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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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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中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只散见于司法解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理论探讨,提出善意取得制度由6个要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要件;第三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具有善意;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第三人受让财产时应出于善意,并以取得谊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受让人有偿受让财产;转让人系合法占有人;转让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3.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但范围较小且在使用要件上也不十分明确。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主要依据是保护交易安全即动产的安全。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严格的条件。善意取得会发生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而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新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善意取得”新探王燕“善意取得”是民法物权的一种重要制度。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善意受让或即时取得,是指物权之让与人并无论与权利而转让物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质权、留置权)等,若受让人占有时出于善意,就可相应取得该物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  相似文献   

5.
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作为当代民法上一项重要制度,是在日尔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的基础上又吸纳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在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和交易秩序整体保护高于个人权利保护的法律理念.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取得的方式须通过交易,有偿获得;无权处分人对于其非法转让财产的占有,须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善意取得的后果,是原所有人丧失了对动产的一切权利,善意受让人成为动产新的主人.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之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善意取得是一种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善意取得与取得时效不同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7.
论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维护交易活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维护正常交易活动和正常交易秩序的目的;其构成要件应包括让与人须为财产的占有人,且受让人须实际占有让与财产,它也适用于不动产交易.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对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突破和超越,但由于其适用的对象——不动产是社会中最重要最值得特别关注的一类物,所以在适用此种制度时应慎之又慎,不能轻易普遍化,对其法律构成要件更须严格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与动产善意取得相比有相同之处,更有其独特的地方。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构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由经济生活塑造而成的善意取得制度,源起于古代日耳曼法中的手护手原则,历经了由古代,中世纪而近代乃至现代的漫长岁月,其制度创造、判例、学说屡经变迁,在诸多市场经济国家确立起来,发挥着保障流通安全的功能。然而,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并且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亦存不同见解。1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界定传统的善意取得概念,将标的物限定为动产,一般表述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本文描述的不动产善意取得,是将善意取得的标的扩张到不动产领域,包括诸如船舶、车辆、飞行器等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但此处的不动产不包括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我国因国情所限,尚未建立起健全的不动产登记体系。那些未予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我们讨论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范围,至于其能否准用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要具...  相似文献   

11.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创新性地将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领域。《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较少,有些要件规定不太合理。《物权法》应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明确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不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作为构成要件,应对无权处分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出规定,应将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债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2.
我国立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与无权处分制度的关系亦不明确。《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定未致妥当,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有冲突之处,应重新设计两者的关系及相关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3.
无权处分行为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变态 ,一直是各国民法普遍规制的对象。为维护交易安全 ,于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时 ,民法设有善意取得制度以资保护。我国《合同法》建立了无权处分制度 ,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未设有善意取得的一般制度 ,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于善意取得之场合应如何认定 ,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在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模式下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应如何协调与平衡 ,就成为构建我国未来民法典时必须从立法技术上予以重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法及传统学说认为属于效力待定,但此种立法及学术理论存在严重的缺陷,将来在制定民法典时,宜承认无权处分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权处分的效力与善意取得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无权处分有效是善意取得的逻辑前提,对此问题,学说及司法实践存在普遍的误解。  相似文献   

15.
由于我国《票据法》第12条关于票据善意取得的规定过于笼统,实务中对于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存在很多争议。本文试图就票据善意取得适用范围方面三个突出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得出结论:在让与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在以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无记名支票、在票据背书不连续但有其他合法证明的三种情况下可以成立票据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6.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内容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保护问题。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该制度适用范围仅以动产为限,章对此持相反立场,并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存在依据、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多个角度阐述了对该制度的看法,指出不动产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7.
无权处分制度在我国颇受争议,学者之间的讨论十分热烈,关注的焦点主要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上。本文在界定无权处分行为中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力求对关于合同效力的三种学说作出正确评价,认为效力未定说是目前最接近立法的解释,并对其有关漏洞作出补充解释,得出结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未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此,无权处分制度才能在物权与债权制度体系下自由生存,与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等和谐共处。  相似文献   

18.
从“无处分权”角度谈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对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大多已遭质疑,因从“出让人无处分权为处分行为”这一唯一尚为定论的要件入手,用处分权理论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问题,认为,不动产物权由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构成有权处分,不宜适用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基本涵盖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所有功能,且更具操作性,因而特别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实为立法之重复.  相似文献   

19.
留置权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留置权的立法例比较, 我国现行留置权制度存在简陋、单薄和不合理等缺失, 建议明确将动产占有与债权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作为留置权产生的法定要件并规定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紧急留置权等。  相似文献   

20.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是以牺牲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来保护财产交易动的安全,旨在维护交易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以无权占有人以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动产领域和不动产领域,这是我国物权法立法对传统物权法的重大突破和重要成果。但是《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各个构成要件的内涵缺乏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和衔接上的困难,如不能和合同法有效接轨,适用范围也较为狭窄,造成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缺乏法律根据。笔者试图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了明确无权处分的概念和外延,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等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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