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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迫切要求和必然结果。在此探讨了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应追求的价值目标,介绍了国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做法,分析了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内容及弊端,进而提出了我国审前准备程序重构的设想。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答程序是审前准备程序的有机构成部分,诉答程序改革滞后,必将制约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我国现行诉答程序所存在当事人的变更和增减没有限制、诉讼请求的变更时间太长、对诉讼理由的变更和补充没有限制、诉答程序有诉无答等问题,在借鉴英美国家诉答程序优点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诉答程序。 相似文献
3.
孔令仙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5,8(1):76-78
就审前准备程序而言,世界各国的规定差异较大,但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的现状看,民事诉讼活动已从原来偏重开庭审理而转为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并重。审前程序已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阶段。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审前准备程序,所以应对审前准备程序进行充会的分析和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重构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相似文献
4.
罗安成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1(4):92-93
针对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其存在的弊端,并结合司法改革实践,提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应从明确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义务、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建立法官主持下的证据交换制度和建立举证时效制度方面着手进行。 相似文献
5.
董永辉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2(6):101-102
改革和完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应当成为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应从设置预审法官制度、合理配置审前各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强制被告答辩制度、设置审前会议制度等方面作为基本切入点完善我国的审前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诉法关于审前准备程序的规定,无论在诉讼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许多弊端,因而在以“强化庭审功能,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许多地方采取了“一步到庭”的作法,但其效果却事与愿违。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不在于取消审前准备程序,而是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法官和当事人良性互动的审前准备程序。 相似文献
7.
谢惠冕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4):56-59
充分发挥审前准备程序的特有功能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一大趋势。我国在司法中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简要分析主要国家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检讨我国当前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并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借鉴吸收西方各国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对如何重构审前准备程序提出设想是十分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8.
黎霞 《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4,18(4):15-17
西方各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虽然内容和做法不同,但都突出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并重的特点.我国应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和完善我国审前准备程序. 相似文献
9.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具有整理争点、固定证据、促成和解等功能,在整个审判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完整的审前准备程序。本文通过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分析,提出了重构的设想。 相似文献
10.
简论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正当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程序的正当性是诉讼法的重要价值之一,学者们对程序的正当性研究多集中在开庭审理阶段。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一般被认为是为庭审服务的辅助性阶段,其研究也多来源于实践经验,而在现代的司法实践中,审前程序的地位日益提升,内容越来越多的涉及到实体问题。所以拟通过比较美国、德国和日本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从理论上对该程序的正当性问题作一理论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索站超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7(3):27-29
直接言词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决定了民事诉讼“对抗与判定”的基本结构,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是其他几项基本原则的基础、前提与保障。直接言词原则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方面:充实庭审的功能,使判决更具活力;符合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促进诉讼的实体公正;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相似文献
12.
李元勇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0(3):20-22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再审程序使民事再审程序的公正性蒙上阴影。民事再审程序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 ,真正实现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 相似文献
13.
职权式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有着严重的缺陷和弊端 ,缺乏既存的理论前提和现实基础 ,因此 ,应对其予以否定或废弃 ,以恢复民事诉讼制度“不告不理”的本来面目 ,并以此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4.
钱俊羽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4,(4):7-12
新民诉法修改以前,有关督促程序的规定是一个"花瓶"条款,实践中的作用微乎其微。为了提高督促程序的利用率,发挥督促程序的制度价值,使之得以重生,新民诉法对督促程序的适用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首先在一审程序中增设了庭前诉讼转督促的程序,其次在督促程序的专章部分肯定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通过论述诉讼与非讼程序相互转换,分离适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将程序转换作为主要分析方法,就新民诉法中有关的督促制度与诉讼制度相互转换的合理性问题进行探讨,促进和完善制度细节,探求新民诉中有关的制度改革到底能否起到激活督促程序的作用?如果能,怎样才使它更好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5.
胡昭潇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29(3):64-66
我国现行的再审制度面临的是诉累的危机,启动这一程序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对改变生效裁判的再审应设定严格的程序,将非常救济控制在“极端例外”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6.
民事再审程序实质是一种纠错程序,其主要宗旨是对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进行修正,以实现公平正义。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存的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思想不太科学,程序启动存在职权主义色彩过浓,当事人应有的处分权受到严重侵害,再审启动之期间、次数无限制规定等缺陷,应予以修订。 相似文献
17.
民事速裁程序有其独立的地位和含义,它的设置体现了裁判效益理论、司法为民的精神以及诉讼效率的理念。因此在程序建构上,民事速裁程序适用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易民商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选派资深法官采取独任制进行审理。民事速裁程序体现了效率和公正的统一,应采取简便多元的送达方式和调解为主的裁判方式。其审限不宜过长并实行一审终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