即凡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在校受到伤害,学校均应像无过错的监护人那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学校的侵权赔偿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尽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法重申了学校对于学生是教育关系,不承担对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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