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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进程取得历史性成就,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新《义务教育法》突出了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强化了政府保障义务教育的监管职能;把政府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摆在突出位置;明确了政府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发展义务教育是政府应尽的责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强调.党政干部要把义务教育作为最重要的职责之一,保障经费投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相似文献   

3.
2006年9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将举办义务教育事业作为国家行为,明确指出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强调各级政府在组织、发展义务教育事业方面的权限和职责,并通过建立问责制来约束政府的履职行为。  相似文献   

4.
"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发展义务教育是政府应尽的责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强调,党政干部要把义务教育作为最重要的职责之一,保障经费投入、优化教育结构,  相似文献   

5.
《江西教育》2006,(7):74-76
一、人大聚焦《义务教育法》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29日通过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相似文献   

6.
2006年9月1日,新《义务教育法》施行。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新《义务教育法》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新《义务教育法》还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特别关注和扶持。  相似文献   

7.
一、人大聚焦《义务教育法》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29日通过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说,关于义务教育法的经费保障,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六章规定得非常清楚,尤其是对于各级政府的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一条,即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  相似文献   

8.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起始之年。在教育部的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法》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履行政府职责,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我市义务教育发展质量。2006年,我市义务教育工作在以下几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第一段]  相似文献   

9.
政府主导并主推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加大素质教育实施力度,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新《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提上了一个新的高度。  相似文献   

10.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今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开宗明叉地点明了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意志,因此,政府推动是当然之举。 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主体是政府。本期“热点话题”着重介绍了万源市落实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的做法。安岳县化解教育债务的探索,渠县以均衡发展全面推进义务教育的实践,广元市直面现实农村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建设性思考,从中,我们都能够清楚地看到当地政府积极、有效的作为。 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无疑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针对现实问题寻找切实有效的解决策略,提出决策建议,才可能将新《义务教育法》的法理创新变为全社会欢欣鼓舞的现实万源市提出的“落实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的建议,安岳县在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兑现的基础上所做的提高教师待遇的努力,广元市关于“义务教育经费由省级统筹变为省级保障、实行省级政府辖区内的义务教育经费预算与审计制度.统一行政区域内教师津补贴政策和发放标准、由显性的工资平等发展到教师实际收入的真正平等”的思考等,都是来自实践的宝贵成果,是在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的。有了新《义务教育法》保驾护航,相信我国的义务教育会越走越好,我国的每一个孩子都会享受到免费、平等、优质的义务教育。[编按]  相似文献   

11.
谭菊华 《江西教育》2006,(13):74-76
一、人大聚焦<义务教育法>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29日通过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相似文献   

12.
信息快递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将带来几个重大突破: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确定义务教育由政府主办;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为确保《义务教育法》  相似文献   

13.
教育资讯     
江浩 《同学》2006,(10)
教育新政策关键词:新《义务教育法》今年的9月1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正式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将带来几个重大突破: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确定义务教育由政府主办;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相似文献   

14.
学好新义务教育法 推进特殊教育事业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总结我国20年义务教育实践基础上,针对新形势、新情况和各方意见,有关部门对现行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行为,对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我们相信,在依法治教的轨道上,我国义务教育必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相似文献   

15.
近日,青海省教育厅组织召开了全省教育系统学习贯彻新《义务教育法》座谈会。全省部分州(地、市)县教育部门的领导和中小学教师、校长代表以及省人大、政协教科文卫、省教育厅有关处室的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与会代表结合工作实际畅谈学习贯彻新《义务教育法》的感受和体会,并就新《义务教育法》的亮点和精神实质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和领会。一致认为,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国家责任、政府行为;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目标;体现了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的观念;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的地位、权利、义务;充分考虑到了地区、民族、社会发展方面的差异性,体现了义务教育的本质,是真正意义上将义务教育纳入法制轨道的一部法律。纷纷表示,要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全面做好推进“两基”攻坚工作。  相似文献   

16.
新《义务教育法》的突破与创新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有效解决我国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是修订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根本动因。新《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经费投入、政府责任、学校安全、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教师队伍、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一些新的、重大的突破。这部《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义务教育立法和义务教育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相似文献   

17.
卷首语     
实施了20多年的《义务教育法》解决了孩子有学可上有书可读的问题,而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的一个根本指导思想,或者说是灵魂就是均衡发展。他的基本理念就是要通过新的《义务教育法》来推进教育公平。过去我们常说“人民教育人民办”,结果,义务教育的很多责任都让社会来承担。新的《义务教育法》就把义务教育的责任落实在政府的肩上,“义务教育政府买单”,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最大的一个亮点。  相似文献   

18.
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受经济、教育、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为了加快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应该加大《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规的执法力度,提高农村教师的待遇,明确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经费负担职责,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模式。  相似文献   

19.
制约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因素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受经济、教育、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为了加快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应该加大<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规的执法力度,提高农村教师的待遇,明确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经费负担职责,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模式.  相似文献   

20.
资讯     
确立经费保障新体制引入“问责制”义务教育法回应社会热点作重要修订“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法律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的“问责制”。义务教育法第6章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经费“三增长”,即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法律同时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对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一回应,作出重要修改。按照新的法律,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改变了“以县为主”的体制。此间舆论指出,由省级政府财政对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全面负责,义务教育经费这一义务教育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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