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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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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从审判实践看,有的案件法律规定一审终审,如民事诉讼中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存在二审问题;有的案件一审法院宣判后,上诉期满,当事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一审法院的裁判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也不存在二审问题。只有依法可以上诉的案件,一审法院作出裁判以后,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才发生上诉审法院继续审理,引起二审程序发生的问题。然而,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如何衔接,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还存在着不少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径行裁判作为我国二审程序中特有的审理方式,是对开庭审理的一种补充,也是立法者试图在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之间寻求平衡的产物。径行裁判的审理方式在缓解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在司法实践中肆意扩大适用无疑会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损害,必须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3.
民事二审独任制是《民事诉讼法》新修改创设的制度,其实现了二审程序与合议制的“解绑”,但也遭到学者的质疑和追问。立足于繁简分流改革与司法资源配置的现实语境,可以从该制度的性质与目的、价值与功能、诉讼程序法理导向和司法实践层面予以回应。一方面民事二审独任制的设立具有必要性,有利于审理程序与司法资源的精细化配置,也有利于当事人诉讼独立性程序地位的实现;另一方面民事二审独任制的实施具有正当性,符合民事程序法理适用的功能自治与能动灵活,价值权衡下的程序简化同样能够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重提升。通过理论与实务两个维度,实现程序内与诉讼原则和审级职能定位的契合,程序外与法官员额制和法官责任制的配合,民事二审独任制将日益完善。  相似文献   

4.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的一项重要原则,各国对此都有明确规定.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要坚决杜绝变相加刑的发生,也要防止司法人员因司法腐败而利用上诉不加刑进行枉法裁判.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二审法院裁定准予上诉人同时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的判例。类似判例的法律依据为新《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73条、第174条,法理依据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可以不受限制地适用第一审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此即错误司法裁判通论。事实上,新《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73条、第174条并没有授权二审法院可以做出上述二审民事裁定。该错误的二审民事裁定本质上是能动司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异化,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增加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风险与诉累,消极影响了基层法院的同案审判。  相似文献   

6.
我国自试行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至今,二审判决被立案再审的比率逐年上升,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纠错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显得非常重要。而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任意性太大,提起的主体过于宽泛、再审的事由过于笼统。只注重了纠错,而忽视了生效裁判稳定性的维持。本文便着重从上述方面对再审程序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7.
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判是终审的裁判,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各方都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其生效点的不同对当事人会有不同的实际影响,而有关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判生效点应该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时。  相似文献   

8.
程序性裁判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平台,离开这个平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则是空中楼阁。但程序性裁判的存在并不是因为程序性裁判之价值而被各国立法者钟情,而是刑事程序逻辑结构导致了程序性裁判存在的客观必然。  相似文献   

9.
在立法上,我国民事二审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裁判为例外。这样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也造成了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失范,有法院对径行裁判随意适用甚至滥用,也有法院对径行裁判弃之不用。建议以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对原证据重新审查请求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作为开庭审理的适用标准,适度扩大径行裁判的适用范围,同时规范径行裁判作为主要审理方式的操作流程。  相似文献   

10.
要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深入开展对程序价值的研究,民事诉讼程序不仅辩证地执行着民事实体法,并且还选择、矫正、补充实体法;作为过程与方式,民事诉讼程序蕴含着形式公正、当事人本位等丰富的价值标准;公正的程序还可以吸收不满,促使生效裁判顺利执行;严格遵守程序限制了法官恣意,又减轻了法官的责任压力。  相似文献   

11.
二审阶段刑事和解有双方理性因素增加、一审判决可作标杆、弥补一审错失的和解机会、保障被害人在二审程序的权利等优势与价值。检察机关在二审阶段开展刑事和解应当注意对全案情节的把握,保持中立性。目前《刑事诉讼法》对于二审阶段刑事和解规定的范围偏窄,给检察机关的阅卷期限过短。  相似文献   

12.
二审中确定判决尚未作出,允许原告撤回起诉不会危及法院权威,同时基于处分权主义优于诉讼经济原则,二审与一审之间之续审制关系等理由,如果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得到被告同意则应允许二审中的“一撒到底”。而再审程序中如允许原告撤回起诉将会对既判力造成过大的冲击,意味着生效裁判可以一再地被推翻,诉讼将永远无法终结,故再审中的“一撤到底”应被否定。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程序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是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规则体系,但如果没有程序性裁判机制作保障,一切程序规则都难以得到切实遵循.形同虚设.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构建程序性裁判规则有其,现实必要性;而在比较分析中国与西方国家程序性裁判的特点后,不难发现我国程序性裁判机制离诉讼法治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14.
虽然目前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二审程序,但是关于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二审程序成为了具有争议的问题,必须明确的是,将二者适配,绝不是一种制度向另一种制度的妥协,而是在寻求防止认罪认罚案件滥用上诉权与保障案件效率之间的一种平衡。我国诉讼程序上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程序作为一种救济程序,其存在的意义不言自明,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必然包括二审程序,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与二审程序相适配是十分有必要的。探索建立启动二审程序前的审查机制将无实质争议案件“剔除”,其理论依据在于保护权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同样,保护上诉权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建立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审查机制,平衡效率与公平,蕴含了法理基础。为建立认罪认罚上诉案件的上诉审查机制,必须从事前机制、审查主体、减少上诉事由三个方面打造一个横向和纵向相互融合的系统,打破目前控方或辩方单方面启动二审程序的模式,进一步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建立灵活与高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5.
审判机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履行审判职能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刑事二审程序设计的不完善以及审判行为操作的不规范是主要原因。因此,应对刑事二审程序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科学规范审判行为,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审查范围的规定与相关的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导致人们在二审改判理由的理解上产生分歧。民事二审程序的审查范围应实行严格的部分审查制,二审改判的理由只能针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相似文献   

17.
死刑裁判目前的宣判模式具有对社会宣判的迟延性,对罪犯宣判的相对公开性,时辩护人、代理人宣布的滞后性,死刑裁判宣布与执行的一致性的特点.死刑裁判现行宣判模式具有思想基础,以及人们时裁判宣判模式的价值存在认识偏差的基础,它具有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但是,过分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而忽视了个人利益,悖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死刑执行犹豫制度,阻断了司法中的法文化交流,使司法活动失去了监督.进而提出明确规定死刑裁判宣判的方式,明确规定死刑裁判宣判与执行的时间间隔,明确规定罪犯亲属及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异议的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8.
独任制的存在起到了繁简分流的作用,使相对稀缺的司法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利用。但由于在二审程序中并未对适用简易程序做出相关的规定或司法解释,对于部分在一审程序中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为拖延时间提起上诉的案件,在进入二审程序之后仍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就难免导致案件在二审形成堆积,不能充分利用并进一步扩大一审程序繁简分流积累下来的优势。应当加快推进二审独任制改革,从司法管理、立法和社会三个层面探索改革支持的路径。  相似文献   

19.
科学的审级制度是诉讼程序民主化的体现,体现着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现阶段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存在的弊端,非二审终审制度本身的问题。二审终审制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的基本制度具有合理性,但应改革与其配套的其他制度:对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的设置进行改革;优化中级法院法官的配备;改革民事审判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20.
略论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急于取消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有悖于我国的文化传统,不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不是“无诉而审”,而是一审、二审之诉效力的延伸与补救,不是对诉权的侵夺而是对诉权的监护,合国情,顺民意,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度和司法效率。我们应以审判行为瑕疵为标准,区分生效裁判“客观上错误”与“法律上错误”来确定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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