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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提审了“氨氯地平、厄贝沙坦复方制剂”发明专利行政纠纷案,试图以个案的方式指导专利文件修改的适用标准。本文分析了判决涉及的专利文件修改的5个问题:如何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适用“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如何从立法本意角度考虑专利文件修改的限制;重新概括(二次概括)是否会超范围;授权程序对确权程序中适用“修改超范围”的影响;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方式的限定。本文拟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阐述判决体现出来的专利文件修改标准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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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欧洲专利局的判例表明申请人负有证明到排除合理疑问的高度的责任,而不是民法上常用的"盖然性平衡"高度的证明责任。由排除合理疑问的证明标准可见,欧洲专利局"直接地、确定地得到"标准的内涵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达到确信由原始申请文件能够得到修改后的信息的心理状态,该标准不要求判断者排除所有的疑问,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即可。相比之下我国专利局的"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和"唯一确定"的审查标准偏严,申请人很难达到使判断者"毫无疑义"的证明高度,而"唯一确定"的判断标准似乎抹煞了排除合理疑问证明标准表征的判断者达到确信的这样一种心理状态的核心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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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英国上诉法院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概念予以深入诠释,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究其原因,是因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又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专利审查员在专利审查实践中所扮演的客观角色,在专利制度中起着基石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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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国专利实践中近来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是有关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该问题起因於专利局审查员在审查申请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时对於《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严格执行。这种争议不仅存在於申请人、代理人与审查员之间,也常出现在不同的审查部门、审查员之间,以及不同的法院、法官之间。严格执行该条款常被诟病为缺乏合理性和灵活性,影响对发明创造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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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献中的检索报告是专利审查员通过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得出的反映检索结果的文件。它是与专利申请所述发明创造有关的文献清单,通常与专利申请说明书一起出版或单独出版。检索报告是审查员对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反映了审查员对该技术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于是否授予专利权有决定作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检索报告有重要的技术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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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只能在无效程序中通过有限的修改方式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而对于专利文件中由于专利权人自身疏忽而导致的错误并不能通过修改得以更正,这样的错误或瑕疵,在无效程序中有些会导致专利权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而有些则属于明显笔误,可以通过合理的解释予以澄清,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可以通过合理解释予以澄清的明显笔误呢,本文旨在通过一个无效案例予以说明,即"明显笔误"必须至少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这一错误在专利文件中必须是明显的,即语法错误、文字错误或打印错误等;其次,对该错误的修正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整体能够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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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申请人、代理人和专利审查员多重审核、修改后的授权专利中仍可能存在需要修改的问题,美国的专利制度为权利人主动修改这些错误提供了不同途径。本文对美国专利授权后权利人可主动修改的途径进行介绍,分析利用这些主动修改途径的必要性和应用策略,以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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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电学领域中涉及客体问题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与审查,从实审审查员的角度分析由申请文件的撰写缺陷带来的各种客体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或修改方向。本文在对相关法条进行了深入理解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总结了电学领域涉及客体问题的几种典型撰写缺陷,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以及修改前景给出了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