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叶朋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5,(3):79-83
本文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进行界定,认为其应当包含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间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的主要形态包括保护、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其赔偿的范围及数额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在阐明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内容的基础上,探讨同时履行抗辩权、解除合同等与违约责任相关的问题。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可以定为后合同责任,建议在《合同法》中对其构成要件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3.
李霞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6):64-65
民法正经历着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在合同领域具体表现为对合同自由的法律限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制度是保障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文章旨在分析附随义务的涵义、内容以及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4.
《鸡西大学学报》2017,(5)
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发展产生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依据的义务。依学界通说,附随义务之违反通常不生合同解除之权。通过理论和案例分析,附随义务之违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首先,通过对各国法律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虽各国对合同解除权产生条件的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理念类似,最终都可归结为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次,附随义务之违反属于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行为,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通过解释能够成为附随义务之违反适用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再次,结合合同目的判断理论,对违反各类型附随义务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各类型附随义务之违反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5.
6.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5):38-42
行政审批合同的设置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未经审批原则上应当视为违反法定形式,且当事人嗣后的自愿履行不能补正其形式瑕疵。在取得审批之前,行政审批合同处于未生效的状态。行政审批合同成立之后、生效之前,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给付义务未生效,不履行不构成违约;已经履行的,原则上不宜径直认定履行无效。但是如果合同嗣后并未取得审批,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依据不当得利规则在当事人之间返还。报批义务与附随义务即已生效,违反报批义务和附随义务统一以违约责任处理为宜。 相似文献
7.
华战胜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8,10(1):142-145
合同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的类型有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在研究过程中,应当把合同附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及不真实义务等区别开来;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8.
安剑泉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32(2):53-56
在当代合同义务群扩张的视阈下,把加害给付概念和履行利益、固有利益关联起来,提出典型加害给付和非典型加害给付的新界定。把非典型加害给付理解为广义的附随义务,就能把《合同法》中的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概念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概念进行同类合并。其结果就是把《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先合同义务)、第60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的附随义务,即狭义的附随义务)、第92条(后合同义务)归并到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之中。 相似文献
9.
10.
马克教 《四川师范学院学报》2003,(4):53-55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是债法中的传统问题,在理论界偶有论述。目前,随着司法实践中这一类型案件的大量出现,它开始受到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的极大重视。笔者认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的概念,发生根据、特征、内容、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梳理,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