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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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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大诚信原则应该同时适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投保人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上,保险人(保险公司)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弃权和禁止反言上。  相似文献   

2.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已从民法的一般原则扩展到商法的领域,在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表现为最大诚信原则。如果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都将会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或者无效。就被保险人而言,主要体现为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就保险人而言,体现为弃权和禁止反言。  相似文献   

3.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保证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有效赔偿,各保险人公平分担保险责任,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投保谋取不当利益,我国在吸收各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有益规定的基础上,逐步对重复保险概念界定、构成要件、通知义务、法律效力进行完善,但新《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之规定仍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失。  相似文献   

4.
论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丽 《天中学刊》2008,23(3):32-36
基于保险法所调整的保险合同自身的性质以及当事人所处地位的特殊性,各国立法特别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诚信达到较高程度,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表现,主要是为了救济难以完全知悉保险合同而处于不利地位的投保人,限制保险人利用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所设立的制度。我国的保险立法对此并未加以规定,实践中保险人出尔反尔从而损害投保人利益的情形时常见诸于报端,显然这种状况远远不能满足调整保险法律关系的需要。因此,我国的保险立法亟待在参考和借鉴有关外国成熟的保险立法及司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保险实践,加以充实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为投保人设定的重要义务,投保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是关键,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会导致保险人解除合同或拒绝赔付保险金。对投保方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往往是实践中争论的焦点。  相似文献   

6.
论普通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禁止反言是英美法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原则,它源自衡平法。本主要介绍了禁止反言在普通法上的四大类型——证据法上的禁止反言、衡平禁止反言、契约法上的禁止反言和所有权禁止反言,以及它们的适用条件。本也阐明了禁止反言原则的意义,即,它的本质要求在于,不允许一方当事人通过违背其先前所作的允诺的行为而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一言以蔽之,当事人必须言行一致。  相似文献   

7.
英美法系的禁反言规则,是对价理论的代替物和补充,是诚实信用原则与衡平理念适用的结果,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本文通过阐述禁反言制度在英国法和美国法上的历史沿革,分析其适用要件和范围的变化和扩张,根据其制度价值论证了禁反言规则将摆脱构成条件的表面形式而采其实质精神,使其成为具有弹性的法律原则的统一化趋势。  相似文献   

8.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如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保险金,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保险法》也对保险人拒绝赔偿和解除保险合同权利进行限制,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该给予明示,签约时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各项规定的含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时,应该遵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9.
禁止反言原则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在1929年塞尔维亚贷款案中,常设国际法院将该原则引入国际法。在国际海洋划界领域,禁止反言原则包含在公平原则之中,其适用对我国海域划界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李寒劲 《安顺学院学报》2012,(4):100-102,108
现行保险法对于保险人说明范围规定的模糊性,导致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于保险人的说明范围认识不一。从英美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说明范围的发展历程可知,确定保险人说明范围的实质标准在于,保险条款内容是否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有重要影响。同时,利益平衡原则和保单通俗化进程应为限定保险人说明范围的内外双重因素。  相似文献   

11.
投保人负有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义务。告知义务的依据在于它将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或决定保险费率。告知的范围限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询问的事项,除此以外,投保人不负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的告知不真实或有误导,并关系到保险危险,保险人可以错误告知为由而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2.
论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人需明确说明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包括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其并不局限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除外责任"条款;投保人已知或应知的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即便保险人未明确说明,也不应导致该条款不生效力。  相似文献   

13.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保险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在满足实体法规定的条件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行使该项权利。在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保险人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且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有无是保险代位求偿之诉的诉讼标的。保险人诉讼权利的范围应以其保险赔偿额为限。  相似文献   

14.
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指责任保险的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直接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机动车"交强险"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在现有立法现状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借鉴世界主要立法国家的立法例,对受害第三人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分对待,赋予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15.
保险竞合是不同于重复保险制度的多数保险。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竞合没有作出规定,导致保险实务中经常产生保险竞合的赔偿纠纷。建立保险竞合制度,确定各保险人的赔偿顺序是我国保险立法亟待补充和完善的内容。根据保险竞合的种类,在发生保险竞合时,应以损失补偿原则为宗旨,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确定各保险人的赔偿顺序及分摊数额。  相似文献   

16.
新《保险法》根本旨趣在于彰显商法的实践品性,也实现了由原来的以保险业为中心的立法模式转变为以被保险人为中心来建构保险关系。这一变化通过引入失权规则和禁反言规则、减轻被保险人的注意义务、增加保险人的注意义务等得以实现。同时,其通过增加保险人的意思自治以着力塑造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通过完善保险合同成立规则、保险标的转让规则、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时限等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通过改革保险合同转让制度,实现保险法交易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由于相关标准的缺失,保险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一直是保险纠纷中的争议焦点。文章通过对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成本效益分析,对照其行为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提出可以借鉴产品责任法中关于缺陷警示的相关原理构筑有效率的说明标准。  相似文献   

18.
论责任保险中直接诉讼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诉讼,是指对被保险人享有责任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对保险人直接提起诉讼。从国外立法来看,已有一些国家赋予了第三人直接诉讼的权利,但是由于对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程度和责任保险的种类不同,直接诉讼的条件也存在差异,这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法律冲突。目前已有一些国家和国际条约对以非合同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诉讼规定了法律适用规则,但对以合同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诉讼规定法律适用的则极为罕见,这是一个很大缺陷。直接诉讼应适用可选择的连接点,以利于更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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