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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教材教学研究(小教研究)》2006,(10):11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同时规定,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采善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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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职教》2006,(7)
高层教育部:禁止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抢险活动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将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学校禁止组织学生进行抢险活动。该办法首次明确了教育部门、建设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卫生部门等应履行的职责。根据新管理办法,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根据办法,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等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以下五种情况追究负责人刑责:(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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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24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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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并于日前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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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人民日报>报道,儿童节前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新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剪彩、奠基等商业性活动:公益性庆典和外事活动确需组织学生参加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共青团湖北省委权益部部长蔡卿说:"如今社会上的很多活动,都是让中小学生冒着凄风冷雨或者炎炎烈日在户外站几个小时,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应该早日叫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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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教育(综合版)》2013,(8):55-58
省教育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出国游学针对7月远日发生的学生因参加夏令营在美国旧金山遭遇空难事件,省教育厅7月9日紧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游学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出国夏(冬)令营、游学等有关活动。《通知》明确要求,学校在组织或与相关机构合作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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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周刊》2018,(3)
小学阶段是启蒙阶段,对学生以后的发展具有不可代替性的影响,也为终身教育打下基础。小学不仅是学生学习课本知识的场所,也是学生进行人际交往、增强自主能力和社会性的重要时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个人逐渐由"自然人"变成"社会人"的过程。作为一名在一线工作的少年队辅导员,深深地感觉到少先队活动逐渐变得弱化或者减少,究其原因有很多,但是最重要的则是在活动中的安全问题。的确,对于小学生来说,他们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辅导员深知安全的重要性,所以,辅导员在组织活动之前会充分考虑到安全问题,如果有"危险"的活动,干脆就不组织学生参加,因为实在伤神又费力,一旦出现危险,家长不依不饶找学校领导与教师理论、媒体曝光,七嘴八舌,因此,少先队活动就这样被减少或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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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我们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