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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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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展开,司法审查已涉及高校领域,学位授予这类关系到学生权益的行为更是引起司法部门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种背景下,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对学位授予进行审视显得非常必要。学位授予行为就其性质而言,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并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一种外部具体行政行为。据此,高校在行使学位授予权时,应遵循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等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撤销学位行为的性质是对授益行为的撤销,因此其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约束。基于学术不端撤销学位行为的法律约束主要包括三方面:原因约束、事实关联性约束与正当程序约束。其中原因约束方面要求只有基于学术不端才能启动撤销学位程序;事实关联性约束要求只有构成学位申请条件的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才构成撤销学位的充分证据;正当程序约束要求撤销学位权的行使应当由适格主体行使,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申辩、知情权。《学位条例》对学位撤销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在未来《学位条例》的修订中,应当明确撤销学位的具体条件、事项和程序,使学位撤销制度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学位制度深化改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制定的背景下,柴某某案件引发了对高校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权力行使的质疑和探讨。从权力规范、理论积淀和法理缘由三个层面省视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权力行使规范的逻辑根源,并从实践检视中归总出学位授予程序偏“认同”而非“救济”和学位授予标准由“细化”划向“设定”等问题,进而从权力的来源、性质、意蕴及表现中审视和划定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权力行使的边界。新阶段,规制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权行使应在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下,推动二级学院学术自主权与申请人学位申请权相统一、学位授予自主权与法律授权相耦合,从而实现实体规范的自制;应注重秉持全面性与实践性,以程序权利的系统性为核心、补强学位授予的正当程序,以程序权利的可及性为关键、规范不授予学位的救济程序,以专家评审的前置性为保障、规范撤销学位的救济程序,从而实现程序规范的拘束。  相似文献   

4.
我国撤销学位条件的规定存在不统一、不明确,撤销标准宽严不一的问题。学位授予不同于行政许可,在设定学位撤销条件时应考虑不同学位授予条件之间的重要性差异,遵循比例原则。认为设定学位撤销条件,在立法形式上应当在《学位条例》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撤销学位的情形,限制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撤销的条件;在立法内容上应当以三种情形为限:严重违反政治原则、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的行为,必修课考试和学位论文中的舞弊作伪行为,在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中的舞弊作伪行为等。  相似文献   

5.
通过对1998年至2018年之间法院发布的学位撤销案件进行梳理,我国学位撤销诉讼呈现五个维度的特征:从数量维度看,法院裁判功能行使极其有限;从时间维度看,法院审理时间相对集中;从起因维度看,学位撤销事由类型多元,兼具学术性和非学术性;从审级维度看,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较高;从判决维度看,学位撤销案件的法律风险较高。以现有司法案件为参照,高校在行使学位撤销权时应注意防范和化解在事实认定、法律程序和法律运用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6.
我国法律对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权限规定不明,导致学位纠纷案件频发。理论界对高校能否增加学位授予标准认识有分歧,法院对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厘清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并划定其行为的边界是修改《学位条例》的重要议题。学位授予权的“双重属性说”决定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权利属性,其外部特征表现为“办学自主”,其内部权利核心是“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权的权利边界为高校设定学位授予标准权划定了权限范围。学位授予标准包括了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高校在学术自由的范围内自主增设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法院坚持司法对学术的尊让,以不抵触原则低强度地审查学术标准,落实高校的学术自由权。高校依据法律设定非学术标准,不得增设其他非学术标准,法院依据法律保留原则高强度地审查非学术标准,防止学生权益受到侵害。  相似文献   

7.
梳理司法大数据的样本案例可以发现,尽管形成学位授予讼争的主要原因是违纪行为和学业成绩评定,但学术自治与司法审查的真正张力却是违纪行为关联的正当性;司法审查正试图突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限制为受教育者权利提供无漏洞的法律保护。进一步考察涉讼110所高校的学位运行制度,学位授予关联违纪行为的规则普遍存在,但又繁杂失范。由于高校设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对受教育者权利的实现影响重大,同时也是学术自治的核心内涵之一,因此高校应回应司法审查之扩张趋势,高度重视治理规则的针对性完善,进而形成与司法张力的动态平衡;同时还应坚守学术自治底线,保障自身社会功能的完整实现。  相似文献   

8.
当前以《学位条例》第十七条为代表的学位撤销法律规定过于概括模糊,成为引发诸多学位撤销争议的深层根源。修订完善《学位条例》中的学位撤销制度,必须厘清学位撤销法律规定的诸多问题:在规制范围上应明确学位撤销法律规定与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规定之界分,确立《学位条例》对学位撤销关键事项统一规定的规范边界;进一步在内涵上明确学位撤销制度相对于学位授予制度的负面限权特质,设置比学位授予制度更严格的独立规定;就内在分类而言,应根据学术性与非学术性学位撤销的不同要求进行分类规定,前者基于学术自主需要仅规定原则性标准,后者则基于权利保障需详细列明标准。在具体内容上,学位撤销法律制度不仅需要注重实体性原则与标准的明确规定,更应全面规定保障被撤销人利益的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9.
王晓强 《复旦教育论坛》2022,20(3):28-34,43
如何对高校学位授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成为学生、高校、法院三方关注的核心问题,分别对应学位获得权的最终实现、学位授予标准的内在逻辑、司法裁判的去形式化。借助我国各级法院公开的134例学位授予案件进行类型化观察,不授予学位行为是纠纷的主要类型,其他学位授予行为则被忽略,法院此种简单化、形式化审查模式逐渐使学位授予行为脱逸法律规制。为实现高校自治权与学位获得权的平衡,学位授予行为需遵循相对性法律保留,将侵益性学位授予行为、羁束性学位授予行为(含内部羁束性学位授予行为)及义务性学位授予程序纳入保留范围;还需构建多元法律规制体系,明确暂缓授予学位与先行授予学位的适用情形;此外,还要明确学位授予与学位撤销制度间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10.
授予学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对学位申请人学术水平肯定性评价的行政行为,也是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学位的法定条件应是学位申请人存在学术造假或者学术舞弊并且申请时学术水平明显低于被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撤销学位应受信赖保护原则、事实不可更改原则及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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