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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成祥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5(1):85-88
间接实行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它是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或一定之行为结果来实施犯罪的情形,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性。同时行为人与他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关系,这是间接实行犯与共同犯罪的区别。按照间接实行犯所通过的行为与结果表现出的特征可把间接实行犯分为九种类型,对上述类型的间接实行犯的处罚,我们应把握直接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在预见与应预见范围内负责原则,这样才能正确贯彻与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的精神。 相似文献
2.
刘雪梅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4):10-13
组织犯是共同犯罪人按分工分类的一种类型,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组织犯中止的成立要件,因共同犯罪的形式和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犯,在为建立犯罪集团进行谋划或者在组建犯罪集团的过程中,只要自动放弃谋划行为或者组建行为即可成立中止;在建立犯罪集团后、实行犯实施犯罪前,必须解散犯罪集团或向有关机关告发才能成立中止;在实行犯实施犯罪阶段,必须阻止集团成员继续实施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中止.一般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除了自动放弃自己的组织行为外,还需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中止. 相似文献
3.
卓旭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2(2):111-113
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根据在于,它同直接正犯一样,具有实行行为性;间接正犯和亲手犯的区别表现在,前者是一种犯罪人形态,后者是一种犯罪形态;应当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解决间接正犯和共犯的错误问题。 相似文献
4.
张开骏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9(5):20-23,27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构成要件中规定了构成要件行为和结果的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没有直接关联,立法规定结果犯体现了结果无价值的倾向;我国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标志的犯罪,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类型。结果犯的结果,有的根据法规范特征可以得到简明判断,有的需要进行实质的犯罪论解释。结果犯作为行为犯相对应的犯罪类型,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之分。 相似文献
5.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结构和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二者并存时就产生了所谓的“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我国目前的犯罪中止理论是就单人犯罪而言的,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往往引发颇多争议。文章通过借鉴和吸收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衷主义等国外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的优点,得出相关结论。 相似文献
6.
刘杰 《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1(3):66-68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结构和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二者并存时就产生了所谓的“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我国目前的犯罪中止理论是就单人犯罪而言的,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往往引发颇多争议。文章通过借鉴和吸收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衷主义等国外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的优点,得出相关结论。 相似文献
7.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犯罪中止形态的一种特殊形态,刑法理论界对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众说纷纭。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配合,但同时各行为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彼此独立,不受制约,这就决定了较之单独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和彻底性等主观特征在共同犯罪中并无太大出入,而时空性和有效性两个客观特征却存在较大差别。 相似文献
8.
9.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认定为"揭发型"立功。共同犯罪案件中,无论是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还是帮助犯,犯罪分子只有揭发的是共同犯罪以外的他人的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才成立立功。在一般犯罪案件中,"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该理解为揭发与本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无关的他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0.
11.
赵伟莅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2,(2):190-192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针对为阻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作出真挚努力但未能实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之情形,在不能适用中止规定情况下,日本学者首次提出了"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对此,本人从剖析"共犯关系脱离"之机能出发,分析国内外目前的研究现状,提出成立"共犯关系脱离"需满足的条件,并分别从教唆犯、帮助犯、共同正犯具体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12.
刘贵萍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集群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 ,它的发生有其深层的社会原因和特殊的心理动因。研究集群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及其心理原因 ,可以帮助我们在预防措施和处置对策的选取上更具针对性 相似文献
13.
蒋秋云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0,21(5):28-31
1997年的新刑法在第30条和第31条,对单位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做了规定,这是刑法理论界的重大突破。单位未完成形态问题是构建单位犯罪理论体系的重要部分,不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正确认定单位犯罪有着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张曙光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3,(6):6-11
共犯关系脱离应当成为共同犯罪论的一个与共犯未遂、预备、既遂和中止并列的一个范畴与问题,我国立法和理论都应当单独这一范畴。我国现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制度规定应对共犯关系脱离问题存在漏洞。我国应在现有共犯制度基础上确立单独的共犯关系脱离制度,坚持共犯脱离一概考虑从轻、共犯脱离与共犯既遂、未遂等共存的原则。 相似文献
15.
16.
杨俊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1(4):62-66
法人犯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衍生物。在近年来的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法人犯罪问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争议。应当说,法人犯罪本身是能够成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并能为独立的意思表示,所以法人应当被视为刑法上的犯罪主体;此外,应该认定法人具有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而正确判断法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17.
谭志君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23-27,38
中外刑法都有关于伪造证据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关于伪造证据的犯罪包括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基于现行立法的缺陷,应增设民事、行政伪证罪和伪造证据罪,废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 相似文献
18.
单位犯罪主体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但什么样的组织才能成为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主体,则值得探讨。对于私营企业,一概否认或承认其单位犯罪主体地位都是不正确的,应当根据其人格的独立程度来确定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的分支机构在主体资格上符合刑法中的单位的特征时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的内设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位犯罪论。筹建中的单位如果具备了法律上的人格,且其实施的犯罪与单位筹建事务有关联,是单位犯罪。境外公司、企业,如符合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单位犯罪论. 相似文献
19.
李健百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3):44-49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分别以犯罪行为与犯罪人为重心,系统地进行犯罪分类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犯罪预防措施。刑法学与犯罪学与之相呼应,也分别建构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前者主要以行为性质展开,关注的是行为的法益侵害属性,竭力表述不同性质的行为在具体犯罪构成上的区别,而犯罪学主要展示犯罪原因与犯罪预防个别特征的犯罪人的类型。因此,有必要以犯罪学为基础,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探讨犯罪分类,提出微观预防与宏观预防相结合的犯罪预防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