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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传统的善意取得理论中,该制度只适用于动产而不适用于不动产。而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同时它将作为物权法制度的一个特色载入历史,并对我国以后要制定的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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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仅限于动产,即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一般须登记,以登记作为其公示方法,出让时须出示其权利证书。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我国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合同加过户登记的债权形式主义。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使社会公众相信登记物权人(登记名义人)享有物权,而与之交易。该相对人支付合理对价,即为善意第三人。法律应当保护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的、信赖利益。因不动产善意取得而丧失物权的真正权利人,可以通过异议登记、更正、起诉登记名义人赔偿损失、要求国家赔偿等方法,维护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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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其主旨在于通过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进而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本文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理论渊源,分析了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及不足,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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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之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草案)对此也进行了规定,但仍需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性质的排他效力。其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弱者)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等,特别是以抑制商品房买卖中“一房多售”为典型。本文拟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涵义与性质入手,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法律价值进行思考,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若干方面在我国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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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夫妻共有房产单方抵押的效力问题至今仍然为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处理相关效力问题的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实为知情,并了解交易方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并已履行相应的关注义务。文章通过对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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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17)
关于非流动性的资产,例如土地、房屋、园林等等都是属于不动产范畴。不动产是人们所拥有的财产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需要有法律的保护以及具有法律效力。财产所有人需要提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然后登记部门才能开展登记程序,不动产登记将产权人的不动产进行法定公示使其具有公信力。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动产登记十分重要。但是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面临着难以走向统一的阻力,不动产登记制度不统一,即使物权法再完善,个人的实际不动产任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以及有效的法律公示。由于不动产登记涉及到的部门很多,具体的登记部门不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更加难以实现。本文主要介绍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探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实现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能够破阻前行,实现统一化,使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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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拟通过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并结合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理论,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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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16)
土地和房屋等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现阶段人类还不能够探索到可以利用的外太空土地资源,这就意味着土地资源更加的宝贵。个人拥有的土地与房屋是一种财产,即不动产。要使这一财产具有法律性质的保护,因而产生物权法,通过房屋登记的手段对个人的不动产进行登记公示,使其具有公信力。同时,物权法不仅能够保护不动产,还保护了不动产交易。但是,在我国物权法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房屋登记制度。我国的现状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房屋登记制度,即使物权法再完善,但是没有一个健全的、统一的房屋登记制度,个人的实际不动产仍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以及有效的法律公示。在这一问题上我国应该结合自身的国情,参考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例如:托伦斯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契据登记制,取长补短,制定出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本文结合当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分析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探究相应的解决办法。对于登记错误的责任作出了明确阐述,分析了登记机关在登记错误一问题上的赔偿责任以及追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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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制定的《物权法》将占有制度单独分编,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并举,形成了我国的物权法体系。事实上,将占有制度作为一编单独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它是时效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前提。我国《物权法》将其单独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物权立法的进步;但是另一方面,占有制度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仅占五条的篇幅,许多诸如时效取得制度并未规定。这不得不说是我国物权立法的一大缺憾。本文以物权法原理为基点,浅析我国《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指出占有作为一种权利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并简要评价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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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可流通转让的有价凭证。在现代商品经济的贸易交往过程中,票据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交易工具。因此,取得和流通就是票据的生命。所以,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保护交易的安全,特别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世界各国的票据法普遍规定了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方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目的在于化解原票据权利人与最后善意持票人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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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喆 《科学.经济.社会》2007,25(1):105-109
物权公信力原则是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且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其适用受到严格的限制,表见物权和真实物权的背离是公信力原则适用的基本逻辑前提,而能够主张公信力原则保护的,限于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的善意取得人,表见权利人则并不受其保护。此外,公信力原则只为善意者的利益而存在,不关涉其不利益,且与表见权利本身紧密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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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法的基本制度,本文基于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现状的考察和分析,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进行立法思考,以求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设立和完善探寻出可行之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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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是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一、根据法条,文义解释等可得出结论;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目的是解决无权处分问题,无权处分是前提,因此无权处分是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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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在于:无论契约行为是否有效,物权行为仍依据自身效力状态来确定自身的效力。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分析需要澄清其外在的制度框架:其与不当得利制度的衔接、第三人交易的保护功能、其移转所有权的法律关系的外壳。物权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不同的针对性,因此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在制度上具有衔接性。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衔接的情形是指: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中的嵌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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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颁布使我们进入一个物权保护的新时代,对土地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物权法》立法中,土地物权制度是最核心、最关键的内容,本文从《物权法》与土地管理的关系入手,在明确土地征收法定补偿范围、确立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使土地权利制度进一步完善、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有力监管和推动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五个方面,阐述了《物权法》对土地管理制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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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不动产登记立法建立了制度框架,但具体程序还需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应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淡化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注重登记的私法属性,减少登记的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确立登记保护交易安全的个人目标;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确立登记簿的公示、公信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