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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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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嘉应学院学报》2016,(10):53-57
目前在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上存在两个标准:"用途标准"和"推定标准",司法审判中尤以《<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4条为主要依据,造成此类案件当事人上诉多、再审改判多。第24条在债务认定的理论基础、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上明显不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应当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理论依据,除双方合意举债外,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在两种情形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举债,二是虽超越家事代理权但债权人为善意。前者为一般夫妻共同债务,后者为准夫妻共同债务。对一般共同债务,债权人向非举债方配偶主张权利的,应当承担证明债务是用于举债方家庭生活需要的补充举证责任;对于准共同债务,债权人应当承担证明自己为"善意"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2.
美国《统一代理权法》是当前对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加以规定的一部非常成熟的法,从尊重委托人意思,明确代理人权利义务,保障第三人承认等方面发展和完善了新内容,解决了之前州法分歧及代理权滥用的问题。做为替代决定机制,相比法定监护,它活用了成年障碍者残余的意思能力,满足了其生活正常化的需求。我国新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已经初见类似制度的端倪,因此,该法对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有着重大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3.
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发展是与我国婚姻家庭观念和现实需要相匹配的。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立法沿革的考察和立法现状的评析,逐步清晰了对日常家事代理权内涵的认识。系统设立家事代理权,明确其适用范围,对夫妻双方以及第三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将有助于理顺夫妻关系立法。  相似文献   

4.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19条,但只是有关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规定。要使其成为一项制度,必须从约定条件、时间和要求、变更或撤销规定、效力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王峰 《安康学院学报》2007,19(5):38-40,45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已受到广泛关注,如何界定家事代理权的性质、范围是处理夫妻之间财产关系以及与第三人利益关系的前提,而我国法律对此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在对夫妻家事代理权的含义、性质和范围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探讨——以夫妻忠实权利与义务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婚姻法》从国情出发,吸收和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有力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各项权利。特别是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4条中明确增设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条款,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还有些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对夫妻忠实权利与义务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存在举证责任不公平的问题,易导致虚假债务或有债不还。立法中应兼顾对债务人配偶的利益保护,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期间界限,并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8.
我国2 0 0 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确立的这项制度对保护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更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作为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它尚有其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文章试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构成出发,对其法律意义、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解读和探讨。  相似文献   

9.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婚姻法修改中的一个突破。该制度虽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也存在一些不尽完美和有待改进的地方。  相似文献   

10.
在中国成人教育中,宣传和普及《婚姻法》知识是非常必要的。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赔偿”引入法条,是本次《婚姻法》修改的重大举措。此举不仅强化了婚姻法精神,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例,而且也终于赋予了当事人明确的可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  相似文献   

11.
家事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代理形式。家事代理权是传统民法亲属法中用以规制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近现代法制文明,社会进步的产物,是夫妻关系新型化的标志。因而为较多国家民事法律所确认。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家事代理权,是对我国传统的配偶身份权的一大突破,为处理夫妻之间因行使代理权产生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2001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在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该制度又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使得该制度基本趋于完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配偶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3.
《婚姻法》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调整的是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婚姻法》规定的较为原则和抽象。为了应对目前复杂的审判实践,正确运用《婚姻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011年7月4日,最高法颁布了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第九条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了解释。在此,对该条司法解释提出了笔者的立法建议并希望能与学者们探讨,以期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相似文献   

14.
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度的确立,充实和完善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关系,但在规定上仍欠具体性,一些非常情形有无法操作等缺陷,必须对其进行制度救济和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5.
完善我国探视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 ,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探视权制度。此规定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空白 ,在实践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 ,近年来 ,夫妻离婚后探视子女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探视权制度的规定上显现出一些缺陷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很多困难。因此 ,就探视权纠份案件出现的一些问题 ,应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中探视权制度的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16.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我国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这对于加强社会主义制度,完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对稳定家庭婚姻,维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对创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婚姻损害赔偿主要包括行为人有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有主观过错、有因果关系和离婚事实五种构成要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和责任主体应仅限于婚姻当事人。  相似文献   

17.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的一项派生权利.本文阐述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含义及性质、行使与限制以及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民事责任;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我国应当设立分居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婚姻法》已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并生效。这部新《婚姻法》在坚持原有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制作出了许多积极的有意义的补充规定。但令人遗憾的是,面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夫妻分居现象,新婚姻法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分居制度。本文介绍了分居制度概况及各国的立法例,分析了我国建立分居制度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并提出建立该项制度的具体构想,以期能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完善我国的配偶权保护制度,应明确规定配偶权依据婚姻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具体内容,如同居权、生育权、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姓名权、协助权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完善配偶权中最为核心的同居权和忠实请求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0.
修改后的《婚姻法》是根据我国现实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变化形势,结合国外婚姻家庭法律的立法实践,针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的修改和补充。特别是在该法第46条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即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它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婚姻法立法的一个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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