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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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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这一规定是专利审查程序中复审程序的法源基础,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对复审程序也作了相应的细化规定。但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要设立专利复审程序,业内对此问题的研究还显缺失,导致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前后说法不一。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对专利复审程序作出较为细致的分析。本文认为,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应符合其设立的初衷,即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属于法律救济,目的是规范审查程序正常进行,纠正审查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由此为申请人提供救济的机会。  相似文献   

2.
本文梳理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涉及"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及其"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相关规定,从我国专利申请审查的现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出发,提出在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申请复审审查和专利复审行政诉讼这三个不同的阶段,相应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不同程度的责任:在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鉴于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巨大和在后还有专利复审、专利复审行政诉讼的双重救济措施,专利局可选择性地承担或"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能够说明理由"藉以替代的责任。而在专利复审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必须善尽"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责任。在专利复审的行政诉讼程序中,"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应视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应就其"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及其规范依据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3.
专利复审无效制度是专利制度运行中最重要的制度设计之一。虽然日韩的专利复审无效制度与我国相比在程序设计上存在着些许差异,但制度设计目的和主要程序相近,且近年来日韩两国均在复审无效制度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值得我国进一步研究和借鉴。本文简要介绍了日韩两国的复审无效制度及其近期发展动态,并据此对我国复审无效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4.
核心专利在产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本文对专利质押、专利许可、专利诉讼、专利复审与无效,发明人网络和网络交易等指标进行了探讨,认为专利质押、能被许可的专利、获得高赔偿额的专利和进入复审和无效的专利可以被看作是核心专利,还可以通过发明人网络和专利网络交易来识别核心专利,对公众进行核心专利识别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5.
2009年4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巡回审理庭"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专利信息利用试验基地"授牌仪式在四川省成都市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田力普局长、四川省人民政府李成云副省长出席仪式并致辞.田力普局长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巡回审理庭和知识产权出版社专利信息利用试验基地授牌.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出版社专利信息服务迈出了新步伐.  相似文献   

6.
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知常识的认定一直是一个争义极大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理复审或无效安件涉及创造性判断时,经常将区别技术特微认定为公知常识,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据此宣告专利无效。  相似文献   

7.
<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出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案例诠译——现有技术与新颖性》《专利复审委员会案例诠释——创造性》这两本书,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过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详实的诠释。两书帮助公众进一步了解了新颖性相关法律问题,尤其帮助公众了解了创造性判断尺度,具有极大的意义。然而,笔者认为,上述书籍仅仅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学术成果,而非专利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8.
正专利复审的案件逐年增加,复审程序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下面就实践中几个较为常见的问题予以简要讨论。一、专利复审中的客体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请求的客体仅限于对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具体包括两大类:一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经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表明,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可以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存在诉讼中改变行政行为的机制和程序,对于在行政诉讼中发现明显错误的审查决定和人民法院建议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动改变的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都无法启动主动变更程序。这一现象与目前"有效解决纠纷"的司法审判政策不符,也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缩短审查周期的发展目标不符。本文论证了主动改变行政行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同时对其性质、作出时机、启动和制约、流程设置等内容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以2012—2020年中国企业在美国涉及的双方复审程序案件为研究对象,基于专利生命周期视角探讨技术研发投入、专利撰写属性、专利授权属性、专利运营状况、双方复审程序当事人类型等因素对双方复审程序审查决定的影响。进而针对双方复审程序审查决定的影响因素提出应对海外专利侵权风险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1.
本文所称的专利行政诉讼专指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无效决定)及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下称复审决定)、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而不包括以国家或地方知识产权局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唯一受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法院,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随着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数量也越来越多。2000年新修改的专利法中首次规定,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就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的,不论专利类型,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相似文献   

13.
2008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的专利有效性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时,否定了复审委作出的给药剂量等给药特微对瑞士型用途权利要求新颖性没有限定作用的行政审查意见,而复审委的审查意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知局”)《审查指南》(2006)中的具体规定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14.
中国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其一定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的审查决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的司法审查案件;其二是法院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专利申请权属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调处决定的司法审查案件。本文旨在对前者有关专利性司法审查的专利行政诉讼作一疏理:通过回顾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   

15.
听证原则是专利实审、复审乃至无效程序中都要遵循的一项原则。由于这些程序的性质和目的并不相同,对于听证原则尺度的掌握也自然会有所差异。作为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和对在前审级违法行为的救济,复审程序并不是简单的单方听证或居中裁决,对于听证原则的适用自然不能机械套用实审程序或者无效程序中的标准。通过对听证原则、救济程序的介绍分析听证原则在复审程序中的适用尺度,建议在复审程序中,对于可以以与实审驳回决定相同的依据维持驳回的复审请求,可以直接做出维持驳回的复审决定。  相似文献   

16.
正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公司")针对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广晟公司")持有的一件名为"音频解码"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而提起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作出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利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这一审查决定再次引发公众对2017年的一批涉及数亿元索赔案的关注。2017年,因认为三星公司、青岛海信电  相似文献   

17.
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专利权人可以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用于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但不能用于证明该行政决定合法。专利无效请求人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不予采纳,但用于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程序违法的证据除外。法院对于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应当根据上述规则进行判斷是否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无需进行认定,予以采纳的应当作出认定;不应在末对证据进行认定的情形下,仅以当事人提交了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新证据为由,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新证据重新作出决定。对于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应当参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8.
案例简介 0P213645.X号实用新型专利的背景技术是一种传统压型彩板屋面。专利权人胡兵在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口头审理中,明确承认上述背景技术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将该背景技术作为现有技术与其他证据结合用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进而作出了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决定。  相似文献   

19.
专利无效请求人或专利权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关於专利无效请求做出的决定,可以提起专利无效诉讼。但是,专利无效诉讼究竟应该依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还是按照行政诉讼审理,业界存在着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无效诉讼依照行政诉讼审理已经让专利复审委员会诉累重重,并产生循环诉讼等诸多问题,建议专利无效诉讼应按照“民事诉讼”审理专利无效决定。  相似文献   

20.
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后续程序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审查、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和专利侵权诉讼.一般而言,在专利权人就专利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后,专利侵权行为人通常会对被诉侵权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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