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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言民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5,7(5):86-89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法律保障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当前,我国公民在受教育权实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存在严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集中表现为地域上的不平等,即地区、民族、城乡公民受教育的差别;不同性别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即存在对女性受教育权的侵蚀和剥夺;以及由社会个体身体与相貌的因素而导致的受教育权的不公待遇.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还表现为不同教育层次领域存在的教育机会不平等,如义务教育领域内由于国家财政拨款的城乡差别,以及高等教育招生政策中的偏向主义和某些身份歧视.因此,从根本上来说要发展经济,为各地公民实现平等受教育权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在立法上保障和完善教育的公平与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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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是公民与国家双方的义务;义务教育实施的关键是国家,实施方式为强迫教育、免费教育;义务教育追求的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重新理解义务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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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朝阳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4,(1):94-97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在义务教育阶段,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不仅体现在拥有受教育机会的选择权,还体现在选择权背后的无形教育成本,包括可量化的经济成本以及不可量化的其他成本,如就近入学权利的丧失。我国在新世纪初实行的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规模经济效益的追求,也体现了农村对高质量的基础教育的需求,也是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路径。但是,布局调整确实伤害了农村边远地区儿童的就近入学权,这和我国的法律体系有所冲突。唯有回归乡土,重振乡村教育,农村教育优先发展才是我国教育问题的根本解决路径,也就是“使每一个孩子就近入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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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法源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俄罗斯联邦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少数民族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语言自由权和语言教育权,尤其是有保留本族语和以本族语接受教育的权利;联邦政府实行化平等与民族理解的教育,尊重各共和国的教育自决权。俄罗斯联邦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源自前苏联时期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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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义务教育的马太效应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07同样是接受义务教育,一个农村孩子与一个城市孩子所受到的教育在质量上却有很大差别。一个一般学校的学生跟一个重点学校的学生所受到的教育也有很大差距。这种受教育权在质的方面的不平等,势必会影响到孩子今后的发展,乃至其一生的前途,其实质是人的发展权的不平等。而造成这种不平等的原因,则与过去几十年中,我们在人、财、物等方面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投入的不平衡有直接关系。政府作为义务教育的责任者,有责任和义务在量和质两方面为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在基本实现“普九”之后,则应把重点放到让每一个学生都能享受到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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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急剧转型以及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当下广大的农村教育资源日益“捉襟见肘”,进而危及、甚至剥夺了部分农村人口的教育权。正是基于这一现状,实现农村全面义务教育的责任首先是在政府,必须对农村的平等受教育权予以法制化、规范化,以确保其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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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理论内涵与现实边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教育权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用法,与教育权及学习权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作为我国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我国教育法确认并保障的受教育权包括免费义务教育、教育机会平等和教育选择自由,权利内容具有法律确定性且有待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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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慧超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9):102-103
平等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不可侵犯的宪法权利。教育公平也是社会公平的基础。保证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对待的关键在于国家为其提供充足的不同途径的学习方式和资源,从而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机会的平等。目前我国建设国家开放大学,全力倡导的开放式教育以其自身特殊的教育特点可以满足在义务教育之后希望继续学习,又不同于普通高等院校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请求。对我国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保护具有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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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但是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促进基础教育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我国基础教育存在严重的不均衡发展问题,地区之间、同一地区的不同学校之间,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存在很大的差别,这直接导致屡禁不止的“择校热”,政府部门虽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招生,采取“就近入学原则”,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但现实中, 相似文献
13.
浅论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受教育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小鹰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2,15(5):74-76
目前,在城市学校和乡村学校,富裕地区学校与贫困地区学校,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普遍存在差别的情况下,我国儿童的受教育权实际上不平等。要努力达到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受教育权平等的目标,政府应调整政策,实施全额免费义务教育,取消重点中小学,对学校的教育投入一视同仁,使学校的教育资源配置基本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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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女性应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然而,由于受社会、经济、宗教、性别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女性受教育权遭受侵害的情况还很严重。因此,我们应当从法律的角度对农村女性的受教育权给予特别保护,从而保障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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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弱者受义务教育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区域性的和零散性的两大类。农村弱者受义务教育权存在着机会、过程、结果的不平等。保护农村弱者受义务教育权是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人权发展的必然要求。保护农村弱者受义务教育权的法律原则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和消除社会排斥原则;具体法律制度构造为在立法方面对其进行倾斜保护.在行政执法方面对其主动积极保障,在司法方面对其广开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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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受教育权理念已被中西方学者及决策者广泛接受,在我国的教育法规中,也贯穿着这一核心价值.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平等性却大打折扣.平等受教育权理念与实践冲突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样性的,既有观念、价值取向的因素,也有经济基础方面的因素,还有教育体制、管理机制和法制等方面的因素.解决冲突应贯彻"适度容忍"原则、"适度均衡"原则和冲突解决"阶段论"原则.解决冲突的具体措施是大力发展经济、完善经费的管理制度和使用制度;完善教育行政管理制度;改革教育教学体制;加强教育的科学立法,建立平等受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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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教育与义务教育之间的关系来看,我国教育理论界对义务教育的性质多界定为既是受教育的权利又是受教育的义务,这主要是受宪法“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影响,这种权利义务一体化的理论,一方面混淆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关系,引起权利理论的困惑和混乱;另一方面影响义务教育立法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的选择,给保护受教育权的司法和执法工作带来困难。笔认为,站在“以人为本”的视野下审视,基于对“以人为本”不同维度的理解,应明确接受义务教育只是受教育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 相似文献
19.
我国教育出现的城乡教育尤其是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严重失衡,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教育机会不平等,性别、身体健康方面的特别要求,均成了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与歧视.要改变这种状况,国家不仅要对公民有平等关切的理念,完善司法救济制度,还要大力发展经济,为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权提供物质基础. 相似文献
20.
吉敏丽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2):70-73
在我国,教育中的不平等与不公平已经是有目共睹的不争的事实。教育问题之所以成为焦点,不仅因为它关系到社会每个个体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关系到公民的宪法权利——平等的受教育权的享有。为了解决贫困地区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教育部面向贫困地区实施的“专项招生计划”不失为一种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