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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对于独创性的要求,以及国家基于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的需要,决定把时事新闻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之外。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中对时事新闻的概念规定不明确,行文中有诸多疏漏,导致人们认识上产生了一些混乱。本文拟通过对一些有争议问题的论述阐述时事新闻为何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其他新闻应该具有著作权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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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新闻的内容和形式极大丰富,现行《著作权法》关于时事新闻的模糊界定已无法很好应对实践需求,导致实践中对时事新闻的认定标准不一、争议不断。时事新闻的核心属性是非独创性的单纯事实陈述,且仅限于文字形式,除此以外,任何具有独创性的时事新闻作品均应当排除于时事新闻的认定范畴之外,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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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原来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的"时事新闻"修改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表明了草案起草者对时事新闻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按照是否具有独创性成分,时事新闻可以分为单纯的事实消息和非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中非单纯的事实消息在满足独创性等作品构成要件时可以构成作品并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单纯的事实消息虽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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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作品版权的定义与权利内容新闻作品版权,即新闻作品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所创作的新闻作品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里所说的新闻作品,不包括纯粹的时事新闻,因为时事新闻多是对新闻事件是简略描述,其中作者所付出的独创性的智力活动较少,因此法律排除了作者对时事新闻版权的享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此有比较明确的解释:“(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除时事新闻之外的其他新闻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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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著作权法》通常将新闻作品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其依据是《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该条文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值得探讨的是,时事新闻的概念是否就能涵盖所有新闻作品?将新闻作品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带来了哪些矛盾和弊端?法律究竟应该如何为新闻界、媒体业的蓬勃发展提供支持?本文试图就此进行初步探讨,以求为新闻作品的知识价值寻求更为规范的法律平台。一、现状新闻专业的传统教科书一般认为:所谓新闻,就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新闻一般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传播。上述新闻概念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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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时事新闻的概念 在著作权法的客体中,有两类被排除在外:第一类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二类是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在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中,<著作权法>规定了以下三种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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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既要体现对作者智力劳动和独创性的尊重,又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媒体的社会责任与功能。因此,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原则之一:除个别例外,新闻作品原则上具有著作权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具备如下几方面条件:1.应当是事实、思想、感情的表现。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或情感,这是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理论。同样的思想或情感,人们都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加以表现和利用。文章或作品,就是一种表现或曰形式。2.应当具有独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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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时事新闻的界定
新闻作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时事新闻,一类是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1款认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按照这个定义,时事新闻是单纯事实消息的—部分。可以认为,法律认可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但“单纯”何解?《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时事”即最近期间的国内外大事。“新闻”在《辞海》中解释为“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当前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所作的报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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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品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一)微信作品的判断
与传统的作品相比,微信作品在内容形式上发生了很大变化,除文字之外,还有图片、声音或视频等.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因此,微信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首先需要判断微信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满足两个实质性条件,其一是该作品具有独创性,其二是该作品具有可复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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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首次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作品的概念,该作品的概念包含了“独创性”“固定”要件和智力成果3个基本要素.然而,“独创性”中的“独立创作”在逻辑上是一个表示关系的范畴;“固定”要件体现的是作品与载体之间的关系,这两个要素都无法描述作品的客观性质;并且,使用智力成果作为作品的属概念显得过于笼统和抽象,该要素甚至可以包含思想,因此,这三个要素都未能展现作品的本质属性.为了重构作品的概念,应当将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创造性的表达”,为了厘清作品与“独创性”“固定”间的逻辑内涵,应规定“著作权法保护已经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并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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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传媒产业化的发展,时事新闻要求更有效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在时事新闻著作权立法上还存在诸多的疏漏和问题,使得侵权者有恃无恐,时事新闻传播秩序日益混乱。本文通过分析时事新闻著作权的立法现状,找到其中的问题和疏漏,并结合新闻实践的现实状况,提出时事新闻保护的紧迫性和可能性。最后,笔者对于如何完善对时事新闻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一些想法,以期对著作权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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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类短视频平台的发展引发了对时事类短视频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的思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从主客体两方面对"时事新闻"进行了界定。主体方面,《条例》及相关行政法规对互联网新闻行业设置了极高的准入门槛,只有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国有互联网平台有权从事新闻采编业务。客体方面,受合并原则的限制,"单纯事实消息"的表达方式极为单一,短视频形式的多样性排除了其作为前者的可能,因而不属于著作权法排除客体之"时事新闻"。但是立法将"单纯事实消息"同著作权合理使用之"时事新闻"的概念混淆,应将后者扩大解释为包括时事类短视频在内的所有新闻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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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中合理使用新闻作品包括"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和"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两种情形。基于不同的政策考量,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所差异。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应该借鉴其他法域的合理规定,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内容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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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要求互联网媒体转载作品须经授权并付酬,文字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并指明《著作权法》关于纸媒互相转载无需授权的规定不适用于互联网媒体,同时,还将具有“独创性劳动”的“时事新闻”也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新规”若法制化并有效实施,必将激发作者知识、思想的创造力,增强传统媒体在网络时代的话语权,促进网络媒体规范高质发展,塑造理性讨论的舆论场.而这一切都将对国家话语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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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直存在边界模糊不清、需要纠偏与调适的问题,第三次修改草案涉及新闻传播领域的条款,主要集中并反映在视听作品的内涵和外延、时事新闻概念的重新界定和著作权保护、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和署名权以及使用权等问题上。此次修改草案对新闻传播条款的修正,是历次修改中幅度力度最大、调整效果最明显的一次纠偏与调适,呈现出对相关问题的界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科学的修正逻辑、调整思路与立法旨归,有助于推动我国著作权法科学化、标准化、合理化和中国化的立法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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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为新闻界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智能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新挑战。由于智能新闻本身的特殊性使其独创性的判断标准难以确定、作品法律属性模糊以及权利归属存在争议,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智能新闻著作权侵权案件认定的困境。鉴于此,应在非单纯事实性智能新闻作品可版权性的前提下,明确智能新闻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厘清智能新闻著作权由智能软件的媒体使用者享有;借鉴转换性原则,对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中的兜底性条款予以司法解释;同时,借助区块链优化版权登记,从技术层面规制智能新闻侵权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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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点校与成果出版是古籍活态化保护的重要一环。古籍点校成果能否以及如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理论界与实务界分歧较大。在梳理甄别现有案例的基础上,古籍点校成果的客体表现为文字与标点的组合,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现行《著作权法》之下,我国应当确立古籍点校成果的二分版权保护模式,当古籍点校成果具备独创性时,应视为作品;当其不具备独创性时,可作为版式设计受到邻接权保护。同时,为了公共文化传播的需要,我国《著作权法》在适当情况下可引入特定科学版本权,建立更为全面的古籍点校成果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