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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必备要件的争论及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的争议及认定等三个方面层层递近的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于认定收受型受贿的必要性、客观性。同时,从刑法原理及刑法解释学的角度,以经过理论完善的新客观说中的许诺说为基准,分析了“他人”与“利益”的基本含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表现形式,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予以了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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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有较大的分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否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反腐败斗争中如何做到既不放纵犯罪分子,也不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必备要件,只要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受贿罪的本质相矛盾,受贿的本质是行为人对职务权力运用的廉洁性的破坏,从而损害政府的威信。如一味强调“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则为一些以权谋私者逃脱刑事追究创造了条件。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既包括谋取合法的、正当的利益,又包括谋取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即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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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有较大的分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否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反腐败斗争中如何做到既不放纵犯罪分子,也不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必备要件,只要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受贿罪的本质相矛盾,受贿的本质是行为人对职务权力运用的廉洁性的破坏,从而损害政府的威信。如一味强调"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则为一些以权谋私者逃脱刑事追究创造了条件。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既包括谋取合法的、正当的利益,又包括谋取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即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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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群英 《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28(4):61-62,65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方面要件,还是客观方面要件,在刑法学界颇有争议。本文从刑事政策角度分析受贿罪构成要件,并对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认识进行了剖析,提出废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能更好的打击贿赂犯罪,而且顺应国内国际反腐败的潮流。 相似文献
5.
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该文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之要件的诸多弊端,即造成刑法理论上的冲突,带来立法与司法上的困惑。从而得出结论,不应以其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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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明祥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8(1):24-29
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型受贿罪的要件,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但不以已着手实行为限,还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作准备的行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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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益”如何理解,刑法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认识,但总的来说可以归为两种:一种是将“为他人谋利益”理解为,不管其客观上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成立受贿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客观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才构成受贿罪。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将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益”理解为客观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才构成受贿罪更具有合理性。并且,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为了使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既能做到预防犯罪又能做到不放纵犯罪,应当借鉴日本刑法中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对我国刑法中受贿罪作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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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型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定位与解释问题,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的争论焦点,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大派别。"为他人谋取利益"实际上应定性为客观要件,这不仅符合立法原意、语义解释,也有利于司法认定。在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应将"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纳入收受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内,而不必要求承诺的真实性与实际践行。当然,在实际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中,要根据受贿行为和谋取利益发生时间的先后不同而作出不同认定。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未能完全反映出受贿犯罪的本质,必须加以完善。第一,应将贿赂的范围扩大为违反廉政建设制度的非法利益;第二,在犯罪构成上,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相似文献
10.
邹文娟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4(1):70-72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情节严重”为其客观方面要件。收受回扣、手续费构成本罪的需要具备“帐外暗中”这一重要条件。单位受贿罪宜定为“国有单位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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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威则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8,22(1):56-60
罪责刑相适应与罪刑相适应是两个本质上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我国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后者是两百年前西方刑事古典学派所提出的刑法基本原则,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刑事古典学派所倡导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暴露出自身的局限性,因而受到新派刑法学者的挑战,然而争论仍在继续。鉴于新派和旧派一样,其理论既有合理的因素又有其负面作用,所以各国在刑事立法时都有所取舍,我国刑法顺应这种历史发展趋势,本着批判与借鉴的科学态度,将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表现了我们试图调和新派与旧派所做的努力,但笔者在学习过程中却发现我国刑法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下面笔者把这些问题拿出来与大家共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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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应该有团结功能。具有团结功能的刑事法律,需要轻刑的、矫正的、人性的法律要素和结构。通过刑事法律宣告,巩固社会团结;通过轻刑,减损社会团结,通过矫正;恢复社会团结。我国刑事法律团结功能有待改善,应大幅度减少死刑,矫正成本放在定罪量刑依据构成的首位,及时保护被害人利益,保障罪犯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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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月娣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25(4):72-76
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沈家本将西方的法治思想与原有中学互相融合,确立了具有中国近现代特色的罪刑法定原则,改良了中国几千年的旧刑法体制。他的罪刑法定思想以保护人身权利、废除封建专制为宗旨,以反对比附援引、排斥律外科刑、平等适用为思想核心,以罪刑相适应、废除酷刑、明刑弼教为司法主张。这一思想不仅对中国近现代刑法制度起到了理论推动作用,而且对我国现行刑法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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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百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3):44-49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分别以犯罪行为与犯罪人为重心,系统地进行犯罪分类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犯罪预防措施。刑法学与犯罪学与之相呼应,也分别建构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前者主要以行为性质展开,关注的是行为的法益侵害属性,竭力表述不同性质的行为在具体犯罪构成上的区别,而犯罪学主要展示犯罪原因与犯罪预防个别特征的犯罪人的类型。因此,有必要以犯罪学为基础,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探讨犯罪分类,提出微观预防与宏观预防相结合的犯罪预防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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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的司法化是通过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司法运作来完成的。同其它部门法司法运作相比,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司法运作表现出对刑法正式规则、显型规范的巨大期待。这种期待表现为立法者对法典编纂的热切和司法办案人员对成文法的强烈渴望和绝对的依赖。但是,纯粹的正式规则、显型规范治理的理想主义模式是不存在的。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的司法运作,或言之,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运作同样需要非正式规则、隐形规则的介入,这是由刑法正式规则、显型规范的局限性及法律运作的规律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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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是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不论从我国法律传统,抑或世界刑法的潮流,还是就刑法目的和公平原则考虑,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都应得到立法的肯认。刑法应明确规定对老年人犯罪可以从宽处罚,老年人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死刑,并且对于老年人判处的刑期应予缩限,在刑罚的执行上还应做适当变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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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盛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6):33-36
文章从以马克思刑法理论为主线,集中介绍了马克思主义刑法哲学中的刑法价值,刑法功能,刑法的两个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原则,同时介绍孟德斯鸠与贝塔里亚的刑法理论,将它们与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做比较,揭示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在现代生活的所占据的重要指导地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