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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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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用益物权,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编并单独成一章居于该编之首,这充分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法律地位。《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就整体而言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而架构,对家庭承包取得的用益物权性质进行法律规范,与2003年3月1日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衔接,使法律规范具有一贯性。《物权法》颁布,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奠定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2.
杜莉  徐娟 《湘南学院学报》2005,26(4):18-20,34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学者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看法各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加以规定,有其现实意义,但某些条文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仍然存在一些缺陷,造成承包经营权物权性的不完整。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用益物权,对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实践来看,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物权改造,原来所存在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就都会得到解决。物权法的改造只是相对原来债权保护来说效力更具对世性,范围更具广泛性。  相似文献   

4.
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竞是物权性质还是债权性质,学术界对此看法不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以期更好地维护农村土地稳定,保障农民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基本上解决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但在将来的《物权法》或《民法典》中有待进一步完善。当然,在物化的同时,还应考虑相关司法环境的改善,以期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实现土地所有者与承包权人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物权化,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种他物权和新型的用益物权,与债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比,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请求权效力;物权的这些效力为农民保护农地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物权法》回避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现有法律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问题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本文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问题及应该了解的几个概念,还从实际出发阐述了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和继承关系。  相似文献   

7.
在现行的法律中继承没有明确被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之一。但是,继承可以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流转方式有特定的法理以及法律依据:新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继承法》第三、四条和《农业法》第十三条也为继承可以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方式的存在提供了法律渊源。在实务中继承作为流转方式遭遇到的疑难,也具有可行的策略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物权之一,其物权变动方式却与一般的物权变动方式迥然不同。根据不同情况综合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问题是一种重大的理论创新。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不同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不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为前提,因此,研究共分二部分,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特征;第二部分,研究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法律规范主要存在9个方面不足,并提出建议和修改以及完善有关法律条。  相似文献   

10.
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历了从劳动义务到合同债权,再从合同债权到用益物权的性质演变。《物权法》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将为新的农村改革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1.
使用“农村土地使用权”这一称谓要比土地承包权更为严谨、科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共同共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具有自物权性质,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农村集体共同共有关系中对农村土地的利用与管理的分管契约。  相似文献   

12.
通过回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概念及其法律保护现状,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角度出发,针对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效力、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及征地补偿保障制度等合理性建议,以实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的法律保护,更好地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农民土地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13.
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国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农业生产合作化、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当前的土地经营流转。分析历次土地制度的产权关系,可以发现只有土地产权明晰,赋予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才能充分调动农民土地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土地的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真正成为农民的财产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广大农民最重要的一种土地权利。2003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保护农民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然而,由于我国土地制度存在缺陷,与土地相关的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衔接,且该法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并没有成为农民真正的财产权利,因此还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土地制度,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农村现行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表现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土地使用权不稳定、不完整,农户土地收益权残缺,农民和农民集体没有事实上的土地处分权.要使农民真正拥有土地产权,就必须进行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放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把土地的所有权完整地交还给农民.实现农民对土地的私有制,明晰土地产权,有利于形成农民对土地的稳定预期,有利于土地的流转,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率,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对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和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三权分置”改革中的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经营权的所有人拥有耕地、从事农业生产和获得利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基于土地所有权或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管理土地的权利。承包农户可以在承包地上设定土地管理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其所有的荒滩、荒山、荒丘、荒沟上(以下简称“四荒地”)设立土地经营权,并将其移交给其他经营管理对象。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土地经营权性质应该是不动产用益物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成员权性质,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为自己所设定的土地经营权也相应的具有成员权特点;基于土地所有权所设立的土地经营权(“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作为物权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相似文献   

17.
建立安徽省农村产权交易所有助于促进安徽省农村产权的有序流转,同时对于实现安徽省农民转型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近几年农村产权交易所的广泛建立,使得我国农村产权的交易日趋频繁。作为中部地区发展的重要省份,积极培育和发展安徽省农村产权交易所有利于更好服务三农,提高农村产权的配置效率,发展农村经济。农村产权交易所同时也被称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农村要素交易市场等。本文通过分析安徽省农村产权交易所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促进安徽省农村产权交易所发展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8.
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民土地承包权是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民事权利能力,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依承包合同生效而取得的一项具体民事权利。农民土地承包权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具有不同法律属性,而且各自具有独特之法律特征,其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农民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理清农民土地承包权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有利于真正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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