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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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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配偶权是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任何一方基于自己的配偶身份而对另一方享有的权利,第三者时配偶权的侵犯主要是对配偶权核心内容贞操义务的违反。现实生活中,第三者插足行为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的现象不断增多。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婚姻法必须完善对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法律责任的立法。  相似文献   

2.
配偶权是夫妻双方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身份权,但在我国配偶权是一项存在争议的权利,立法并未完全确立配偶权制度。尽管配偶权及其民法保护的立法精神在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得到一定的体现,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及完整的保护机制,在时下颇为敏感却又司空见惯的"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与配偶一方通奸案件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因此对配偶权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分析"第三者插足"对其侵害和应承担的责任,对衡平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序都是极为有利的,也是极为必要的。  相似文献   

3.
试论配偶权     
我国《婚姻法》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并且在我国配偶权尚属一项存有争议的权利,立法上并未完全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但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却提出了保护配偶权的问题,其中以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与配偶一方通奸案件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有必要对配偶权问题进一步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4.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界存有争议。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排除了第三者的责任。笔者认为,配偶权是绝对权,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和不作为的义务。“第三者插足”属于与过错配偶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对受害配偶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者承担责任对于保护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倡导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善良风俗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相似文献   

5.
配偶权的侵权及其民法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侵害配偶权的侵害方主体来源的不同 ,侵害配偶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外部侵权型和内部侵权型。两种类型的侵权行为的民法救济方式各不相同 ,受害方可以根据不同的类型 ,请求给予民事救济。  相似文献   

6.
配偶权的侵权及其民法救济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根据侵害配偶权的侵害方主体来源的不同,侵害配偶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外部侵权型和内部侵权型。两种类型的侵权行为的民法救济方式各不相同,受害方可以根据不同的类型,请求给予民事救济。  相似文献   

7.
第三者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第三者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尚无民事责任的规定.第三者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之一--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者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配偶权及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行为法理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是其与有配偶者共同实施的,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两者对受害配偶的损害赔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
配偶权是身份权,是配偶间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体,任何人侵害配偶权,都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夫妻间忠实义务(贞操义务)为配偶权之核心内容,违反这一义务即侵害了配偶权。通奸这一侵权行为侵害的是配偶权而非名誉权,通奸双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9.
第三行为属侵害无过错配偶方配偶权而非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配偶权初探     
婚姻法的修改,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围绕着配偶权、离婚标准,婚内强奸以及制裁第三者等热点问题,社会各界各陈其词,莫衷一是,婚姻法修改草案也因此几易其稿。修改后的婚姻法,是否要确定配偶权的问题,学者分歧很大。笔者从概念界定、特征、内容、配偶权侵权方面对配偶权进行了粗浅的探讨,认为把配偶权概念引入婚姻法有利于制裁破坏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为受害者寻求司法救济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11.
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排除了第三者的责任。文章认为,配偶权是绝对权,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的义务。“第三者插足”属于与过错配偶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对受害配偶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者承担责任对于保护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倡导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善良风俗是有积极的导向意义的。  相似文献   

12.
"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依然与其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破坏他人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的人。其实施侵权行为具体侵犯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名誉权、财产所有权等7种权利。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是切实的受害者。在《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第三者"现象没有明确规定的背景下,我们一方面需要强化侵权法的救济功能,但最根本的还是要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的"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3.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本文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对侵犯配偶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应以受害方配偶、子女和与配偶共同生活的任一方配偶父母为请求权主体。同时,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还应扩大到第三者。  相似文献   

14.
第三者插足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而道德约束对此却无能为力,必须确立第三者民事责任制度,借助法律手段对这种侵犯他人配偶权的行为予以规制。只要第三者有意侵犯他人婚姻关系,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均可要求其承担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相似文献   

15.
配偶权是男女双方组成婚姻家庭后,基于身份关系而相互享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我国新《婚姻法》修订后,增加了配偶权的内容,其中主要包括了夫妻相互忠实等义务,但配偶权所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以及侵害配偶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确立“配偶权”,保障夫妻权益的落实与实施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6.
对我国建国后配偶权立法进行概述,认为当前配偶权的立法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尤其缺乏对婚姻内部夫妻间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的规定;二是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三是《民法通则》就人格权与身份权的规定存在明显不协调,不利于配偶权的保护。在此基础上,就配偶权中的计划生育权、同居权、互相忠实权、家事代理权、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五个方面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基于重婚、同居等情形,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第三者不得要求履行;已经履行的,由于该赠与系不法原因给付,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赠与行为侵犯了合法配偶的财产共有权,合法配偶的权利救济途径有两种:一是请求第三者返还赠与物,但仅限于赠与物中合法配偶有权部分,一般认为是赠与物的一半;二是请求赠与人赔偿损失,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以离婚时行使为宜。  相似文献   

18.
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是指夫妻双方因结婚、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或承担的特殊权利义务的统称。配偶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相似文献   

19.
论侵害商誉权及其法律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誉权是商誉主体依法对其创造的商誉享有的专有权和享有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侵害商誉权是一种独特的侵权类型,表现在:侵害商誉权的客体是法律保护的商誉;侵害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侵权人大多是被侵权人的竞争对手;侵害后果有其特殊性。针对这一特别的侵权类型,笔者建议通过两个途径来救济其损害:确立商誉权的法律地位,用直接保护方式保护商誉权;全方位地依法确认、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0.
论商誉权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誉权是商誉主体对其商誉享有专有权和享有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文章认为要确立商誉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侵害商誉权的构成要件有:(一)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商誉的违法行为;(二)有损害事实;(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对商誉权的法律保护,一方面要在未来民法典中确认商誉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要强化对侵害商誉权的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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