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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具体地说是指由偷拍偷录得来的资料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证据,而偷拍偷录本身不可能成为证据,但却是获得证据的有效途径。是否由偷拍偷录得来的资料都可以成为证据呢?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由于不同行为主体、主体行为、以及对获得资料的不同使用方式或目的,偷拍偷录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而以不合法行为和手段获得的资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1995年3月6日的法律批复《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强调:“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取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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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般规则,新闻采访应该公开进行。媒体的威信,就是建立在新闻信息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的。然而,由于现实社会的错综复杂,许多新闻信息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获得,这时“偷拍偷录”便应运而生了。“偷拍偷录”,又称隐性采访、秘密采访或“暗访”,是近年来新闻记者运用得比较多的一种采访手段。其最大的特点是,获取的信息真实可信,因而被媒体广泛采用,又因为广泛采用,也导致争议不断。判定“偷拍偷录”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也不是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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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性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此项规定自2002年4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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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有83条,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一条司法解释。《规定》第68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有其他证据佐证并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材料或者与视听材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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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底,有一件事在法律界和新闻界引起了很大的震动,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此项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项内容受到了媒体的密切关注,进而被媒体演绎为“偷拍偷录合法化。”作为较特殊采访方式的隐性采访可以说在某种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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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采访资料的证据性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去 年有一桩新闻官司颇为引人注目 :福建《海峡都市报》记者因报道某酒店有色情活动 ,被酒店告上法庭(详见本刊今年第2期)。在庭审中 ,记者出示其当时采访的录音带作为证据 ,但法院认为该录音带系记者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偷录的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判决报社败诉 ,并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这一案例 ,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 :新闻采访中记者偷拍偷录的采访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和辨析的。“偷拍偷录”是新闻采访的手段之一记者的采访过程 ,无非就是通过观察新闻事件、与采访对象进行交谈等对新闻事实进行了解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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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自今年4月1日起试行。这样一件相当专门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文件,却在新闻传媒上产生了不小的反响。在90年代曾经有一个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一律没有证明的效力,而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在涉及证据证明力的规定中不再以是否征得本人同意为界限,就是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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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明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同时,该《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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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共有新规定83条,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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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是电视记者隐匿自己的身份,运用隐藏的摄像设备拍摄并记录一般显性采访中不易获得的信息和材料的一种手段。在采访实践中,一些舆论监督的对象往往对记者有着防范心理,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公开身份就可能使正常的采访拍摄无法进行。从增强新闻评论性节目的真实性和现场感角度看,如果要想得到真实的情况,记者必须隐匿真实的身份,使采访对象在一种不被干扰的情况下按照常态进行。因此,记者只能采用“偷拍”的手段去揭示事实的真相。但是,在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明晰的今天,“偷拍”不仅唤起了人们对新闻伦理道德的关注,也引起了对“偷拍”的合法性讨论。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在民事诉讼中,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体,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同时也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新的司法解释有条件地让“偷拍”合法化,而且对“偷拍”得来的证据由绝对否定变为相对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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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隐性采访越来越多地被新闻机构采用。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随之产生。但是。现行法律对此没有直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已从2002年4月1日起开始生效。其中第68条规定了取得证据的合法方法。那么,此项规定能不能作为隐性采访合法性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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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它的公布实施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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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民广播电台音像资料中心,至今还保存着一批珍贵的录音资料,其中有:1956年录制的中央党校杨献珍同志的关于《唯物主义经验批判主义》系列讲座,河南省原省长吴芝圃在中共河南省第一届党代会上的讲话等历史文献录音;有1952年在开封人民剧场录制的由常香玉演出的豫剧《白蛇传》实况录音,有1953年录制的梅兰芳的《生死恨》、马连良的《借东风》,还有1955年著名表演艺术家赵丹、上官云珠的诗朗诵等。同时,还完好地保存了一部分新闻播出节目。中央档案馆研究员叶正缏等专家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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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证据是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为的前提。本结合《行政处罚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档案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取得规则作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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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的广播节目版权保护与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春理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1,(3)
2009年11月,国务院出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付酬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录音制品播放费用,广电媒体免费使用录音制品的时代宣告结束。随着广电机构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谈判取得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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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试行以来,新闻界关于偷拍偷录“合法化”的说法便一直广为流传,甚至有人以为拿到了法律的“尚方宝剑”,隐形摄像机就可以大行其道了。然而笔者认为,新闻采访中的偷拍偷录行为并没有因为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而完全合法化,偷拍偷录行为的定义以及合法与否在法律上仍未有明确的说法,它仍然走在法律与道德的钢丝绳上。目前,法律仍然对偷拍偷录有严格的限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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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管理制度的历史性进步——我国实施"北京奥运会外国记者采访规定"的理论阐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2007年1月1日,《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外国记者来华采访不必再由中国国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