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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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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法地位、学界少有论述,从法理上讲,他们享有的不是法定继承权,而且转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在转继承中发生了两次直接继承,而代位继承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使得其享有对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优先权,甚至对后的继承权具有排斥力,以上两个方面构成他们特殊的继承法地位,分析表明,在法律中确认他们的法定继承人地位不仅多余,而且将导致继承法体系的坍塌,实为不智之举。、  相似文献   

2.
张素君 《考试周刊》2011,(9):237-238
比较我国现行继承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偏窄,顺序偏少,应将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展到第三亲等亲属,将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相似文献   

3.
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法地位,学界少有论述。从法理上讲,他们享有的不是法定继承权,而是转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在转继承中发生了两次直接继承,而代位继承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使得其享有对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优先权,甚至对后者的继承权具有排斥力。以上两个方面构成他们特殊的继承法地位。分析表明,在法律中确认他们的法定继承人地位不仅多余,而且将导致继承法体系的坍塌,实为不智之举。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继承法在遗产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遗嘱继承和继承权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修订与完善继承法应该扩大我国继承法的遗产范围、遗产债务范围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范法定继承人的顺序,适当限制遗嘱自由,建立遗嘱管理人、执行人制度和特留份制度,充分保护配偶继承权,并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继承法》对于被继承人身前财产如何分配规定了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制度,但却没有规定继承契约制度.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被继承人虽然可以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等现行制度实现自己身前财产死后的分配,但是却不能完全实现被继承人真实的身前愿望,这与继承法所追求的遗嘱自由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导致现行的相关制度已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现实需求,本文拟从继承法修改的角度探讨我国制定和引进继承契约制度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略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我国现行继承法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初的计划经济时代,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私有财产的规模越来越大,导致继承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继承法已成为当务之急.主要应从以下几点修订和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合理调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进一步规范配偶的继承权,明确配偶的继承份额;更好地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维护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特留份制度,限制遗嘱人损害继承人权益的随意行为.  相似文献   

7.
我从小被养父母收养,养父母死后他们的财产已由我继承,现生父母找到我,说愿将部分财产在他们去世后由我继承,我将来还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湖北盛先生盛先生: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只要你与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依法成立,你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  相似文献   

8.
我国《继承法》颁布后近30年未修订,但是社会背景却发生了深刻变化,继承法的修改迫在眉睫。我国继承法理念上主张遗产所有权直接从被继承人转移至继承人,这种理念下的继承制度有三个方面不足,即忽视遗产的保值增值,忽视遗产的多次转移需求,忽视对尚不存在的继承人之保护。遗嘱信托的特殊制度功能,能够弥补现有继承法的上述不足。我国在继承法修订中应该对遗嘱信托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9.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显得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现实,尤其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问题上表现得更为突出。本文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将直系子女卑血亲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应当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将三等亲列为法定继承人,按亲等的划分将之放在二等亲之后,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  相似文献   

10.
我国继承法所确立的法定继承制度,由于受到苏俄继承法的影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配偶的继承份额以及代位继承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与私人财富增加的现实需要,同时适度与国际社会接轨,应当对继承顺序进行灵活性变通,扩张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除此之外,应当增加配偶的法定继承份额,同时规定代位继承中继承权固有主义原则。  相似文献   

11.
章视角由近及远检讨中外今古有关材料。由案例及现行继承法和司法解释;由今及古检索中国有关遗嘱继承受限方面的案例和规定;由中及外探讨大陆法系遗嘱相对自由和英美法系遗嘱绝对自由向相对自由的转变;由特留份溯源.探究罗马法有关特留份方面的规定及对后世的深远影响;由国际继承立法趋势回眸中国现行继承立法实际。认为。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嘱自由过于放任。这与婚姻家庭法养老育幼义务不对应。与我国宪法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和整个法律体系不谐.与中国传统继承法律、家庭伦理道德不符,与国际继承立法冲突过大。不好接轨,有可能损害我国人民和国家的利益;最后建议修改我国现行继承法.还特留份以应有位置.这也是与婚姻家庭法相配套的反对“包二奶”的继承法之基础。  相似文献   

12.
法定继承是继承的一种基本方式。法定继承的继承人、继承顺序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何完善法定继承制度是继承法修订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许多学者发表了有益的见解,但并未取得一致的意见。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立法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应结合我国民众的继承意愿和继承习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修改、完善相关立法。本文在此仅就几个问题略谈浅见。  相似文献   

13.
通过研究藏族、维吾尔族、彝族、回族、壮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的继承习惯,发现每个少数民族关于继承方面的规定都有其本民族特有的习惯特征,且该习惯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现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通过分析二者之间的冲突,即文化思想方面、法定继承人顺序以及继承份额方面的冲突,提出对制定《民法典》继承法编的启示,一是尊重民族习俗,建立少数民族"继承习惯法"的审查制度;二是注重民族自治法规的变通及补充立法;三是法定继承人顺序的适当调整;四是构建遗产管理人与遗产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作为继承权的客体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继承法》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根据这一规定:遗产是公民遗留的财产,具有财产性、总体性。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财产、财产所有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义务等。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署名权、监护权不能作为遗产。遗产是公  相似文献   

15.
三年前,我的丈夫去世,我带着3岁的幼子独自生活。一年前,孩子的爷爷去世,留下一笔遗产。因我现在有意带着孩子改嫁他人,孩子的两个叔叔就坚决不同意孩子分割爷爷的遗产。我想问一下,我的孩子可以分得爷爷的遗产吗?如果能,我该怎么和他们交涉呢?南京王一艳王女士:在本案中,孩子的爷爷为被继承人,因孩子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你的孩子作为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  相似文献   

16.
许多国家继承法中都有特留份制度的规定,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份额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我国现行立法并无此规定,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的弊端在现实社会也已经显现出来。因此,从有利于维护以家庭为中心的和睦亲属关系以及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也有必要规定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17.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世界各国继承法都毫无例外地承认公民享有遗嘱自由权,从而遗嘱自由成为了各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不是绝对的。本文从“泸州遗赠案”引发的争议入手,分析出学术界之所以对这一案件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就在于我国继承立法缺乏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明确性规定。通过比较各国立法例中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和我国立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提出我国应当确立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律师说法     
未成年子女能否继承父母在公司中的股东资格我哥哥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拥有公司60%的股份。不久前,我哥哥因患肝癌死亡,留下我嫂子和不满5岁的女儿。哥哥在弥留之际亲手写下遗嘱,遗嘱写明:其名下的公司60%的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经分割后妻子享有30%股份,另30%留给女儿。因公司经济效益比较好,我嫂子希望让女儿继续成为公司的股东而不是转让股权退出公司,请问可行否?椒江申屠克申屠克: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六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  相似文献   

19.
问:我的一个邻居江某今年16岁。2003年10月16日,因进屋盗窃作案时被室主发现,慌张的他在与室主的搏斗中将其杀死。法院以抢劫罪、伤害致死罪判处江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次年2月2日,江某的父亲病逝,留下10万元存款和其他遗产。请问,江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还有继承权吗?答:《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力:(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江某虽杀死了人,但不属于继承法规…  相似文献   

20.
本文主要阐述了遗嘱的法律依据、遗嘱的有效形式、遗嘱和遗赠的区别,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等。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公证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它是我国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遗嘱进行公证证明,出具法律文书,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遗嘱。遗嘱行为的直接法律依据为《继承法》第16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颁布实施的,由于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立法之初受到时代和立法技术的局限使得立法过于原则化,当时公民继承的遗产大多局限于消费资料,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的内容更趋丰富,社会实践也更加复杂,《继承法》和我国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已日显落后,导致《继承法》中所涉及到的遗嘱相关问题也出现了法律上的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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