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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人学。《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确保适龄少年儿童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也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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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无论在过去和现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仍有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现象,甚至还酿成一些事故。笔者试就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与对策略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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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勤 《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8,(6):37-41
一、中小学教师教育过程中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从表现形式看,教师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教师教育过程中的显性侵权行为(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是目前较为常见的教师教学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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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湖北省人大审议通过.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办法”.将人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行为。如未经允许偷看孩子短信、学校张榜公布学生名次、开办有偿课外辅导补习班等等列为被禁止的违法行为。这一规定引起了争议:有人认为禁止偷看短信是尊重保护隐私。也有人认为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管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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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审议中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规定:“教师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此次是《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的二审,极有可能在下次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三审后交付表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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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来,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与保护问题,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尤其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全社会各方面不懈的努力,未成年人的各项基本权利总体来看都能够得到充分保证。但是,也应当注意到最近一个时期,各类新闻媒介反映学校教育中,侵犯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事件略有增多的趋势。因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10周年之际,共同探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保护制度的实施目的和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学校保护的目的透过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不难发现有些学校和教师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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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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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学校是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主渠道”,“各中小学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这充分地表明了农村学校在学生家庭教育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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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条新闻耐人寻味:一条是某市两所中职校将“尿检”列入学生体检项目,为的是查学生“早孕”;一条是湖北省推出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办法,其中规定。未经允许,偷看孩子短信、书信、邮件属违法。两条新闻乍看全无关系,其实有着共同的指向,即教育是否以尊重孩子为前提。推行“尿检”的两所学校也许是出于好心,希望借此教育学生自尊自爱,但对所有学生一概推之,其实是在怀疑和否定他们,有学生说“感觉践踏了自尊”。教育的方法和途径有很多,这种方式不可取.反而会演变成。好心伤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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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母法”的教育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已基本形成了系列。宣传普及它们的活动也此起彼伏地搞了多年。但是受教育—学生的合法权益在一些学校并没有真正得到保障。一些看起来合理,甚至已经被某些教育机构实施了多年的规章和制度,实际上是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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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教育(综合版)》2004,(3)
最近,北京市12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该法规对近几年未成年人保护中遇到的新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未成年人接触最多的就是家庭和学校,因此《条例》在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例如,第17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制止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未成年监护人的行为,包括“擅自夜不归宿”;“不满16周岁,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许可于22时以后外出”。另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不得让其中途退学。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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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凌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4,(11):69-70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主要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就是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学校保护,就是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其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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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未成年人学习在学校。生活在家庭,成长在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既是学校的工作,又是家庭的责任,也是社会的义务。搞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就应该努为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教育中的特殊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