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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立大学在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中成为被告,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以该行政诉讼案为例,从分析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入手,解析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法律关系的三种定性,可知公立高校在与学生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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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现实:我国公立高校法律地位研究——兼论公立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确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可以界定公立高校与其他社会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且可以厘清公立高校自主权的界限。我国公立高校法人地位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我国公立高校是特殊的公法人,内外部关系和普通的公法人有所不同。在我国,公立高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 相似文献
3.
郑萍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19-23
学生身份权是公立高校绝大部分学生的重要权利.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监督公立高校退学权的合法行使,亟待把学生身份权的救济纳入司法领域.从现代公共行政的视角分析,公立高校退学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公立高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公立高校强制剥夺学生身份权行为,亦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因此,司法完全可以介入,为学生身份权的保护提供司法救济.对公立高校强制剥夺学生身份权行为的目的合法性,程序正当性和校规解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司法救济学生权益的三种方案. 相似文献
4.
大学自主权的法律性质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学生诉母校”案件接连发生,不少法律学人借案说法,在我国首次明确了公立高等院校的行政主体地位以及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引起了较大社会反响,对于凝聚社会共识、澄清相关法律制度、宣传法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规范管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成立具有明确的规范依据和事实依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有其独特性质以及关系构成,高校目前的管理工作中对这一法律关系重视不够。针对高校与学生之间在行政法律关系上存在的问题,文章提出了加强规范管理的具体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是行政主体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公立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是如何形成的?我国教育法没有对此做出满意的解答。法律的缺位导致高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厘清没有可资仰仗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和学校管理中存在诸多无法释解的矛盾,学生权利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探讨和明确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是高校实现法治化的必经之路。一观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都是行政主体,这种共性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基于对大学运作规律的尊重。虽然学校与学生间都属于行政法法律关系,高等教育与中小学教育还是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中… 相似文献
7.
重构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朱新梅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5-15
在传统的政治法律体系下 ,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是一种内部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 ,政府全面掌握着国家教育权 ,也承担着全部的责任 ,而公立高校则只是政府的附属机构 ,只能服从政府的安排和指令 ,少有自主权。这种关系容易导致教育腐败和学术腐败等问题。公立高校成为独立法人之后 ,政府与高校之间可能建构一种外部行政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市场精神及新公共管理理念 ,重新配置国家教育权与社会教育权 ,并在高校主办者之间、高校之间、办学者之间形成竞争性的关系 ,这种新型法律关系 ,能约束政府、高校以及办学者 ,确保公立高校独立自主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8.
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因此,明确高校的法律地位以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进一步规定和控制高校学生管理“自由裁量权”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9.
依法治校:高校面临的挑战——两起高校被诉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否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多年来在人们的意识中是模糊的。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高校被诉案,才使人们认识到高校的管理也需要法律的规范。笔首先界定了高校管理行为的性质,进而认为高校的学生、学历和学位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应当对其管理制度规范化和系统化。作还对学生权利的保护提出了见解。 相似文献
10.
李佳穗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Z1)
一学生听证机制的缺失是高校行政涉诉的重要成因关于高校涉诉的成因问题,不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在一系列相关诉讼中,大多以行政诉讼为主。比如:近年来高校与学生毕业证发放、学位授予、开除学籍等与管理有关的法律纠纷,都是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提起的。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其一,在学校与学生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主要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两种,而行政法律关系占据主导地位。首先,从内容上分析,学校与学生发生的各种关系中,主要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比如: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从内容上看分为学籍管理和日常行为管理。学籍管理包括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升级、留级与降级,休学、停学、复学与退学,毕业证的发放、学位的授予等内容,它是学校对学生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学校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学籍管理的重要渠道是制度管理,即校方通过建立一套规范、严密、科学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教育每一个在校学生。制度管理的特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及不容置否性,任何个体在制度面前都是渺小与微不足道的,都处于绝对服从的地位。这样一来,作为制度管理者的学校与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之间的关系,就是上与下的不对等的行政关系。除了学籍... 相似文献
11.
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学习权是师生法律关系的核心体现.高校收费体制下,师生法律关系趋于复杂化,传统师生关系面临严峻挑战.大学生身份如何定位,是界定高校师生法律关系的关键.当下我国公立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呈现出多重性和综合性. 相似文献
12.
邱燕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2,(Z1):1-3
高校学生管理诉案的迅速增加要求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本文从行政法角度规范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原则以及高校学生管理的监督与救济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3.
高校与学生二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同时又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新界定,有助于高校依法治校,有助于理解并实施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助于学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更符合市场经济和教育法制的趋势与要求。 相似文献
14.
胡瀚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1):32-36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从而导致涉及公立高校的诸多纠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正常解决。行政法学界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理论出发,将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确定为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反而使其法律地位在理论层面上更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导致公立高校法律地位不确定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公立高校一直受单位制度所支配。因此,重构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不能拘泥于公立高校的“事业单位”的分类,而应从大学的本源着手,基于技术和现实的双重考量,我国可以通过修改《高等教育法》或制定《大学法》的方式将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界定为公法人,以促进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与高校体制改革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沈晓燕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5-9
在高等学校与在校学生屡屡发生的维权诉讼中,日益凸现出公立高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规制的模糊和滞后。关键的问题是在于,公权的运行机制与私权的利益平衡机制二者之间,由于公权运作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公权力扩张渗透到私权法律关系中所造成的学生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问题解决的关键也就应当着眼于实现对高等学校的公权力的法律规制。其侧重点也就在于厘清、明确高校公权的权力边界,高校公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原则,切实保障学生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16.
杨瑾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5(5):37-41
公立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一方面,其办学自主权已初步确立,但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仍不明晰;另一方面,公立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从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及与学生的关系入手,对公立高等学校的主要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公立高等学校之于政府,具有独立和服从的两面性,之于学生,又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身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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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法律地位决定了高校的管理权限及其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程度。大陆法系国家公立高校属于公务法人,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属特别权力关系。特别权力人有一定的管理与命令的权力,是高校内部规章制度合法性的来源。我国的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其根本性质也可视为公务法人,应该赋予高校适当的权力,根据自身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规章制度,对教师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18.
黄生贵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7(2):45-48
近年来因高校校规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频频发生,让我们不得不认真审视高校校规的法治化问题。要实现高校校规法治化,首先必须认识到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客观分析高校校规法治化缺失的现状及原因,进而采取适当的法治化路径,以确保高校校规的合法性和高校管理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9.
20.
李文静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8,24(11):8-11
教师聘任改革是目前我国公立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教师与公立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不仅关系到教师职业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是聘任制改革亟须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公立高校公法人地位的培育还需要一个过程,教师专业自由权利的取得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实现公立高校与教师之间从行政法律关系到劳动法律关系的转换,必须建立并完善维护教师权益的制度环境,在利用并完善现有的行政救济途径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新的渠道来维护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