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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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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避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理论基础是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回避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体现司法为民、维护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效率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整体回避缺失、回避理由原则化、举证责任不明确、审判人员告知义务欠缺等问题,这就需要从改进整体回避制度、明确回避理由和举证责任、全面告知当事人回避主体的范围、法官在审判前应经受资格考验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审判委员会的弊端正在日益暴露出来,但在分析其弊端的同时,不能认为现阶段就可以全面废除这项制度。本文探讨了审判委员会的创设、性质,指出目前尚不足以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原因。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完善,应当建立相应的回避制度及改革委员的任用方式。  相似文献   

3.
回避制度的价值追求是程序公正.以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对回避的理由和种类、适用人员和相应程序有相关规定,对实际境遇有相应解释.但回避制度很少被付诸实践;自行回避的自我约束机制不存在;对什么是利害关系没有明确解释;回避的范围太窄;没有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回避情形等.以上现象有违程序公正理念,对司法实践有硬伤性损害.改革现有回避制度,应建立法官公示制度,强化自我约束机制;建立预先审核程序;学习他国经验,建立无因回避制度.  相似文献   

4.
回避制度是应司法公正的需求而设置,是自然公正原则于现代法中的引申.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在立法规定及实践适用上对司法公正这一目标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回避制度从法理基础、回避对象、程序、条件等诸多方面仍旧存在着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适用和完善回避制度,文章结合审判实践,通过对民事诉讼中回避的对象和程序的比较研究,探讨健全和完善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实践经验和立法依据.  相似文献   

5.
回避制度指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具有法定情形的,必须回避,退出该案件审理的制度,是正确行驶司法权,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地进行裁判的一项重要制度.伴随著社会法治建设的发展,民主制度的完善,回避制度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本文从回避制度的概念入手,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对回避制度的正价值和回避制度的负价值及其纠偏进行了阐述.回避制度保障诉讼的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保障了诉讼的实体正义,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或申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同样回避制度也存在着种种缺陷,需要立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应该尽快完善回避制度,使回避制度得到最大的发挥.  相似文献   

6.
我国程序法中有司法人员不能处理其亲属案件的回避制度,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疑虑,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作出若干规定。但一些规定有必要进一步探讨,遇有哪些亲属需要回避不够明晰,法条表述上易引起歧义等。  相似文献   

7.
审判回避制度不仅仅是衡量程序正义的标准,其存在更具有一系列重要价值:其不仅符合诉讼机制本身的要求,也是诉讼双方趋利避害心理所作的理性分析与妥协的结果;由于法官存在人格缺陷,审判回避制度的设置在维护裁判者中立性的同时也为裁判者规避价值冲突提供了合理的路径;最后更重要的是其不仅是为了实现控辩双方的真正平等,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确保司法公正,法律特别设立的一种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审理具体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审判人员应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庄严而神圣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它是自然公正原则在现代法中的引申,对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实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主观臆断、先入为主,从而保证司法人员秉公执法、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可以保证办案人员和案件的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从而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可以充分体现诉讼的民主性和进步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由于回避制度对实现程序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除在诉讼法中对回避做出具体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0年1月31日公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回避制度作了进步的完善和具体。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落实回避制度仍存在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10.
文章认为《唐律》标志了中国封建法律文化的完善和成熟,表现在它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官责任制度:一,法官断狱必须有法可依,引用律文;二,法官定罪量刑必须宽严有节,公正不阿;三,严格规定了审判回避制度和审判责任制度;四,法官必须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办案;五,法官必须慎重行刑,贪污办事。文章也提示了《唐律》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1.
公民社会是西方经验反复印证了的规避“国家主义”风险的有效公共领域,其卓越的实践功能自然地吸引了以探寻社会良性运行为旨趣的大批中国学者的关注。在认定公民社会是个“好东西”的价值预设与“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理论预设的基础上,学者们开始了对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的诸多研究。但由于在概念理解中隐没了“公民”的存在,在对“中国公民社会何以必需”的问题上遗忘了其对中国公民主体性觉醒的意义所在,致使在解答“中国公民社会何以可能”的问题时,只能单纯围绕“自上而下的建构”还是“自下而上的演进”进行学理性的剖析,却无法在具体实践中给以足够有力的指导。究其原因在于研究过程中“行动者”的缺席,即缺乏对“行动者”及其“行动逻辑”的凝视与关切。引入“公民行动者”的分析范畴,就是以对公民社会构成主体“行动”的关切冲破“国家——社会”固化分析框架的藩篱,并以行动后果可能存在的意外性和偶然性修正有关公民社会的乌托邦预设,同时通过对中国人和西方人行动逻辑的比较检视公民社会在中国的适用性及对中国社会的意义,从而对中国公民社会何以可能的问题做出更具说服力的解答。  相似文献   

12.
反诉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中一项提高效益、实现公正的平衡性机制,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制度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已不相适应,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反诉人的合法诉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反诉制度中诉讼权能失衡的原因主要有反诉立法的薄弱、反诉制度的价值认识不到位、审判实务中错误观念的制约、反诉的理论研究尚待深入、传统"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笔者以为在借鉴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构建我国反诉制度中的平衡性机制,确保本诉被告诉讼权利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3.
《海商法》在我国开创了将国际公约通过翻译直接变为国内立法的先例,并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其中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渊源于英国财产担保制度优先权的分支“占有留置权”,与渊源于大陆法系的民事留置权制度有诸多重要差异。而我国《海商法》关于货物留置权的规定范围不清,因而在实践中不免出现理解上的分歧,试就对海上货物留置权产生的几点思考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14.
将CIO-CDIO理念引入通信专业实践教学的创新性改革与探索。构建CIO-CDIO模式下"四种课型"的课程体系和"基础→综合→系统→创新"分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建立创新型实践教学模式与实践教学水平评估体系,培养具有实践创新能力、团队协作能力以及系统构建调控能力的复合型、创新型、开放型的通信工程技术人才,以推动高职院校的素质教育。  相似文献   

15.
在现代各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得到普遍确立。但在我国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致使检察机关不能依法代表国家或社会公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近年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的实践探索。有人认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是检察职能的有益延伸和制度创新。也有人认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存在公权干预私权之嫌。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是在我国现有立法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缺失情况下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一种“曲线救国”.这种制度的价值在于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规范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以满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切实需要.  相似文献   

16.
基于土木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探讨《混凝土结构设计原理》课程教学中如何适应“大土木”要求、如何融入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标准及开展实践教学环节改革等问题.教学实践表明,学生应用混凝土结构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工程结构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的工程素养得到加强.  相似文献   

17.
公务员为得到晋升机会制造假政绩,有的甚至脱离社会实际情况,片面追求高目标等“权仆”现象,直接影响着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公仆”异化“权仆”危害极大,应遏制“权仆”现象的蔓延,通过加强廉政建设、完善现行公务员制度等措施确保公务员队伍的良性发展,使公务员更好地为公众利益服务。  相似文献   

18.
“太平绅士”被译为“和平公证人”或者“治安法官”,是英国的基层法官,在治安法院中主要是审理轻微的民刑案件,在英国司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借鉴太平绅士制度并将之同我国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公正、高效、权威的诉前合议庭制度,以维护民族地区的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和社会和谐法治发展.  相似文献   

19.
基于对整体利益、社会秩序的保护,才使得时效制度有存在的意义。兼顾劳动法的社会功用,以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取向,现行立法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至1年,有一定进步;但仍嫌不足,可考虑将之延长为普通民事诉讼的2年时效。并应将时效起算点回归到《劳动法》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标准,并将之解读为“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明确表示异议之日”。  相似文献   

20.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解决了"申诉难"问题。通过审视我国申请再审程序的现状,发现修改后的再审程序在立法理念、再审启动主体与事由、审查程序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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