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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9)
《担保法》的第49条和《物权法》的第191条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第67条在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规则上是一脉相承,并不冲突的。在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三者利益的平衡上体现的是自由转让说的内涵。在抵押权落实后,作为权利主体的抵押人仍拥有支配抵押物的权利,这是对抵押人利益维护的重要途径与方式,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制度保障受让人的权利,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与否,不会影响合同的正常运转。本文以探讨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发展现状为出发点,分别从《物权法》第191条与《担保法》第49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的解释展开论述,对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进行了重点探讨,并总结了研究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规则-结合《物权法》第191条之规定的重要意义,以完成本篇论文的研究,进而不断推动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稳步合理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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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人是否有权转让抵押物的争议。抵押物的转让,是指基于抵押人的意思表示而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让与第三人的行为,包括以买卖、互易、赠与、清偿、出资等让渡抵押物所有权的行为。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是否有权转让抵押物,理论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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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秀平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4)
《担保法》对抵押权制度作了若干新规定.如将质权与抵押权分离.规定抵押物只能由抵押人占有、抵押行为的公平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对抵押物的转让无需抵押权人同意、增加了拍卖的抵押权实行方法等,是我国抵押权制度的新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动产抵押、变卖与折价的抵押权实行方法是抵押权制度的中国特色。我国的抵押权制度在抵押方式、于将来债权可否设定抵押、重复抵押、财团抵押、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抵押权受偿冲突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牛立夫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我国法律在抵押物转让问题上呈现出禁止转让、限制转让、自由转让,最后回到禁止转让的圆形轨迹.由于我国抵押权的客体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差异较大,德国、法国、日本等民法典在此问题上的规定都显得捉襟见肘.我们必须在动产、不动产二元前提下重新构建抵押物转让制度,即凡是已经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凡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物,受善意取得制度之保护,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人转让所得价金行使物上代位权.已登记抵押物的受让人和未登记动产抵押物的非善意受让人,可以通过替代为清偿和代价清偿两种制度消灭其物之上存在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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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抵押物转让制度中存在协调多方当事人利益冲突问题,关键在于物权立法对各种价值的取舍。抵押权人所代表的法秩序基于其基础性价值地位需要保护;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现实动因是抵押物流通的根源,尊重动因是法尊重经验之表现;受让人的利益并非交易安全的要素,通过合同法进行保护已足。在维护法秩序前提下,鼓励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是立法之价值取向,符合当代物权法之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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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不同理解,对抵押权人以及抵押人的权益带来不同的影响。如果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时间理解为除斥期间,该期间经过将导致抵押权的消灭。如果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解释为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那么,如果抵押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将会加重抵押人的负担,破坏已经建立起来的良好的第三人担保制度。因此,有必要对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期间进行限制,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理解为除斥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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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涛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11,29(3):86-90
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并构建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这是我国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在浮动抵押制度中的立法突破和创新。但是,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打破了传统担保法律制度安排中的抵押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平衡,加重了债权人的法律风险,因此,应该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适用条件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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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健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4):45-47
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为抵押权的基本效力之一。但是 ,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的理论基础———物权的追及力和抵押人的标的物处分权不受限制是通过循环论证的方法相互提供依据的 ,而且 ,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的价值取向与交易安全保护的理念相冲突 ,此外 ,抵押人的标的物处分权不受限制与抵押权的保全效力是互相矛盾的。因此 ,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是否在理论上有存在的必要 ,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0.
夏浩文 《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4(1):16-19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没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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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12.
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效力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物权的公示方法看,《物权法》新亮点之一当属就动产抵押一体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例,一改《担保法》时期对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两分法——部分为登记生效,部分为登记对抗。动产抵押制度之设立乃是为了适应工商业和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动产抵押克服了传统民法中动产质权所存在的必须移转动产占有而致标的物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发生冲突之局限。本文拟从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立法之价值、对抗与对抗力之意义和第三人范围等三方面就《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对抗效力"规定的适用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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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对动产抵押做了相关规定,但动产抵押打乱了物权法固有的严谨体系,在公示方法、公示效力上产生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且动产抵押的效力规定有违法理。我国宜仿效德国、法国和瑞士采用在学理和实践上确认让与担保的方法以替代动产抵押。 相似文献
14.
从第三人为抵押人出发,抵押人凭借专有抗辩权不仅可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而且可以暂时或永久地摆脱担保责任的束缚,保全自己的财产利益.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抵押人专有抗辩权的规定十分模糊,应从担保法原理及相关法律规范出发,对抵押人之专有抗辩权进行分析与归纳. 相似文献
15.
最高额抵押决算制度,是最高额抵押权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直接涉及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利益以及抵押物的最大价值发挥。最高额抵押决算制度的关键,在于决算事由的产生以及决算后的效力,我国的最高额抵押决算制度,需要对决算的事由、期日和决算效力作出进一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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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中抵押人责任实质为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与《民法典》第593条之规定相冲突。若认定抵押人应承担补充责任,则意味抵押人通过违约取得了先诉抗辩权,较之抵押权有效设立状态下的责任反而有所减轻,侵害了守约方之权益;若直接认定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又无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之依据。在不突破现有违约规则,又避免抵押人仅承担补充责任对债权人之损害,可考虑基于违约补救规则,以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明确债权人可请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予以补救。 相似文献
17.
张立新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2):32-34
《物权法》将善意取得作为取得所有权的特殊方式,但对赃物转让的受让人能否适用没有直接规定。对赃物转让原则上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应明确在例外情况下可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 相似文献
18.
柴方胜 《岱宗学刊(泰安教育学院学报)》2001,(3)
本文对完善担保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提高我国《担保法》不应将具有代位清偿能力作为保证人的资格要件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在抵押物的同一价值上可以设立重复抵押。 相似文献
19.
蒋子翘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4,(3):34-36
物权法对抵押物的转让附加了抵押权人同意或者受让人代位清偿债务的限制。在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抵押物的流转,定会获得相应的价款。物权法第174条所谓的灭失仅仅指绝对灭失而言,抵押物的流转并不属于该条所谓的灭失。第191条所规定的提前清偿债务也和物上代位规则中的提前清偿债务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并不能适用物上代位规则,而应当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74条和第191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相似文献
20.
《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5):38-42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在制度上得以实现,包括依法采取多种处置抵押物的方式从而保障承贷银行能够顺利实现抵押权,提出具体的处置方式,但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文章中以近几年的实例,指出应该结合《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及实践试点经验在法律上对抵押物处置方式予以明确,包括协议转让、在交易平台再流转、委托管理、强制管理、贷款重置,确保无论采用何种处置方式都要遵循抵押收益贷款人优先受偿和平衡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