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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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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授予学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对学位申请人学术水平肯定性评价的行政行为,也是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学位的法定条件应是学位申请人存在学术造假或者学术舞弊并且申请时学术水平明显低于被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撤销学位应受信赖保护原则、事实不可更改原则及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制.  相似文献   

2.
一、高校纠纷的司法实践 1.高校纠纷所体现出的行政主体特征《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权利中包括: “(三)招收学生或其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从这些权利上看,高等学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和公共权力,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和强制性质,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此高等学校应属于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高校作为行政的法律特征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在适用行政法律原则、依法做出行政行为上是  相似文献   

3.
学位授予是学术资源分配的一种具体形式。学位授予权的本质是学术权力,但同时具有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双重属性。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有其各自行使边界。学术权力的行使主要存在于答辩的过程及院级学位委员会对其学术评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而行政权力则是在申请人资格审查及校级、院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进行程序性审查时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着权力失范的现象。规范权力的行使需要完善学位制度设计,公开学术评价内容。  相似文献   

4.
认为高等院校与学生之间频发的关于学位的诉争,最主要的原因是高等教育相关立法的缺位和高校对学位与学位授予权认识的滞后。由于高等院校法律地位具有二重性,高校与学生关系具有相对应的二重性。学位授予行为具有可诉性,高校在制定与学位授予相关的内部规则与实施相关的行为时必须恪守依法行政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相似文献   

5.
学位撤销是学校为了保证学位制度的顺利运行而对于学位授予行为的纠错,其实质是行政许可的撤销。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高校行使学位撤销权存在实体和程序上的漏洞,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无法有效介入。为此,我国需要在制度上明确学位撤销权的实体与程序规定,确定混合过错下过失相抵的责任分配机制,构建学位撤销权限制与事后救济等信赖利益保障制度等来完善我国当前的学位撤销制度,促进高校教育的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存法律将高校法律地位主要定位为民事主体,仅在学位授予活动中是行政主体,这一界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在分析国家权力社会化、高校体制改革引起高校法律地位变化的内外因及当今我国高校所具有的法律特征的基础上,笔者认为,高校在行使教育权时其身份是行政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其身份是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7.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学位授予权的取得采用的是“双阶层”方式,即在“资格审核”前提下的“法律授权”,由此使得学位授予权兼具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利的双重属性。要求行使学位授予权既要秉承法律保留原则,又要能充分体现对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保障。学位授予权行使的全过程都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但因学位授予参与主体和环节的多样性而又呈现一定的差异性。面对不断增多的学位授予诉讼以及存在的认识争议,应针对学位授予过程的不同环节作出是否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区分且以程序审查为限度。当前亟待以学位授予权性质界定为基础,加快修订《学位条例》,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学位制度。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学位制度深化改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制定的背景下,柴某某案件引发了对高校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权力行使的质疑和探讨。从权力规范、理论积淀和法理缘由三个层面省视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权力行使规范的逻辑根源,并从实践检视中归总出学位授予程序偏“认同”而非“救济”和学位授予标准由“细化”划向“设定”等问题,进而从权力的来源、性质、意蕴及表现中审视和划定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权力行使的边界。新阶段,规制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权行使应在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下,推动二级学院学术自主权与申请人学位申请权相统一、学位授予自主权与法律授权相耦合,从而实现实体规范的自制;应注重秉持全面性与实践性,以程序权利的系统性为核心、补强学位授予的正当程序,以程序权利的可及性为关键、规范不授予学位的救济程序,以专家评审的前置性为保障、规范撤销学位的救济程序,从而实现程序规范的拘束。  相似文献   

9.
在“闵笛诉苏州大学”案中被告辩称自己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使行政权力;法院判决招生行为属于高校自主权,不具有可诉性,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我国不但规定了高校的法人主体资格,而且已经将一部分行政权授予高校行使,招生行为也不例外,是高校行使行政权的一种,而这是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权力。  相似文献   

10.
王晓强 《复旦教育论坛》2022,20(3):28-34,43
如何对高校学位授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成为学生、高校、法院三方关注的核心问题,分别对应学位获得权的最终实现、学位授予标准的内在逻辑、司法裁判的去形式化。借助我国各级法院公开的134例学位授予案件进行类型化观察,不授予学位行为是纠纷的主要类型,其他学位授予行为则被忽略,法院此种简单化、形式化审查模式逐渐使学位授予行为脱逸法律规制。为实现高校自治权与学位获得权的平衡,学位授予行为需遵循相对性法律保留,将侵益性学位授予行为、羁束性学位授予行为(含内部羁束性学位授予行为)及义务性学位授予程序纳入保留范围;还需构建多元法律规制体系,明确暂缓授予学位与先行授予学位的适用情形;此外,还要明确学位授予与学位撤销制度间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11.
我国法律对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权限规定不明,导致学位纠纷案件频发。理论界对高校能否增加学位授予标准认识有分歧,法院对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厘清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并划定其行为的边界是修改《学位条例》的重要议题。学位授予权的“双重属性说”决定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权利属性,其外部特征表现为“办学自主”,其内部权利核心是“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权的权利边界为高校设定学位授予标准权划定了权限范围。学位授予标准包括了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高校在学术自由的范围内自主增设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法院坚持司法对学术的尊让,以不抵触原则低强度地审查学术标准,落实高校的学术自由权。高校依据法律设定非学术标准,不得增设其他非学术标准,法院依据法律保留原则高强度地审查非学术标准,防止学生权益受到侵害。  相似文献   

12.
高校学位授予是通过向学位申请者颁发学位证书的形式实现的,学位证书上的信息不仅客观地表达了学位授予行为本身,还蕴含高校对学位授予及学位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自行印制学位证书的政策赋予了高校一定的自主权,使高校在学位证书的信息表达上有更多空间。同时,自行印制的学位证书也将折射出高校对学位授予的认识差异,这种认识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高校学位授予偏离法治化轨道。在全面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背景下,完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高校学位授予法治化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13.
高校将论文发表作为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存在着权力属性界定不清、办学自主权与学生学位获得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具体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在实践过程中,权力属性模糊致使针对博士生论文发表要求的司法审查依据不明;相关法律的缺位导致难以对高校设置的论文发表要求与博士学位授予挂钩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并且,这种单一的以论文为导向的评价方式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基于此,在国家层面应加快完善并出台新的学位法,明晰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置权的权力属性以及程序规范。高校应依法行使设置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权力,完善多元化的学术评价方式。  相似文献   

14.
学位授予程序作为学位授予制度的核心内容,决定着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公信力。近年来,高校未遵循学位授予的正当程序而在学位纠纷案件中败诉的新闻屡屡成为舆论的焦点。随着“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授予制度中的地位愈加凸显。通过回顾与总结有关正当程序原则的学位纠纷案件及其特征,从中窥见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学位授予制度中的适用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讨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授予制度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15.
我国学位授予审核工作长期置于学位管理的行政化领导之中,学位授予审核机构的改革长期处于行政管理理念之下。然而,学位授予审核工作,从其根本性质上看,是一项学术性的评判,学位授予审核机构体系的改革与发展要把尊重学术性、体现学术性作为核心理念,在现实工作中,真正做到以学科和专业为单位进行学位授予审核机构体系的建构与改革,以求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学位授予审核行为的公平与公正。  相似文献   

16.
我国撤销学位条件的规定存在不统一、不明确,撤销标准宽严不一的问题。学位授予不同于行政许可,在设定学位撤销条件时应考虑不同学位授予条件之间的重要性差异,遵循比例原则。认为设定学位撤销条件,在立法形式上应当在《学位条例》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撤销学位的情形,限制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撤销的条件;在立法内容上应当以三种情形为限:严重违反政治原则、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的行为,必修课考试和学位论文中的舞弊作伪行为,在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中的舞弊作伪行为等。  相似文献   

17.
我国学位授予权的三重属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为学位授予权存在着行政、学术、法律三种属性,学位授予权的行使是这三种属性相互作用与制衡的结果.这三种属性虽然相互依存但也并非完全契合,其中行政与学术两种属性矛盾由来已久.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法律属性作为一种纽带从中调和,使三种属性各司其职,共同作用,从而实现学位授予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我国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正当逻辑众多纷纭,司法领域普遍采用立法授权范围内的学术自治说,但既有理论皆存在显著逻辑缺陷。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正当逻辑应进行理论重构,确立“双重正当逻辑”:学术标准的正当逻辑,即高校的学术自治,高校可自主设定学术标准,国家对此应表示尊重;非学术标准的正当逻辑,即国家因肩负教育监管职责而实施立法授权,高校对此不享有自由增设权。立法即是通过赋予高校公法人地位来实现此类纠纷的行政可诉性。高校学位授予学术标准的设置应遵循学术自治固有的以及公法人内在的限制性原则,法院适用适度的实质审理;非学术标准的设置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法院适用彻底的实质审理。  相似文献   

19.
在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导师审核行为尽管在不同学位授予单位有程序、对象和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但它是我国高校学位授予过程中的通行做法。从教育角度看,导师审核权可以从《教师法》相应条款推导而来,但是这种认识也带来一定局限。从管理角度看,导师审核行为是导师履行内部行政程序的过程。在导师审核权兼具教育和管理的双重属性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寻求教育法律支撑、完善校内规则构建和健全权利救济途径的方式达到对导师审核权的规范和保障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高校因法律、法规授权,依法以自己名义行使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权,这种权力具有公益性、单方性、强制性等行政权力的基本特征,行政法上可以将其界定为高校行政权力。高校所享有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权、招生录取权、学籍管理与处分权、学业证书颁发与学位授予权、奖助学金发放权、奖励及荣誉评定权等都属于高校行政权力的范畴,具有相应的行政行为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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