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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7,(5)
小约翰·D·洛克菲勒(石油大王约翰·D·洛克菲勒的儿子)一直认为自己是父亲巨额财产的管理者而不是拥有者。他把博爱当作毕生的事业,一生中为公共事业捐献了5000多万美元。他曾经出资修缮凡尔赛宫,设立了阿卡迪亚和格兰德泰顿国家公园,捐献地皮给联合国在纽约设立总部。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他在1920年5月1日写给儿子约翰·D·洛克菲勒三世的一封信。小约翰·D·洛克菲勒当时46岁,在信里他为14岁的儿子列出了“财政”要求:儿子约翰·D·洛克菲勒三世长大之后继承父亲的遗志,成为洛克菲勒基金委员会的主席。信的全文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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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充满真、善、美1994年9月的一天,在意大利境内的一条高速公路上,一对美国夫妇带着7岁的儿子正驾车向一个旅游胜地进发。突然,一辆车超过他们,车窗内伸出几支枪管,一阵射击后,他们的儿子中弹身亡。这对夫妇应该痛恨这个国家,因为在这块土地上他们失去了爱子。可是,悲伤过后,他们做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决定:把儿子健康的器官捐献给意大利人!在意大利,即使是正常死亡的本国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也很罕见。于是,一个15岁的少年接受了他们爱子的心脏,一个19岁的少女得到了他的肝,一个20岁的少妇换上了他的胃,另两个孩子分别得到了他的两个肾。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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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独眼妈妈》是韩国作者撰写的一篇微型小说。小说为我们演绎了一对母子震撼人心的爱恨悲歌。儿子因为小时候的一次意外,失去了一只眼睛。母亲不忍看到儿子长大后只有一只眼睛,于是把自己的眼睛捐献给了儿子,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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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乐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3):129-131
器官捐献中的自我决定权,是捐献人在充分知悉有关风险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对自己的器官作出捐献与否的决定。捐献人充分的知情权是其前提和保证,撤销捐献则是其重要的内容。本文对器官捐献中自我决定权的主体进行了分析,并对该权利的行使做了简要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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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艳编写 《作文成功之路(高中版)》2010,(2):64-66
【新闻材料】武汉母亲陈玉蓉,家住汉口谌家矶,今年55岁,下岗职工。31岁的儿子叶海斌,患先天性肝豆状核病变,生命垂危。陈玉蓉决定捐肝救子,可专家说她是重度脂肪肝,不能捐献。于是她开始拼命锻炼——每天“暴走”10公里,天天吃水煮青菜,每餐只吃半个拳头大的饭团,历经7个月的锻炼,最终将1/2健康的肝脏“托付”给了儿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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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6日.英国考文垂市21岁的青年霍金斯不幸遭遇车祸。临去世之前,他在一张纸条上写下了这样的遗言:“爸爸、妈妈。我爱你们!请帮我捐献眼角膜.让我的眼睛能再次看到这个世界的阳光!”遵照儿子的遗愿.霍金斯的父亲巴鲁卡和母亲玛莎将霍金斯的眼角膜捐献给了一家器官移植机构。一个叫齐瓦特的青年用霍金斯的眼角膜做了移植手术.他的眼睛恢复了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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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伽丘在《十日谈》中记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叫巴杜奇的有钱人,妻子过早去世,留下一个两岁的儿子,他很悲伤,就抛弃红尘,把所有的钱都捐献给慈善团体,带着儿子上山修行。没有粮食,他就下山乞求别人的施舍,长期斋戒,祈祷度日。孩子一天天长大,他不让孩子知道世俗的一切事情,怕沾染恶习,会扰乱侍奉天主的心,成天只谈天主的荣耀,背诵祈祷文。除了父亲,孩子从来没有见过别人。当孩子年满18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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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活体器官捐献率低下,其原因是活体器官来源不足。而现行法律规定活体器官的捐献者只能是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排除了未成年人器官捐献的主体地位。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的需求变化是法律所不能预见的,法律不可固执一端,不应将活体器官捐献囿于当事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作为客体的法,其价值体现在能够满足人和社会的需要。所以,法律的制定更应考虑社会实际和体现人的本性。据此,立法应赋予未成年人器官捐献的主体地位,但应对其活体器官捐献进行特别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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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头乡5名乡干部捐献1.3万元奖金建校舍最近,婺源县溪头乡党委书记詹进茂和乡长、税务所正、副所长、财政所所长等5人,将县委、县政府奖给他们的每人2600元奖金,共计1.3万元全部捐献给乡中学,用于兴建教学大楼,受到全乡广大干部群众交口称赞。地处婺源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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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学校的隔壁,是区里漂亮得让人不得不驻足的少年宫。儿子上小学一年级时,我就发现学校的放学人流有个有趣的流向,就是从这边的校门流出,穿过马路,又鱼贯流向少年宫的大门。儿子说同学们都有“班”上,于是禁不住诱惑,我也牵着儿子的手进去参观了一下。儿子那时候对“教室”还充满了向往,恨不得天天呆在各种各样的教室里。幸好,我还清醒。我绕过让人眼晕的诸多热点班,指着很受冷落的围棋班对儿子说:“就它吧。”可不久,儿子对总在教室里受教育有点儿想法,并用磨磨蹭蹭的行动来表达。终于,上围棋班不了了之。面对课余时间“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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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是遗体捐献中的重要原则,它表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生命权利的保障。自愿的标准应结合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体现了个人自主权与社会规制之间的平衡。自愿意愿的表达主体、执行主体和接受主体的界定则关乎该原则在现实中的实现。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影响捐献人的意愿促进遗体捐献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