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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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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保利益原则对人效力及被保险人概念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被保险人概念过于模糊 ,且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概念统一定义的模式缺乏逻辑和实践的支撑 ,应当修改。可区分定义为 :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上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享有人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上被作为保险标的的生命或身体的所有人。现行法关于可保利益原则的规定亦是不妥当的。可具体修改为 :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在承保危险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人身保险中 ,受益人的指定以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原则 ,并附加部分例外。  相似文献   

2.
一、学校责任保险的法律属性学校责任保险是指以学校对在校学生将来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依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将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型,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特殊类型。所以,学校责任保险应当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3.
保险代位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只有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能获得双重给付的情境才有探讨价值。在被保险人可以主张双重给付的情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和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皆为对被保险人的损害填补,因而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的适用与其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差别不大。  相似文献   

4.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学校对在校中小学生将来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2001年,上海市教委向平安保险公司为本市160万中小学生投保了国内第一单校方责任保险。随后,浙江、山东、北京等省市,  相似文献   

5.
一、学校责任保险的法律属性 学校责任保险是指以学校对在校学生将来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依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相似文献   

6.
本文论述了保险合同较之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体现最大诚信.对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来说,其最大诚信应体现在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告知保险标的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对于保险人来说,其最大诚信应主要体现在提醒投保人注意限制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相似文献   

7.
我国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就人身保险利益主体而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到底谁应该具有保险利益,本文对此提出了质疑,并建议将受益人纳入保险利益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8.
保险的出险,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或事件)的发生。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承保了投保人的风险,一旦保险承保的风险事故发生即称为出险。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然根据保险合同,要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  相似文献   

9.
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海上保险代位求供权是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理赔后,取代被保险人之位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对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将产生不同的效力:保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可就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索赔,同时负有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义务;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基于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向第三人作出债权移转的通知后,第三人若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将不产生债的清偿效力。  相似文献   

10.
一、填空:1.财产保险的对象是(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2.财产保险按保险估价划分的主要保险方式有:(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重置价格保险、第一危险责任保险).3.财产保险的赔偿责任原则是:(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为限、保险人可以选择货币支付或修复换置方法、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相似文献   

11.
新《保险法》根本旨趣在于彰显商法的实践品性,也实现了由原来的以保险业为中心的立法模式转变为以被保险人为中心来建构保险关系。这一变化通过引入失权规则和禁反言规则、减轻被保险人的注意义务、增加保险人的注意义务等得以实现。同时,其通过增加保险人的意思自治以着力塑造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通过完善保险合同成立规则、保险标的转让规则、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时限等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通过改革保险合同转让制度,实现保险法交易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论保险受益权的设定与变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上保险受益人是由指定和法定两种方式产生的.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是否有权变更,我国采取直接主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文在论述保险受益权设立与变更的一般规则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保险实务中在保险受益人的设立与变更方面存在的五个特殊问题,并提...  相似文献   

13.
财产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民法上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一般原理不能完全适用。当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j-.-]与交付时间不一致时,应该以风险转移作为标准来判断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同时,转让后通知义务的履行影响到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与否,对被保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4.
重复保险法律规范核心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有效赔偿,各保险人之间公平分担保险责任。重复保险的界定、构成要件和重复保险人责任分配方式的选择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邢台学院学报》2017,(3):67-70
对被保险人合同利益的保障,应以投保方、被保险人善尽义务为前提条件,以保险交易之特殊性为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的主线,以利益相对方保险人之特质和目的为着眼点,防止保险人滥用其结构性优势来实施机会主义和过度控制。  相似文献   

16.
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相关服务的一种保险中介人.通过保险经纪人的中介活动,保险公司可以把保险需求与供给更好地结合起来,形成现实的保险关系.因此,保险经纪人是保险市场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保险经纪人在发展过程中仍受到多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17.
作为我国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义务,危险通知是指在保险责任期间,一旦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及时的通知保险人。这一义务是对保险人的不利益进行救济,旨在恢复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可以有效的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危险增加有其特定的要素,并不是一发生危险增加的事项就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构成危险通知义务,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规定,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司法审判实践中难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定纷止争。本文主要对危险通知义务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在此基础上对危险增加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最后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及怠于履行的法律后果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8.
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的做法不妥当,有必要修正。  相似文献   

19.
人身保险受益权的问题历来多有争议。2009年《保险法》的修改对该问题做出详细回应,而最主要的变化主要集中在第44条和第45条上。但是新修订的《保险法》在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可否免责、受益人丧失受益资格的情形、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数量等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20.
当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不为投保人的利益而存在,仅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因此,此时再强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就没有现实性,也不合理,特别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丧失情况十分复杂,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合同享有的利益不能冈为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受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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