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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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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中界定贿赂的范围限定在"财物"二字,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发布了《办理受贿刑案意见》,其中明确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的范围,然而对于"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并无其他明文规定,这也导致性贿赂问题变成了争论的焦点。鉴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要求就是谦抑主义背后的非犯罪化趋势,本文认为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理性分析性贿赂不宜犯罪化问题,这也是笔者的基本立场。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贿赂的范围规定为包括"性贿赂"在内的所有不正当好处,各国立法中也将"性贿赂"等非物质利益纳入贿赂类犯罪的调整范围。而中国现有刑法规定的贿赂的范围只包括财产性贿赂,不符合国际潮流。结合当前立法趋势与社会现实,"性贿赂"入罪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性贿赂"入罪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在可操作性层面也得到了保障。  相似文献   

3.
人们对于贿赂的概念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传统意义上的贿赂,人们把它与财物是划等号的,随着社会发展,财物的范围也由简单的财物扩展到财产性利益上。而非财产性利益能否纳入贿赂的范围,理论和实务界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答案。我国现行的受贿犯罪惩治体系是建立在具体数额基础上的,一切财物都要转换为具体钱数进行定罪量刑,而一味以数额作为认定标准,无法体现受贿罪所侵害的犯罪客体,即社会危害性。将非物质性利益纳入贿赂的范围是历史的大势所趋,但现阶段还不能马上实现,需要有个过程。  相似文献   

4.
"两高"最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标准等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该《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新形势下的合理性特点,但在司法实践中,"财产性利益"犯罪数额的认定方式是什么?而在特殊情形下,如何认定财产性利益犯罪数额才更符合刑法的公平原则?《解释》在细节上似乎没有正面给予回应。对此,本文通过对《解释》出台后的裁判文书进行整理分析,研究贿赂犯罪中财产性利益在特殊情形下的数额计算司法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5.
在反腐倡廉斗争中,"性贿赂"的性质和是否应该入罪一直存在争议,但不论是从刑法精神、世界范围的立法例,还是从"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看,"性贿赂"都应当入罪,仅需修改有关法律条文中"财物"的外延,就可以解决罪状的具体归属问题。  相似文献   

6.
“性贿赂”现象在我国愈发严重,由于刑法条文中关于贪污贿赂范围界定为“财物”,使“性贿赂”行为始终未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内,只能由道德、行政处分以及党规党纪来加以规制,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理论界部分学者常以当前党纪政规足以惩治这一行为、“性贿赂”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性贿赂”定罪涉有歧视女性嫌疑、调查取证高、“性贿赂”社会危害性不高等理由反对。这明显有违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因此只有将“性贿赂”行为单独入罪,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入户盗窃行为为特殊型盗窃罪,但是对入户盗窃没有数额和情节的规定。司法实务对入户盗窃行为犯罪化颇多争议。入户盗窃与一般盗窃罪的区别本质在于入户的非法性和场所特殊性;入户后物色财物即已危及刑法所保护的财产利益;是否获得财产性利益是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8.
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均无法为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规制提供一揽子方案。我国学者将虚拟财产分为三类。账号类虚拟财产可以作为计算机信息数据,盗窃货币类虚拟财产可以用盗窃罪进行处罚。盗窃物品类虚拟财产行为如何规制是问题解决的关键。物品类虚拟财产不是刑法认可的财产性利益,但针对其进行的盗窃行为损害了用户对网络服务的信赖利益,该利益受到了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认可,也符合网络空间运行的诉求,待时机成熟,可以制定专门刑事法律对此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9.
本文在深入归纳分析中外刑法学界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对抢劫罪对象提出一些新的看法,本文认为,抢劫罪的对象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违禁品和非法财物。而不动产应当排除在抢劫罪的对象之外。  相似文献   

10.
对非财产性损害给予合同救济已显现为一种国际潮流。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的期待利益规则是支撑非财产性损害合同救济的理论基础。我国应确立对违约非财产性损害给予救济的一般原则和限制规则。  相似文献   

11.
性贿赂犯罪成为新兴贿赂犯罪形态,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其他物质形态贿赂行为一样,性贿赂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然而我国现有惩治贿赂犯罪以"物质利益"为主,对包括性贿赂在内的其他贿赂刑事无法涵盖。为了完善司法体系,打击性贿赂行为,应扩大贿赂犯罪的范围,将性贿赂犯罪化。通过探讨性贿赂入罪的三种观点,从而得出性贿赂入罪的合理性以及相关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2.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其立法是大势所趋.刑事立法应细化贿赂犯罪的罪名,降低受贿罪之立案标准,建立多元量刑模式,并完善相关立法以打击因贿赂而诱发的其他犯罪.司法操作中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认定标准应综合考量,证据规则适用贿赂推定,量刑标准要重点考虑对公权力的侵害程度及社会后果,既得利益之处理适用罚金刑和资格刑.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新罪名司法解释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存在不符合构成要件、不当扩大犯罪主体外延、没有体现犯罪本质和与刑法罪名体系不协调的问题,值得商榷。我国《刑法》应当建立公务受贿罪、业务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的贿赂犯罪体系,并且重定贿赂犯罪的罪名,分别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  相似文献   

14.
如果对行为人“收受贿赂”包含“性贿赂”的违规行为,作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则会遇到司法机关无法可依的问题。党纪、政纪处分的严厉性大大低于刑罚的严厉性,这对日益泛滥的“性贿赂”已无济于事。对于“性贿赂”,通过民事的、行政的手段已经难以有效控制了。大量贪腐案件中的“性贿赂”需要作出刑法评价,也只有在刑法中设置相关的“性贿赂罪”之后,才有可能有力地预防或阻止“性贿赂”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15.
国有资产的流失不是国企之罪,而是蛀虫之罪。“蛀虫”吞蚀国有资产的方式有二:一是行贿受贿;二是明掠暗夺。国有资产大量被侵蚀,说明国企病得不轻,其病因主要是:首先,所有者缺位,所有权虚置,出资者的权益无法实现;其次,在对国企领导制度的安排上,权责不对称;再次,对国企负责人的监督不到位,或监督失效。要根治国企的病根,必须下猛药。  相似文献   

16.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腐败已经成为各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最大障碍之一,而贿赂犯罪则首当其冲。在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日渐提高的今天,性贿赂以其独有的特征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成为各国贿赂犯罪的应有内容之一。但我国受形式主义及司法实践中的“计赃论罪”观念的误导,至今未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性贿赂犯罪的现状,纵观中国古代的立法例,横向比较西方国家的立法,阐明了我国当前切实可行的做法应当是通过立法解释将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扩大解释为物质性利益与非物质性利益,把性贿赂纳入贿赂罪之中。  相似文献   

17.
关于性贿赂罪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将视角聚焦在贿赂罪研究的前沿上,指出了我国现行刑法中贿赂罪的立法缺陷,介绍了当前法学界关于性贿赂罪立法的不同观点,提出了性贿赂犯罪的立法主张。  相似文献   

18.
收受型受贿罪的成立,“97刑法”规定要求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而在刑法理论上对这一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着不同的主张。本在对这种种主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主张,都会造成宽纵罪犯的后果,使其逃避受贿罪的刑事制裁,应从现行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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