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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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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中国足协处罚《足球》报这一事件入手,从法律角度对中国足协在这一事件中的权力行使及其合法性问题进行了阐述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足协的权力来源、有没有权力处罚媒体、有没有权力剥夺媒体的采访资格等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2.
中国足球协会性质的界定刍议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从法律与实践的角度对中国足协的性质进行分析,认为中国足协作为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从事着管理经营如足球职业联赛等各种商业活动,并从中获取利润。同时,中国足协经《体育法》授权,也拥有全面管理全国足球运动发展的行政职能。中国足协做出的处罚行为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处罚行为。中国足协的性质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团法人。  相似文献   

3.
司法介入职业足球裁判"黑哨"的两个焦点问题   总被引:11,自引:3,他引:8  
陈博 《体育学刊》2003,10(6):33-36
从法律法规角度出发,结合职业足球联赛的具体情况,分析探讨了中国足协、裁判身份的法律性质及裁判与中国足协的关系。结果表明:职业足球裁判在代表中国足协履行裁判工作职责期间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业足球裁判“黑哨”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对其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不恰当;我国相关法律在竞技体育领域中存在空白和漏洞,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4.
足球     
G843.1中国足球协会的性质界定=A study on the chatacterof 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刊,中,A]/郭成岗(上海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3,17(2).-31-34参6(SJ)足球//协会//处罚//性质//中国 从法律与实践的角度对中国足协的性质进行分析,认为中国足协作为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从事着管理经营如足球职业联赛等各种商业活动,并从中获取利润。同时,中国足协经《体育法》授权,也拥有全面管理全国足球运动发展的行政职能。中国足协做出的处罚行为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处罚行为。中国足协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团法人。G843.1  相似文献   

5.
司法介入足球“黑哨”的刑法分析   总被引:6,自引:3,他引:3  
“黑哨”的本质是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行为特征,理应受到刑事处罚,足球裁判在中国足协这个社会团体工作,足球裁判权是合同上的权力,不是国家权力,这是由奥林匹克运动试图独立于法律的传统与体育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得到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法律的尊重。所以足球裁判既是不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因此,依我国现行刑法,足球裁判不能构成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这是刑法的漏洞,不能通过法律解释得到解决。及时修正刑法,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6.
热闻点击     
《新体育》2009,(8):10-10
中国足协遭处罚 7月6日,亚足联纪律委员会公布了11项处罚决定,中国足协因对亚冠赛场秩序维持不力而黑榜有名。5月5日天津主场迎战川崎前锋,比赛结束时,两队球员爆发冲突,并引发了球迷的过激行为。5月19日,上海申花对阵鹿岛鹿角,有申花球迷用激光束照射鹿岛队员的眼睛,还有球迷用水瓶连续袭击鹿岛队员。  相似文献   

7.
对于俄罗斯系统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国际奥委会执委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授权各国际体育联合会根据自己的规则进行处理。有的联合会,如国际田联,间接通过中止国家协会会籍的方式,也有联合会,如国际举联,直接通过适用决议或自己的规则,使政府责任演变为对比赛权的否定,导致很多俄罗斯运动员无缘于里约奥运会。俄罗斯运动员以违反责任主义原则或者比例原则为由,提起国际仲裁。CAS以这种处理并非是兴奋剂违规处罚,而是其不具备比赛条件,使之避开了法律的限制。当然,《决议》第3条规定除外,因其有悖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而被CAS宣布为无效。经过此事件,体育法的一个最大变化是,运动员的比赛权开始与国家协会的管理权解构。  相似文献   

8.
贾文彤  李艳霞 《体育学刊》2004,11(6):122-124
足协对“关联俱乐部”的处罚确保了公平的竞赛环境,也由此引发了很多问题:行规与法律的冲突,法律在职业足球中的适用等。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  相似文献   

9.
立法立场的法源观和司法立场的法源观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法源观,这种法源观已经不能有效地回应法律实践的需要,因此,需走出国家法源 观,从形式性认知向功能性认知转变,把法律渊源理解为“有说服性论据”更能解释社会现实。在一些司法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把中国足协的行业自治 规范用作裁判规范,因为这些自治规范能为法院的判决提供“有说服力论据”,而这种说服力建立在足协行业规范的专业理性和秩序正义基础之上。 从法理上看,中国足协的行业管理制定权中有法律授权属性,给这种制定权加入了“公权”属性,增加了中国足协行业自治规范“法律硬度”,进而在公 信力方面为行政执法和法律适用提供更有“说服性”的法源论据,故中国足协行业规范应在中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应占有一席之地。不同的法源类别意 味着其在法律渊源适用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同,同时也会对法律适用者产生不同的优位排序思维。在中国语境中,应把足协行业自治规范归于非正式 法源类别为宜,由此也决定了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的辅助性功用和次层级地位,它对于法院的法源论证只具说服性效力。在中国足协行业自治规范 与其他法源之间的识别问题上,应把正式法源优位地位思维与行业自治规范等非正式法源的辅助性功用统一于语境化运用中。  相似文献   

10.
通过对近年来日趋严重的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超龄现象的现状及中国足协对此所做处理、处罚情况的分析,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以促进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为维护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良好声誉,保证中国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培养中国足球运动员的良好职业道德和意识,中国足球协会决定成立中国足协特别工作组,对’99百事可乐甲A足球联赛第二十六轮重庆隆鑫队对沈阳海狮队的比赛进行全面、公正、严肃、认真的调查。 “中国足协特别工作组现已正式开展工作。他们将在对这场比赛进行全面、深入调查之后,将调查结果上报中国足协;中国足协将根据特别工作组的调查情况,依据有关条款进行严厉处罚。 “中国足球协会表示,严厉打击绿茵场上的不良风气,保证中国职业联赛的公平竞争原则,中国足协…  相似文献   

12.
2月23日,中国足协举行新闻发布会,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宣布了对成都、广州和青岛等涉赌球队处罚决定。广州医药和成都谢菲联俱乐部降级到中甲,而青岛海利丰俱乐部则被取消联赛注册资格并被罚款20万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13.
国际体育仲裁院适用比例原则已形成长期传统。适用依据包含仲裁法典、体育组织规则和瑞士法律。比例原则的适用领域包含先验性规制措施、纪律处罚措施、合同违约罚金三个方面。比例原则的适用受到四个方面的限制:固定限度的处罚措施、自动适用的处罚措施、不可被用作二次处罚和权利主张超过时效等。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在适用比例原则时的不同考量因素导致了个案结果的相互冲突,应对此加以调整。  相似文献   

14.
实行教练员等级制度是中国足协为了规范教练员的管理,提倡能级原则而实施的举措,它反映了教练员的知识能力与其工作岗位职责相对称性,有利于教练员的岗位竞争和考核。中国足协从1989年开始实行教练员岗位培训,并且开始执行持证上岗的政策,这种针对性很强的培训有别于学历教育的短期培训。是一种实用且收效较快的学习方式。[第一段]  相似文献   

15.
李明 《新疆体育》2001,(6):22-22
中国足协最近正式下达了“禁洋令”宣布中国球员近期不准到国外踢球,这项决议引起很大震动,难道中国足球已经达到一定水准,还是可以同国外高水平的球队抗衡?都不是,直言说是为了保官。  相似文献   

16.
虽然中国足协处罚决定的公布犹如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各俱乐部所在地纷纷冒出了“黑哨”、“假球”的骂声,申诉纸状更是连篇至京,中国足协也不甘示弱,一再强调不怕申诉。但在事隔近一个月后,双方都已经开始平静下来,媒体似乎也失去了炒作的兴趣。目前,各个俱乐部的教练和球员是什么心情呢?长春亚泰:在等待足协最后的说法 亚泰队的主教练殷铁生依旧显得十分平静,对待足协本次判罚的态度也与前一段时间相同,他说:“这个判罚很突然,同时这也是我有生以来的第一次遭受处罚,的确使我很惊诧。我接受处罚,因为足协是领导,有权  相似文献   

17.
作为欧足联财政公平政策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无逾期应付账款规则在实施过程中不时引发各种法律上的争议,被受到处罚的俱乐部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庭重申,对应付账款“逾期”的认定必须遵循有关规则所载明的截止期而且延期付款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争议例外”条款有可能被俱乐部恶意利用以规避处罚,必须结合有关案情和俱乐部的行为进行细致的法律分析才能确定该条款能否得到适用;“不可抗力”的发生是小概率事件,对俱乐部的“不可抗力”抗辩的解释和适用必须非常严格。不过,CAS仲裁庭在裁判俱乐部的披露义务的问题上存在自相矛盾之处,难以令人信服。中国足协应在对欧足联无逾期应付账款规则的借鉴的基础上充分总结和吸收CAS裁决的经验教训,一方面不断完善自己的无逾期应付账款规则,另一方面注重规则文本在具体适用中的合理解释,促进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健康发展和治理水平的提升。  相似文献   

18.
当在足球界发生纠纷时,很多人想到了法律,但是他们却因为我国的许多法律还没有详细到可以为一个越位、一个点球来处罚谁时而大叫无法可依。事实是这样吗?不是。因为我们有《体育法》。在该法中,有关足球纠纷和其它体育纠纷我们都可以找到解决的办法。但是我们许多足球中的纠纷却没有解决,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更尖锐地说就是:执法主体根本不愿意使用应该使用的法律;要不就是那些有权力执法的主体白痴到了不知道有法可依的地步。说来有点悲哀。7年了,中国足协却一直没有把严重阻碍中国足球发展的裁判也职业化一下!更令人恼火的是,当裁判出现问题,法院无法判罚时,中国足协仍不太当一回事。——南方日报  相似文献   

19.
一、当前学校体育学生伤害事故存在的认识误区1.关于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的认识误区首先说明我国法律上从来没有规定学校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误认学校是未成年学生法定监护人是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关键问题。《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年龄上看,我国中小学生基本都在18周岁以下都属于该范畴,依照法律必须有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那么,谁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呢?多数人错误地认为:家长把学生交给学校,学校就应…  相似文献   

20.
柯阳 《体育科研》2019,(6):10-15
基于限制俱乐部在转会市场上频繁高价引援的初衷,中国足协出台了引援调节费制度。为了探究引援调节费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通过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等,围绕规则制定的主体、程序以及引援调节费的性质等方面对引援调节费制度进行了分析。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来检视引援调节费制度,可以发现该规则的设计缺乏自洽性,文件的制定背离了程序正义,制度的出台也违背比例原则的要求。从社团自治的视角出发,在法治思维下探索适合本土职业足球发展的规则体系,提出:中国足协要增强规则设计的自洽性,制定程序应当凸显社团自治,要尊重职业联赛发展的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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