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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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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探望权主体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2001年修改后《婚姻法》在探望权主体制度方面有着三个明显的立法缺陷:一是探望权主体范围过小,二是探望权主体范围过于模糊,三是探望权主体的规定违背立法宗旨,因而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而亟待完善。在探讨探望权主体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一是子女理应成为探望权的主体,二是各类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应予以完善,三是明确(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主体地位,四是明确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2.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协助义务人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该条款对探望权主体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这既违背了探望权的立法宗旨,又不符合我国国情。  相似文献   

3.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必须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这是一条很有人文意义的规定,对离婚双方及其子女的亲权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是我国婚姻立法不断完善、进步的标志:但这项规定尚存在许多不足,需今后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修订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但在现实中此主体范围明显过窄,考究其立法目的及我国的国情,应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外)祖父母、兄姐等其他亲属均应享有探望权。此外,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法律应明确子女在探望权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2001年4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有关探望权的内容,这一规定不仅为司法实践中久已存在的子女探望权纠纷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强化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的保护力度,是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是法制人性化的重要体现。但是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探望权案件"判决容易执行难"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笔者从分析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入手,提出了在现实中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以期对解决探望难的问题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探望权的规定,实际为《民法通则》监护权制度相关内容的明确,其性质为权利义务的结合,而不是法律所明定的一项“新权利”。故父母不仅有探望的权利,也有探望的义务,孩子也享有探望权。考究其立法目的,应扩大享有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但探望权的本质为父或母与子女的感情交流,其实现属于道德调整的内容,法律在此止步。对探望权行使的障碍可依法进行排除。为了子女的利益,一方可依法中止另一方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探望权,但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并不得滥用中止探望权。  相似文献   

7.
关于探望权主体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法中新增设的探望权制度,有其积极作用,但在保护子女利益方面还需完善,本文提出在坚持以保护子女利益为核心的立法宗旨的基础上,应赋予子女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对探望权的行使具有选择权,在一定情况下,子女有权拒绝父母的探望,而父母却不能自动抛弃其探望权。  相似文献   

8.
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一大进步。但随着在实践中的应用,我国探望权制度主体过于狭窄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该文就此问题从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家庭伦理、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以及探望权行使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完善探望权主体制度的立法建议:一是适当扩大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二是未成年人享有探望父母或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三是扩大探望权的义务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9.
探望权之性质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父母子女而言,探望权是人类基于亲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亲子关系自然流露的权利,探望权不仅是亲属法上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也是生物社会赋予父母的自然权利,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是一种基本人权;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权利,是法律基于父母子女之间亲缘关系所设计的夫妻权利上的制度平衡.实际上,探望权就是父或母未直接抚养子女时享有的与其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交往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亲子关系立法从家族本位到亲本位再到子女本位的原则性演进历程,使得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子女本位立法成为21世纪处理离婚亲子关系包括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问题的基本原则.成为具有历史必然性的世界趋势。子女本位的立法原则要求在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应当考虑包括子女的意愿、年龄、实际需要等在内的诸多因素,但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以及相关规定表明子女本位的立法理念并未得到真正确立,子女的意愿未得到充分体现.有些表述也亟需规范。为真正保护子女利益,在我国相关立法中明确子女最大利益的指导思想.树立子女本位的立法原则,并进行具体制度规则的设计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1.
探望权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新增设的一项权利。但我国现行的探望权制度存在主体范围过窄、内容过于简单、中止规定不明确、强制执行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救济措施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针对这些不足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2.
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在立法上还不够完善,探望权行使主权过窄,行使方式不够明确,另一方的协助义务难于体现,在解决探望权问题上出现很多纠纷,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非婚同居的法律救济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鉴于我国当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滞后与局限,对非婚同居的概念、调整求助机关的责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各种法律关系的解除与处理等应进行规范,要建立损害赔偿制度,赋予未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权,此外,要发挥民间习惯法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浅析探望权     
自新婚姻法颁布以来.探望权的设置给离婚当事人对子女探望权的行使开辟了一条新路,然而探望权的立法、执行却不尽完善,备受争议.虽探望权在婚姻法律关系中地位并不显著,但却关系着婚姻法的构建.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分析探望权的不完善之处,从立法、司法到执法的角度对探望权提出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15.
论探望权中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学强 《天中学刊》2010,25(1):58-63
在我国,妨碍以及放弃探望权行使的情况经常发生。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又会加深父母之间的矛盾,可能对单亲家庭的子女造成二次伤害。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以父母权利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个体利益。因此,应当以子女的权利保障为主线设计探望权法律制度,坚持未成人利益最大化优先的原则,支持探望权的实现,限制探望权的滥用,禁止探望权的放弃,合理划分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以权利制约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权利。  相似文献   

16.
我4年前和前夫离婚,当时是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前夫抚养。但是一年前,前夫患精神病(已被确诊)后,孩子就一直随我生活。我想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请问我该怎么办?富阳何晴惠何女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相似文献   

17.
关于建立我国探视权制度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父母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合适的方式探视子女,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当今世界上的多数国家都已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立法上至今尚属空白,这样,就使得解决探视子女纠纷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应在我国亲属法中增加探视权制度的内容。  相似文献   

18.
家事诉讼遵守的原则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必须确保离婚协议或判决符合儿童健康成长的需要。在加利福尼亚州,父母离婚时,法院要求双方以相互协商的方式制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计划,对监护权、探望权、抚养费等作出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合意,法院命令他们接受离婚教育。接受教育后,由法院选任的专家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未成功,进入审判程序。美国的父母离婚教育制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我国有必要借鉴这一制度,完善我国的家事诉讼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9.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然而,规定在立法上还不够完善,致使其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探望权纠纷的过程中,从审判到执行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难,造成司法实践中“难立、难审、难判、难执行”的局面.究竟我国的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有什么现实价值,适用中面临着哪些问题,又应当如何应对,本文将做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20.
新修订的《婚姻法》确立了探望权制度,通过第38条、第48条等条款就探望权的行使、中止、执行等做了规定,保证了家庭解体后子女人格、生理和情感的健康成长,也为法院裁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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