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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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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也谈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型受贿罪的要件,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但不以已着手实行为限,还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作准备的行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成立。  相似文献   

2.
关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有较大的分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否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反腐败斗争中如何做到既不放纵犯罪分子,也不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必备要件,只要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受贿罪的本质相矛盾,受贿的本质是行为人对职务权力运用的廉洁性的破坏,从而损害政府的威信。如一味强调“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则为一些以权谋私者逃脱刑事追究创造了条件。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既包括谋取合法的、正当的利益,又包括谋取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即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3.
关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有较大的分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否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反腐败斗争中如何做到既不放纵犯罪分子,也不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必备要件,只要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受贿罪的本质相矛盾,受贿的本质是行为人对职务权力运用的廉洁性的破坏,从而损害政府的威信。如一味强调"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则为一些以权谋私者逃脱刑事追究创造了条件。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既包括谋取合法的、正当的利益,又包括谋取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即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4.
受贿罪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构成地位、性质和认定标准,一直是受贿罪适用中的争论焦点。我们不能把不正当利益直接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而只能通过行为有关的用语去界定,对“有枉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5.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方面要件,还是客观方面要件,在刑法学界颇有争议。本文从刑事政策角度分析受贿罪构成要件,并对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认识进行了剖析,提出废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能更好的打击贿赂犯罪,而且顺应国内国际反腐败的潮流。  相似文献   

6.
从受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必备要件的争论及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的争议及认定等三个方面层层递近的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于认定收受型受贿的必要性、客观性。同时,从刑法原理及刑法解释学的角度,以经过理论完善的新客观说中的许诺说为基准,分析了“他人”与“利益”的基本含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表现形式,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予以了厘清。  相似文献   

7.
收受型受贿罪的成立,“97刑法”规定要求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而在刑法理论上对这一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着不同的主张。本在对这种种主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主张,都会造成宽纵罪犯的后果,使其逃避受贿罪的刑事制裁,应从现行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相似文献   

8.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情节严重”为其客观方面要件。收受回扣、手续费构成本罪的需要具备“帐外暗中”这一重要条件。单位受贿罪宜定为“国有单位受贿罪”。  相似文献   

9.
收受型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定位与解释问题,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的争论焦点,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大派别。"为他人谋取利益"实际上应定性为客观要件,这不仅符合立法原意、语义解释,也有利于司法认定。在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应将"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纳入收受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内,而不必要求承诺的真实性与实际践行。当然,在实际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中,要根据受贿行为和谋取利益发生时间的先后不同而作出不同认定。  相似文献   

10.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定位问题一直是刑法学界与实务界争议的焦点.从旧客观说到主观说,从新客观说到要件取消说,各种学说的发展无不是为了适应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但遗憾的是,各种学说都没有彻底破除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性质定位的根本症结.因此,以新的视角重新界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性质,以彻底解决理论与司法中的困惑就显得极为重要.  相似文献   

11.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准确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是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首要问题。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很多学者主张其与受贿罪的客体一致,应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正当性)",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本质不同于受贿罪,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界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秩序"比较合适。  相似文献   

12.
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收受回扣应当犯罪,在性质上宜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同性质的医院不会影响收受回扣的医生被定为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生的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一部分,医生利用处方权受贿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行为,应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13.
金世宗完颜雍在位期间,为防官吏贪赃枉法,采取了预防与惩罚相结合的措施:第一,崇俭倡廉,皇帝以身作则;第二,在告诫官吏勿贪的基础上,制定“职官犯赃同职相纠察法”;第三,对犯“赃罪”较轻的官吏给予杖罚,目的是让他们明廉耻;第四,对于再犯“赃罪”之吏,不论赃数多寡,一律除名,而对于除名之吏,重新任用则很慎重;第五,对于贪赃数额巨大之吏,则诛杀或杖后诛杀;第六,皇亲国戚或子弟、亲兵等犯有“赃罪”,同样严惩不贷。由于措施得力,大定一朝的吏治较为清明,世宗遂享有“小尧舜”的美誉。  相似文献   

14.
从刑法分则条文入手,比较了刑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概念的表述失误,本罪概念必须明确主体-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并界定了本罪的概念,由此分析了本罪的特征,对比了关于本罪客体的不同观点,阐述了本罪的索贿,受贿这两种行为方式;三个必备条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同时,还指出了本罪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明定数额等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法官受贿的现状:形势不容乐观;不乏领导干部;窝案串案突出;犯罪黑数较大。法官受贿的原因:对法官的物质待遇不满;法官拥有可能滥用之权;对法官裁判的监督缺失;对法官受贿的惩处乏力;一些法官自身素质不高;一些法官存在侥幸心理;行贿法官者的拉拢腐蚀。法官受贿的对策:须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去除法官的行政化模式;加强对法官裁判的监督;增大法官受贿惩处力度;推行法官职业的精英化;健全法官廉政制度建设;堵塞法官受贿犯罪源头。  相似文献   

16.
行贿罪在立法上存在阻却性规定,主观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操作性差,客观方面的罪状有失明确,刑罚制度不甚合理。这些都制约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并间接造成了受贿犯罪的屡禁不止。为更有效地预防行贿犯罪,掐断受贿之源,从而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必须尽快完善立法,如对行贿罪和受贿罪统一尺度,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扩大贿赂的范围,完善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受贿罪立案依照贪污罪以5000元为标准。根据1999年《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4000元以上情节较重的也予以追诉。以数额作为受贿罪的主要标准存在易惹争端、不符合刑法基本原理、不利于司法操作以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等缺陷。与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采取相同的立案标准也不符合受贿罪的罪质与特征。因此,应当取消具体立案数额标准,依据《刑法》第385条关于受贿罪行为犯的内涵,采取非量化的立案标准。  相似文献   

18.
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表述不尽相同 ,且不够完整准确。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应为两种行为方式 :索取他人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三个必备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建议填补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间接受贿的立法空白 ;完善司法解释 ,以确定本罪之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19.
“事后受财”是近年来商业贿赂犯罪中呈现出的新特点,也是当前困扰司法人员办案的一个难点。事前有请托或者有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具备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应以受贿罪论处没有争议;但事前既无请托又无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应根据刑法的规定,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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